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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01/2017-49352
文  号:
卫政办发〔2017〕48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17年04月25日
标  题: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卫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卫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卫政办发〔2017〕48号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市应急委员会和市减灾委员会

3 应急响应

3.1 分级标准

3.2 分级响应

4 信息报告

4.1预报

4.2报告

5 应急准备

5.1资金准备

5.2物资准备

5.3通讯和信息准备

5.4装备和设施准备

5.5人力资源准备

6 响应措施

6.1 搜救人员

6.2抢救治疗和转移

6.3 安置受灾群众

6.4 开展卫生防疫

6.5 抢修基础设施

6.6 加强监测和预警

6.7 防御次生灾害

6.8 维护社会治安

6.9 开展社会动员

6.10 做好信息发布

6.11 灾害调查与评估

6.12 应急结束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7.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8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

8.2 预案管理及更新

8.3 以上、以下的含义

8.4 预案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卫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国家、区、市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地质、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1.4 工作原则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中卫市应急委员会和中卫市减灾委员会

市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指挥、协调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员会组织开展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市减灾委员会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应急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监察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牧局、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审计局、林业生态建设局、中卫军分区、武警中卫市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气象局、规划管理局(地震局)、通信管理局、粮食局、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网中卫供电公司、中卫沙坡头机场、中卫火车站和迎水桥编组站、中卫红十字会、中卫慈善基金会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中卫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相关工作。

3 应急响应

3.1 分级标准

自然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3.1.1 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死亡10人以上,或紧急转移安置、需要紧急生活救助0.5万人以上,或倒塌、严重损坏房屋0.9万间以上;干旱灾害造成某一区域灾民缺粮、缺水等生活困难,需要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业人口35%以上的自然灾害。

3.1.2 重大自然灾害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死亡7人以上10人以下,或紧急转移安置、需要紧急生活救助0.3万人以上0.5万人以下,或倒塌、严重损坏房屋0.4万间以上,0.9万间以下;干旱灾害造成某一区域缺粮、缺水等生活困难,需要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业人口30%以上的自然灾害。

3.1.3 较大自然灾害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死亡5人以上,7人以下,或紧急转移安置、需要紧急生活救助0.2万人以上,0.5万人以下,或倒塌、严重损坏房屋0.2万间以上,0.4万间以下;干旱灾害造成某一区域缺粮、缺水等生活困难,需要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业人口25%以上的自然灾害。

3.1.4 一般自然灾害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或紧急转移安置、需要紧急生活救助0.1万人以上,0.2万人以下,或倒塌、严重损坏房屋0.13万间以上,0.2万间以下;干旱灾害造成某一区域缺粮、缺水等生活困难,需要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业人口20%以上的自然灾害。

3.2 分级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分级情况,响应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

3.2.1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应对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启动Ⅰ级响应。由市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市减灾委员会组织开展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协助做好减灾救灾工作。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市政府应急办提出建议,市应急委员会决定终止I级响应,并报自治区减灾委员会。

3.2.2 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市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市减灾委员会组织开展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协助做好减灾救灾工作。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市政府应急办提出建议,市应急委员会决定终止Ⅱ级响应,并报自治区减灾委员会。

3.2.3 应对较大自然灾害,启动Ⅲ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县级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指挥,县级减灾委员会组织开展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协助做好减灾救灾工作。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级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县级政府应急办提出建议,由县级应急委员会决定终止Ⅲ级响应,并报市减灾委员会。

3.2.4 应对一般自然灾害,启动Ⅳ级响应。由市和县级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县级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指挥,县级减灾委员会组织开展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协助做好减灾救灾工作。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级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县级政府应急办提出建议,县级应急委员会决定终止Ⅳ级响应,并报市减灾委员会。

4 信息报告

4.1 预报

市国土资源局、水务局、农牧局、林业生态建设局、气象局、规划管理局(地震局)等部门负责收集本行业各类灾害观测数据,及时发布地震、地质、生物、森林防火、旱情汛情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并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办、减灾委办公室报分析评估报告。

市政府应急办、减灾委办公室综合分析评估后,及时提出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建议,并向市直有关部门及相关县()通报。

4.2 报告

自然灾害发生后,事发地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2小时内将灾情信息报市民政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灾情信息可直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报市人民政府。

5 应急准备

5.1 资金准备

5.1.1 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员会、民政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卫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编制、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申请划拨区级救灾资金,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市、县(区)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各县(区)政府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5.1.2 市、县(区)财政每年综合考虑受灾情况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较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问题。

5.1.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5.1.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当地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5.1.5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5.2 物资准备

5.2.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5.2.2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采取实物储备、协议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加大物资储备品种和数量。

5.2.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灾害发生后,根据需要,可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救灾所需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人力、场地等,并在调用后给予物资补充或经费补助。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迅速运往灾害现场。对运送救灾物资的车辆免收路桥通行费用。

重大灾情发生时,市、县级储备救灾物资供给不足时,由市减灾委负责请示上级紧急调用自治区代储救灾储备物资。

5.3 通讯和信息准备

5.3.1 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讯网络,确保信息通畅。

5.3.2 建设覆盖市、县、乡(镇)三级救灾通讯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5.3.3 在市政府应急指挥平台总体框架下,加强部门间的互联互通,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5.4 装备和设施准备

5.4.1 市直各有关部门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5.4.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5.5  人力资源准备

5.5.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牧、林业、地震、气象等部门,开展灾害风险隐患调查,全面掌控辖区自然灾害风险隐患点,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组织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建立完善专家队伍,为自然灾害应对、评估、救助等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建立健全军队、武警、消防等专业救援队伍联动机制,为自然灾害应对、救助等工作发挥积极作用。

