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禁牧封育工作的紧急通知
卫政办发〔2017〕15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秋冬季节,全市禁牧封育工作出现反弹,偷牧、夜牧现象频出,造成林木、植被被毁坏的严重问题,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此做出重要指示,要求对禁牧封育工作要采取最严厉的措施、严格执法、严肃责任追究。为切实加强禁牧封育工作,巩固封山禁牧成果,保护生态环境,现就切实加强封山禁牧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
党的十九大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更高、更具体的要求。县(区)、镇(乡)人民政府作为禁牧封育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禁牧封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要认真落实禁牧封育责任制,成立组织、指派专人,建立健全禁牧封育工作长效机制,全面落实本行政区域禁牧封育各项措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饲养的牲畜进入草原和林地放牧,严厉打击偷牧、乱牧、滥采乱挖现象,坚决制止违反禁牧封育规定破坏林地、草原植被事件的发生。
市、县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在禁牧区域的主要出入口、围栏区域、人畜活动区域设立草原、林地保护标志和界桩、护栏、标牌等设施,公示禁牧要求;深入草原和林地进行明查暗访、不定时的昼夜督查,督促县、镇(乡)的禁牧封育工作,并适时邀请新闻媒体跟踪采访报道,对巡查过程中发现野外放牧、破坏林草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GPS定位、现场拍照录像,及时打击,严肃处理。
二、严格执法管理,从严从重处罚
对进入草原、林地放牧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或镇(乡)人民政府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的规定严肃处理:
(一)对进入草原、林地违规放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或镇(乡)人民政府处以每只羊30元的最高罚款。
(二)进入禁牧封育区破坏、盗窃、擅自移动禁牧标志、围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或镇(乡)人民政府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违法、违规进入草原、林地偷牧并阻碍林业、草原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草原派出所要依法给予严厉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从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发现进入草原、林地偷牧行为,森林、草原公安民警或林政执法人员应当将违规偷牧的羊群清点数量后交由当地镇(乡)或村委会指定专人负责看管,同时将当事人带回林业部门或森林、草原公安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做好笔录,依法做出处罚决定;违规偷牧羊群在接受处罚期间的看管费用每人每天60元、羊圈租用费每只羊每天2元和饲草费每只羊每天1元全部由当事人负担。当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24小时内到指定的地点交纳罚款,逾期不交者,由林业、草原部门或林业、草原公安机关在次日等额拍卖羊只充抵罚款,罚款扣除20%作为工作业务费用以外,其余一律上缴国库,剩余羊只返还当事人。
(五)对屡教不改、顶风偷牧的,要依据有关规定,处以最高罚款,对无能力交纳罚款者,依照规定拍卖羊只充抵罚款,力争通过严厉的行政处罚,达到“刹风压势”的效果,坚决制止林区禁牧工作严重反弹的问题再次发生。
三、加强督查考核,严肃责任追究
严格执行禁牧封育“一票否决”和责任追究制,凡连续3次被通报的县(区),年终效能考核中禁牧封育分值记为零分,并取消参加年度全市农村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资格;凡在县(区)、镇(乡)禁牧封育区发现羊畜放牧现象,封禁区域所在地的县(区)、镇(乡)政府分管领导要向市、县(区)委、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市、县(区)通报批评;从事禁牧封育管理、监督的行政管理人员因玩忽职守、渎职、失职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各县(区)、镇(乡)及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禁牧封育工作的强大合力,市、县政府,农牧、林业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如实上报督查结果,确保全市禁牧封育工作取得实效。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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