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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01/2018-15759
文  号:
卫政办发〔2018〕46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 效 性:
已废止
生成日期:
2018年04月08日
标  题: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市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市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卫政办发〔2018〕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监管,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保障广大城乡居民用药安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14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的药店、诊所等涉药单位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全市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的药店,所有村卫生室、诊所、社区服务站、民营医院。

  二、整治目标

  坚持“整治与规范并重”的原则,针对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开展集中检查,抓好案件查办,确保检查不留死角,问题整改到位,促进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经营使用行为更加有序规范,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三、责任分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专项整治工作的安排部署、督导检查、总结报送以及沙坡头区专项整治工作任务的推进落实。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市场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行医行为的查处,指导村卫生室、社区服务站等医疗机构改进药品储存场所和设施条件。

  市公安局负责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查办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的推进落实。

  四、整治重点

  (一)零售药店整治重点。

  1.违法回收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非法购进医疗机构制剂。

  2.购进、销售假劣药品,非药品冒充药品。

  3.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

  4.非法加工炮制中药饮片。

  5.出租、出借柜台等为他人非法经营提供便利。

  6.超范围经营药品;销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疫苗等国家明令禁止零售药店销售的品种;非定点药店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违反规定销售含麻黄碱复方制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地芬诺酯片、复方甘草片等复方制剂;销售米非司酮(含紧急避孕类米非司酮制剂)等终止妊娠处方药。

  7.购进药品未索取发票及随货同行单,或虽索取发票等票据,但相关信息(单位、品名、规格、批号、金额、付款流向等)与实际不符。

  8.未严格按照药品的储藏要求储存、陈列药品。

  9.执业药师挂证、不在岗履职;违反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规定销售处方药。

  10.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违法违规开展打针、输液等诊治、诊疗行为。

  (二)诊所、村卫生室、民营医院、社区服务站整治重点。

  1.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

  2.未经批准擅自配制制剂或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3.未严格按照药品包装说明书要求储存药品。

  4.未按要求对购进药品、医疗器械进行检查验收,未建立药品、医疗器械购进验收记录。

  5.购进、销售假劣及过期药品,将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宣传、使用。

  6.违规使用米非司酮(含紧急避孕类米非司酮制剂)等终止妊娠处方药。

  7.购进药品未索取发票及随货同行单,或虽索取发票等票据,但相关信息(单位、品名、规格、批号、金额、付款流向等)与实际不符。

  五、整治措施

  (一)开展集中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整治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纳入整治范围的零售药店、诊所、村卫生室、社区服务站、民营医院进行认真排查梳理,列出整治名单。对照整治重点,全面开展现场检查,逐家逐户排查安全隐患。

  (二)严查违法行为。整治期间,要通过集中检查、投诉举报等多种途径,收集违法线索,深入开展调查取证,对药品经营管理不规范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对涉事诊所依法查处的同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三)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开门整治”,全面落实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对整治中监督检查、案件查办、抽样检验等信息一律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宁夏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接受公众监督。通过电台、网站、微博、微信等信息平台和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解读,强化安全用药科普宣传,形成良好的专项整治舆论环境。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将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村卫生室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工作来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做好牵头协调工作,认真抓好全市专项整治工作任务的推进落实。

  (二)强化部门协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形成整治合力。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建立会商、沟通、督导等工作机制,及时沟通、协调专项整治中存在的问题。市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开展督查,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三)强化信息报送。市场监管部门要编发简报,及时报送整治工作进展和案件查办情况。专项整治实行月报制度,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整治情况报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于2018年10月31日前将整治工作总结和专项整治汇总表报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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