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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01/2018-01382
文  号:
卫政办发〔2017〕185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17年12月12日
标  题: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通知

卫政办发〔2017〕1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68号),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高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以下简称“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重要意义

  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是《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9号,以下简称第89号令)的明确要求,对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和管理,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从源头上预防违法行政和不当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健全完善相关制度,规范程序,明确责任,切实落实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有效规范行政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界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法定授权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反复适用,除政府规章以外的各类文件。

  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从其制定主体、文件内容和表现形式上把握。

  (一)制定主体。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包括:

  1.各级人民政府;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包括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4.法定授权组织。

  (二)文件内容。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看文件内容,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把握:

  1.“行政性”标准:文件内容是否属于行政管理的范围及是否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2.“外部性”标准:文件调整对象属于行政机关、财政拨款单位及其所属人员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规范性”标准:(1)涉及权利义务:文件直接或间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禁止性、允许性、强制性规定;(2)具有普遍约束力:文件适用于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能反复适用:文件作出的规定不是一次性适用,而是自实施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对同类事项可多次适用。

  (三)表现形式。行政规范性文件既可以是条文式,也可以是段落式。下列文件不是行政规范性文件:

  1.报告、请示和议案;

  2.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纪要及讲话材料等;

  3.商洽性工作函:包括行政机关之间的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4.发文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包括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工作规划、计划、要点、考核、监督检查等文件;

  5.人事任免决定及工作表彰、通报;

  6.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7.对地名、小区等命名的批复;

  8.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9.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公告或者通知;

  10.行政机关对公务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人事、工资、绩效等方面管理的文件;

  11.财政部门仅对格式文本、报表、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技术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件以及仅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的文件;

  12.行业技术标准、技术操作规程;

  13.就特定人和特定事项发布的通报、通知、批复、公告,或者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和其他具体行政执法决定及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等;

  14.涉密文件;

  15.其他不符合第89号令第三条规定的文件。

  三、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具体要求

  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三统一”制度,指有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机关,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的制度。

  (一)统一登记。

  文件起草单位向制定机关办公室报送文件送审稿,制定机关办公室应当首先按照办文程序将文件送审稿和其他有关材料交制定机关法制机构,判断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一并报送提请制定机关制定该文件的请示、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情况以及起草单位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

  经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决定、行政首长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报制定机关办公室统一登记。各县(区)、各部门办公室要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和数据库,及时、完整、准确地进行登记,并及时公布已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统一编号。

  经登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审核签发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编制要求编制发文字号。行政规范性文件使用专用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序号组成。发文机关代字由本机关代字加“规发”组成,并按年份单独编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序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号分别为“Ⅹ政规发〔2ⅩⅩⅩ〕Ⅹ号”“Ⅹ政办规发〔2ⅩⅩⅩ〕ⅩⅩ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号为“ⅩⅩ规发〔2ⅩⅩⅩ〕ⅩⅩ号”。

  (三)统一印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印发。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于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本、电子文档交政务公开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办公室统一印发,并于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网站公布,同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应当设置“行政规范性文件”栏目,集中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并实时更新废止、宣布失效等信息。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具体要求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指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效力存续期限,期限届满行政规范性文件即自动失效的相关制度。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在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标注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表述方式一般为“本规定(通知、意见等)自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施行,有效期至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有效期届满,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安排部署工作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完成后自动失效。制定机关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重新印发公布或者修订后印发公布。

  涉及对外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三定”方案、废止原有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需要长期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有效期制度。

  五、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把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任务,全面落实各项工作要求。要加强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人员力量。市政府办公室和政府法制办公室将加大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实施工作的指导和培训力度,确保“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按时顺利实施。

  二要细化工作措施。各县(区)、各部门办公室、法制机构、政务公开办公室要加强协同配合,制定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细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办文流程,做好“三统一”的衔接工作。各县(区)、各部门法制机构要认真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职责,准确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断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管理。

  三要严格组织实施。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新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都必须实施“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未按规定统一编号的不得印发实施。2018年1月1日前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仍按原发文字号管理,重新制发时,按照“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办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定授权组织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参照本通知相关要求执行。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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