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卫政办发〔2018〕5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源地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加快解决饮用水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县(区)人民政府是划定和保护水源地的主体责任。按照全国和全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各地要利用两年时间,全面完成县级及以上城市(包括县级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立、治”三项重点任务,努力实现“保”的目标,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一)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检查是否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海原县于2018年7月底前完成南坪水库保护区划定方案的编制,并以正式文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
(二)设立保护区边界标志。重点检查是否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限期整改。
(三)整治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
1.严查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等标准规范要求,举一反三,认真细致排查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是否存在养殖业、工业企业、餐饮服务、居民住户、农业种植等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关于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违法项目特别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企业存在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环保手续、设施不全、运行不正常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不到位、不规范等问题,要督促项目单位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由当地政府依法拆除关闭。
2.加大违法项目整改督查力度。对城镇集中式水源保护区现有的排污口、一级保护区内的企业、二级保护区内的排污企业,在依法处罚、用足环境监管手段的前提下,及时依法限期拆除关闭,及时上报进展情况。
3.建立问题清单,扎实开展清理整治工作。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的责任主体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地要在全面深入排查的基础上,对查出的问题逐一建档,特别是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整改项目和此次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排查整改项目(各地应标注在附件表1中备注栏),实行问题清单管理。按照依法处理、分类处置的原则,细化问题分类和整治任务分工,认真组织开展清理整治。
4.认真开展后督查工作。要加大对水源保护区内关闭搬迁和限期整改等重点企业的明察暗访和抽查督查力度,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落实监管责任,运用综合管理措施,加快整改进度,拉条挂账、办结销号,确保环境违法问题整改到位。
(四)编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2018年7月30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编制完成辖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其中,地表水型水源地南坪水库应急预案由海原县人民政府按照生态环境部下发的《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内容和要求进行编制。
二、方法步骤
(一)全面摸底排查。市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对各地开展城市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排查进行指导,逐一核实水源地基本信息,查清水源保护区划定、边界设立以及违法建设项目等环境违法问题,建立问题清单。各县(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4月20日前,将排查情况及问题清单以自查报告形式报送市环境保护局(样式见附件1、2,联系人:孙万学,联系电话:0955—7630020,传真:0955—7012209,电子邮箱:2907574624@qq.com),并向社会公开。
(二)实施清理整治。按照“一个水源地、一套方案、一抓到底”原则,制定环境违法问题整改方案,明确具体措施、任务分工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整改方案如期完成各项整治任务。一是清理整治排污口。坚决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开展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经治理仍不能达标的要坚决依法关闭或搬迁。二是清理无关建筑。各地要依据法律法规,全面清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内违法建设项目和与供水无关的建筑,依法关闭搬迁或拆除。三是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坚持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畜禽养殖、坑塘养殖和旅游项目;严格控制化肥、农药使用;做好饮用水水源流域内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理工作。2018年11月底前,完成县级及以上城市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专项整治。
(三)逐一核查销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建立问题清单整改销号制度,整改完成一个,销号一个,并向市人民政府备案。从2018年4月起,各县(区)人民政府每月20日前向市环境保护局报送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样式见附件3),并向社会公开。市环境保护局每月25日前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报送整治工作进展情况。2018年12月15日、2019年12月15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将年度专项行动总结报送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6月前,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完成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收尾工作和规范化建设验收评估,并将结果上报市环境保护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水源地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成立专项工作组,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全面、深入、细致的开展排查,积极稳妥解决难点问题,有序推进整治工作。
(二)明确整治标准。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水源地环境保护需要,依法依规开展水源保护区划定、标志设立和环境违法问题清理整治。要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建设和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隔离防护、界桩界碑、标示标牌、警示宣传等设施,对损坏的保护设施要及时进行维护,确保发挥作用。按要求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矢量边界信息制作,完善水源地基础信息档案。未划定保护区或保护区划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按法定程序予以划定或调整;未设立保护区界标和警示牌或设立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 予以设立或纠正;一、二级保护区内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予以清理整治。
(三)严格责任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压实责任,传导压力,敢于碰硬,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环境违法问题全部按期清零;要健全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档案,按照“一源一档”的工作要求,及时更新有关情况、数据,加强动态管理,做好档案收集整理工作。市政府督查室要会同市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定期开展督查督办,重点检查各地水源地是否完成保护区划定、环境违法问题排查整治是否到位,督促各地工作落实;市人民政府将对履职不力、弄虚作假、进展迟缓等问题突出的,以及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出现恶化的县(区)及个人启动问责程序。
(四)强化信息公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一报(党报)一网(政府网站)开设“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专栏,从2018年3月起,每月20日前将问题清单和整治情况报市环境保护局汇总,并于月底前在地方媒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定期开展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与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立即组织整改,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水源地水量和水质状况,可邀请媒体、公众等参与执法检查,加大社会各界监督力度,积极推行有奖举报制度,公开曝光处理相关违法行为。
(五)健全长效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以专项行动为契机,健全水源地日常监管制度,强化部门合作,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防止已整改问题死灰复燃,着力消除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隐患,切实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要建立对水源地周边的定期巡查制度,严格控制保护区内与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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