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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01/2017-65675
文  号:
卫政办发〔2017〕166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17年11月27日
标  题: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湿地产权确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湿地产权确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政办发〔2017〕1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湿地产权确权)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湿地产权确权)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林业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湿地产权确权)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7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

2015年9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今后要开展水流和湿地产权确权工作,明确在甘肃、宁夏两省(区)先行试点。2016年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将开展湿地产权确权试点工作列为重要改革任务之一。2017年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要求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安排部署,在2016年吴忠市湿地产权确权试点基础上,在全区推进湿地产权确权工作。

做好湿地产权确权工作,既是生态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一项政治任务。充分认识湿地产权确权是推进我市打好生态环境保卫战的重要措施,是贯彻落实生态立区战略的重要抓手,明晰湿地的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对湿地开展有效的宏观管理,进一步规范湿地资源用益物权交易、建立健全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制度,逐步建成湿地相关领域的产权清晰、多元参与、激励约束并重、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二)指导思想。

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坚持改革创新,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在全要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探索湿地作为独立登记单元的确权登记方法,清晰界定湿地资源的所有权人和行使代表主体,明确相应权力义务和保护责任,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湿地产权制度,提升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提供经验。

(三)基本原则。

1.坚持权责清晰的原则。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湿地权属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人民政府所有的湿地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的湿地边界,明晰相应的主体、权利和义务。

2.坚持依法确权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湿地进行调查、审核、公告、登记,切实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晰、面积准确、登记无误,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湿地产权确权)法制化。

3.坚持尊重历史和面对现状的原则。对历史遗留的湿地权属问题,尊重历史已经形成的事实;对当前湿地利用实际存在的问题,要依法合理对待。

4.坚持权利连续性和衔接性的原则。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湿地产权确权)不改变现有的管理体制,不改变湿地生态空间的既有用途和权属关系,已经明确的各类确权结果直接沿用。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统筹协调推进,与现行的水域岸线生态空间、农村土地承包、草原、林权、集体土地等确权工作衔接。

(四)工作目标。

进一步摸清全市湿地资源底数和权属现状,通过对现有湿地的斑块勘界,明确四至界限和权属现状,并对各项数据资料统一整理、汇总,确定湿地生态空间内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划清权力边界。加强资源保护,建立全市湿地保护制度,为逐步建立中卫市湿地产权清晰、激励约束并重、生态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体制奠定基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界定湿地相关权利的归属与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

1.湿地的自然状况:主要包括湿地的自然属性和自然要素。湿地自然属性是指湿地的类型、地理位置、四至边界、面积等;湿地自然要素是指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野生动植物、矿藏等自然资源。

2.明晰湿地权属状况:一是湿地权属类型,指所有权、用益物权。明晰全民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边界,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湿地生态空间各种自然资源用益物权具有多样性和可分离性的特点,可以在一个特定自然资源上存在多个内容不相冲突的物权;二是权利主体,即确权给国家、集体还是私人;三是权利客体,即权利对应的特定自然要素。

二、主要任务

全市湿地产权确权工作自2017年10月正式启动,2018年1月底结束。主要有启动阶段、清查摸底、全面推进、总结验收四项工作任务。

(一)启动阶段(2017年10月中旬-10月底)。

1.成立机构。成立中卫市湿地产权确权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刘学智 副市长

副组长:

妥大君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学文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刘宏阳 市林业生态建设局局长

成  员:

童  刚 沙坡头区区长

陈  宏 中宁县县长

许正清 海原县县长

袁海清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宋兆璠 中卫市新闻传媒集团党委副书记

杨树春 市财政局局长

严玉华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杨  和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唐兴武 市规划管理局局长

冯建军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李学明 市水务局局长

景兆珍 市农牧局局长

范家宏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主任

田应福 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局长

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湿地产权确权工作的整体推进和重大问题决策,负责审议发布湿地产权确权工作方案、召集会议、协调部门资料共享,负责研究确权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林业生态建设局,刘宏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协调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指导、检查和验收各县(区)湿地产权确权工作。从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抽调1名业务骨干,组成技术指导组,在湿地确权工作期间,由市林业生态建设局统一协调,集中办公。主要负责各县(区)湿地确权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2.制定方案。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林业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湿地产权确权)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我市实施方案,经市政府研究审核后,报自治区湿地产权确权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备案。

责任单位:市林业生态建设局

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3.宣传发动。召开全市湿地产权确权工作动员会。会后,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湿地产权确权工作政策,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林业生态建设局、中卫市新闻传媒集团、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二)清查摸底(2017年11月初-11月中旬)。

1.摸底清查。以国土部门提供的有关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土地调查数据为基础,以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成果为依据,勘测湿地自然属性,调查湿地自然要素,收集整理湿地权属状况资料。

2.梳理问题。依据清查的湿地界限、面积,逐块核查所有权界限,经营权证材料,发现问题、梳理矛盾、提出解决矛盾的具体措施和办法,认真加以化解。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林业生态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市直有关部门

