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卫政办发〔2017〕18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精神,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涉及我市的6项行政许可事项全部予以取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行政许可事项落实工作,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以事前备案、核准性备案等名义实行变相审批或下放下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涉及权责清单调整的,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25号)规定,在本通知印发10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整本部门权责清单的意见,报清单管理机构审核后及时调整已公布清单。
二、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市场已具备自我调节能力的事项改革后,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要重点转向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由同一部门对相同内容进行重复审批的事项改革后,相关部门在消减重复审批、合并办事环节的同时,要进一步强化保留审批事项的准入把关作用,发挥认证管理的积极作用,落实监管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盲区;由不同部门多道审批改为负主要责任的部门一道审批的事项改革后,不再实施审批的部门负责制定有关行业标准规范,负责审批的部门按照标准规范审核把关,遇到特殊疑难问题通过内部征求意见解决,部门间要优化工作流程,压缩审批时限,便利企业办事。
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规定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要求,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认真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抓紧抓好衔接工作,自本通知印发20个工作日内,将适宜公开的向社会公布,并加强宣传,确保落实。
四、市编办、政府法制办要适时进行督查,确保国务院的决定落地落实。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6项)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