 6 响应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灾情和抗灾救灾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6.1 搜救人员

协调各方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困人员。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6.2抢救治疗和转移

灾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临时卫生所,及时抢救被救人员,并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并将被救人员妥善送往安置点。

6.3 安置受灾群众

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发放有序。组织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和残疾人员。

6.4 开展卫生防疫

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检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6.5 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6.6 加强监测和预警

密切关注灾区情况变化,及时发布地震、地质、生物、防火、旱情汛情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6.7 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次生灾害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6.8 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对党政机关、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要害部门加强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6.9 开展社会动员

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有序参与。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放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6.10 做好信息发布

按照分级响应原则,自然灾害信息发布工作由政府新闻发言人负责。重特大自然灾害信息发布工作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较大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一般以县级民政部门名义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6.11 灾害调查与评估

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6.12 应急结束

在减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按照响应级别终止应急响应。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重特大灾害发生后,市财政、民政部门及时确定资金补助方案,申请拨付中央和自治区救灾补助资金,拨付市级救灾补助资金。督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落实情况,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情况。

7.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受灾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农房保险、以工代赈、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

倒损住房的核定和评估工作,由各级减灾委负责。

8 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2 预案管理及更新

本预案由市民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该预案的宣传、培训、演练及修订完善工作,由市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预案参照此预案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8.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3年印发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应急预案的通知》(卫政办发〔201358号)中的《中卫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中卫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职责

 

中卫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收集、发布抢险救灾过程中的各类情况,正确引导舆论。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掌握和报告重大、特别重大、较大灾害情况和动态;办理向市政府报送紧急重要事项,保证市政府与自治区、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县(区)联络畅通;办理市应急委决定的有关应急工作方面的事项;督促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和市领导对突发事件的批示、指示;指导全市做好救灾减灾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安排救灾仓储建设和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救灾减灾项目建设资金。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统一协调抢险、救灾的电力供应;发生重大灾情时,及时保证抢险救灾物资供应。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伤病员救治工作;负责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和灾害造成的水源水质卫生问题实施紧急处理;开展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危机干预。

市监察局:负责对救灾款物和社会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教育局:负责收集、整理、报送教育系统受灾情况;负责对教育系统内应急知识的宣传和应急预案的演练;负责学校灾害救助、应急场地的安排和灾后恢复重建方案的实施等。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抢险救灾交通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依法打击传播谣言和盗窃、哄抢救灾物资以及破坏抢险救灾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负责搜寻死亡和失散人员。

市民政局:履行市减灾委办公室职责。组织核查、报告灾情;会同市财政局申请、管理、分配救灾资金;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和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负责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备和分配调运工作;组织转移安置灾民,安排受灾群众的生活;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因灾倒塌、损坏房屋的恢复重建。

市财政局:负责救灾应急资金、救灾应急物资和救灾装备建设资金及救灾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拨付;监督救灾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监测、预防地质灾害;负责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勘察、监测、防治等工作,协助抢险救灾。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灾区重建的规划、设计、施工,指导灾区开展损坏房屋抢修排险。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因灾毁坏的国道、省道、市(县、区)道等交通设施的修复,负责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与通行;保障抗灾救灾人员、防疫人员、抢险救灾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督促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负责组织河道洪水的监测、预报和旱情的监测、管理;负责所辖水利工程的运行安全和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检查防洪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排涝,解决灾后饮水问题。

市农牧局:负责收集、整理和提供农牧业灾情信息,依据受灾情况提出减灾对策,指导、帮助、扶持灾民生产自救;负责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和受灾牲畜救治与疫病防治工作;负责国家救灾备荒种子、饲料、动物防疫物资的储备、调剂和管理。

市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负责救灾方便食品和饮用水等物资调拨、供应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对救灾款物和社会捐赠款物及相关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必要时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

市林业生态建设局:负责森林火灾和林木病虫害的监测、预报,协调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及突发性病虫害防治的监督和管理;指导、帮扶灾区林农、果农生产自救。

中卫军分区:负责实施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充分发挥应急救援专业力量,实施人员的紧急搜救、抢险等任务。

武警中卫市支队:负责实施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充分发挥应急救援专业力量,实施人员的紧急搜救、抢险等任务。

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实施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充分发挥应急救援和火灾扑救的专业力量,实施人员的紧急搜救、抢险和消防等任务。

市气象局:负责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减灾工作;负责提供雨情和气象条件分析;利用卫星遥感、土壤墒情和各种监测资料,对已出现的气象灾害发展变化趋势进行分析评估;组织实施增雨(雪)、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规划管理局(地震局):负责灾区重建的规划、设计、施工等,负责地震监测预报、对地震震情和灾情进行速报,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

中卫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通信设施的抢修,保障各级抢险救灾指挥部的通信畅通;根据抢险救灾需要,调度临时应急通信设施。

市粮食局:负责救灾粮的调拨、供应和组织协调工作。

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抢险救灾和救灾捐赠的宣传报道。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维护灾区市场的稳定。

国网中卫供电公司:负责电力设施的抢修、维护和临时抢险救灾的电路架设以及电力供应。

中卫香山机场:负责空运到本区域内的应急和救灾物资的地面交接及协调工作。

中卫火车站和迎水桥编组站:负责救灾物资的铁路运输和因灾毁坏铁路的修复工作,保证铁路交通运输通畅。

红十字会:负责接收、发放国际和国内、区内红十字会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等。

中卫慈善基金会:负责救灾慈善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发放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抗灾救灾救助应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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