(三)全面推进(2017年11月中旬—12月底)。

1.预划分登记单元。各县(区)以2015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底图,以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成果为基础,依据湿地资源调查区划的湿地斑块,预划分登记单元。

2.通告。各县(区)人民政府分别就本辖区内湿地斑块预划分登记单元等信息进行通告,主要内容包括:

(1)登记单元的预划分;

(2)登记期限;

(3)登记类型、范围:在全市范围内对湿地登记单元内全部自然资源进行全面登记,包括对特定自然资源属性和权属状况的初始登记;

(4)需要相关权利人配合事项及其他需要通告的内容:涉及登记范围内的湿地,相关权利人应及时准备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如取水许可证、水路运输经营证、养殖证、捕捞许可证、狩猎证、特许猎捕证或特许捕捉证、土地承包证、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河道采砂证、林权证、草原承包证等。

3.勘察。各县(区)分别组织具有资质的专业调查队伍在有关单位的配合下,以湿地资源调查结果为底图,结合所辖区湿地斑块内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各类自然资源调查成果和不动产登记情况,对斑块内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进行调查,通过实地调查勘测,查清登记单元的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形成湿地勘查图件和相关勘查成果,相关部门将涉及登记单元内的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的存档资料予以提交。

4.审核。市、县(区)国土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同相关资源主管部门就调查的自然资源基本状况进行核查,确认无误的,将信息记载于湿地登记单元,由市、县(区)国土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同相关资源主管部门就相关信息进行复核。

5.公示。资料审核无异议的,将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湿地登记事项在湿地所在各县(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大厅及相关乡镇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湿地产权确权登记公告内容包括:

(1)拟予登记的湿地登记单元名称:根据预划分的登记单元,对予以确认登记的湿地登记单元名称进行公示;

(2)拟予登记的湿地登记单元的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包括拟登记单元的坐落、面积、用途、权利类型、权利主体和权利客体等;

(3)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

(4)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各县(区)所涉及权利的相应主管部门为本县(区)的受理机构,公示期间,相关权利人对登记事项提出异议的,受理机构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反馈。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直有关部门

6.登薄。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经受理机构调查确认异议不成立的,各县(区)国土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湿地单元内自然资源基本状况、权属状况和公共管制等登记事项按照湿地产权确权登记簿样式及填写说明记载于湿地产权确权登记簿。

(四)总结验收(2018年1月)。

各县(区)人民政府对辖区湿地确权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湿地确权工作成果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湿地产权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湿地产权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到位、走过场等问题突出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整体工作结束后,申请自治区林业厅组织检查验收,并上报工作总结。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湿地产权确权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充分认识湿地产权确权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要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扎实推进,务求实效。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沟通,合力推进,形成上下联动、横向全覆盖的湿地确权工作责任机制,确保湿地产权确权工作有序、顺利实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县(区)湿地产权确权勘界、登记、档案整理、材料汇总、公示等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市委宣传部、中卫市新闻传媒集团、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全市湿地产权确权工作推进情况、典型经验等宣传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本级湿地产权确权工作经费。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湿地产权确权登记录入工作,负责协调提供最新的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资料(1:10000地形图)、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2015年)、高分卫星影像数据(2015年),以及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相关资料,指导各县(区)开展湿地产权确权登记录入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提供自然保护区批复、边界等相关资料,负责配合做好湿地产权确权相关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农民住房所有权资料,配合做好湿地产权确权相关工作。

市规划管理局:负责湿地产权确权与我市空间规划(多规合一)试点衔接工作,督促各县(区)在空间规划编制中落实湿地保护红线。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调查湿地范围内水路开通情况,港口的设置情况,航运线路以及船只数量等情况,提供调查相关报告及航运相关证件。

市水务局:负责提供水权、水流产权确权等相关资料。

市农牧局:负责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草原承包经营权等有关资料。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湿地旅游规划的衔接工作,提供湿地斑块登记单元内各类旅游资源相关统计资料。

市林业生态建设局:负责全市湿地产权确权工作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监督工作和本局管辖湿地产权确权工作;负责提供湿地类型风景名胜区、城市湿地公园的批复、边界等相关资料。

(三)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科学有序组织,积极稳妥推进工作落实,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和自治区湿地产权确权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要求,精准掌握政策,对存在争议和纠纷的问题,先依照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再确权登记,推进湿地产权确权登记法制化。

(四)化解矛盾纠纷。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发现问题,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积极协调,对反映突出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妥善化解矛盾,防止因确权登记引发恶性事件,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五)加强宣传报道。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多渠道、多形式,大力宣传湿地产权确权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让工作人员吃透精神、掌握政策,让群众明白目的、积极参与,让技术人员明确要求、规范操作,切实提高知晓率,为推进湿地产权确权工作顺利开展提供良好舆论氛围。

(六)强化督察检查。市政府督察室要加强湿地确权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依法依规、高效有序完成湿地确权工作。并把各县(区)及相关部门湿地确权工作纳入年终考核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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