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卫政办发〔2018〕6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7〕206号)精神,进一步激发全市医疗领域社会投资活力,调动社会办医积极性,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落实中央、自治区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推进健康中卫建设,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核心,坚定不移深化医改、改善民生、提升全民健康素质,切实落实政府责任,加快推进医疗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放宽准入、优化服务,严格监管、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在坚持基本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需求的基础上,适当引入竞争机制,进一步激发医疗领域社会投资活力,调动社会办医积极性,充分释放社会办医潜力,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与政府办医共同发展、有序竞争。力争到2020年,全市社会力量办医能力明显增强,医疗技术、服务品质、品牌美誉度显著提高,打造一批具有较强服务竞争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逐步形成多元办医新格局,满足群众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健康需求。
三、主要任务
(一)鼓励发展全科医疗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运营高水平全科诊所,为居民提供个性化签约服务。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机构医生、护士等专业人员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为居民提供医疗、护理、公共卫生、健康管理等签约服务,在转诊、收付费、考核激励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签约服务享有同等待遇。鼓励诊所、医院、商业保险机构之间深度合作,打造多种形式的医疗联合体。(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加快发展专业化服务。积极支持社会力量进入眼科、骨科、口腔、妇产、儿科、精神、医疗美容等专科以及康复、护理、体检等领域,加快打造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品牌服务机构,有效扩大服务供给。鼓励投资者建立品牌化专科医院、举办有专科优势的综合医院。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消毒供应、血液净化、安宁疗护等专业机构,面向区域提供相关服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
(三)全面发展中医药服务。落实开办中医诊所备案制,充分发挥中医药独特优势,鼓励社会力量以名医、名药、名科、名术为服务核心,提供中医特色优势明显、质量上乘的中医医疗、养生保健、康复、养老、健康旅游等服务。促进社会办中医医院、诊所和门诊部(中医馆、国医堂)等机构做大做强。推动中医药从注重疾病治疗转向同时注重健康维护,发展治未病、康复等多元化服务。推进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建设。(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
(四)有序发展优势专科医疗服务。鼓励有实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快优势学科建设,提供以先进医疗技术为特色的医疗服务,稳妥有序推动精准医疗、个性化医疗等服务发展。推动经依法依规批准的新型个体化生物治疗产品标准化规范化应用。推广应用高性能医疗器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五)积极发展个性化就医服务。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建立方便快捷的就医流程,营造舒适温馨的就医环境,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远程会诊、专人导医陪护、家庭病房等多种个性化的增值、辅助服务,全面提高服务品质。积极探索诊疗、护理、康复、心理关怀等连续整合的服务,进一步提升就医体验,多方位满足患者身心健康需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
(六)推动发展多业态融合服务。促进医疗与康复养老融合,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家庭提供签约医疗服务,建立健全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兴办医养结合、临终关怀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开办运动康复机构,积极开展运动康复和科学健身服务。促进医疗与旅游融合,发展健康旅游产业,以中医药服务、康复疗养、休闲养生为核心,丰富健康旅游产品,培育健康旅游消费市场。促进互联网与健康融合,发展智慧健康产业,促进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与健康服务深度融合,大力发展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
(七)探索发展特色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探索以社会力量为主,打造特色鲜明、具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更好满足较高层次健康消费需求。在产业集聚模式上,探索健康服务与医药研发制造、医学教育的协同。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发挥企业在产业集聚中的主体作用,各级政府要积极探索体制机制创新,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配套支持,着力打造健康服务产业集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政策措施
(八)放宽市场准入。优化配置医疗资源,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对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可合理放宽规划预留空间。在审批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设置时,将审核重点放在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上,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动态调整相关标准规范,引导和支持医疗服务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规划管理局负责)
(九)简化优化审批服务。按照自治区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实施细则,优化规范各项审批的条件、程序和时限,精简整合审批环节。积极推进一站受理、窗口服务、并联审批,推广网上审批,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营利性医疗机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及自治区有关营利性医疗机构名称登记的有关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名称应与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保持一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促进投资与合作。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培育上水平、规模化的医疗集团。允许公立医院根据规划和需求,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建立协议合作关系,支持社会力量办好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十一)加强人力资源保障。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全面实施医师电子化注册,医师个人以合同(协议)为依据,可在多个机构执业,促进人才有序流动。在社会办医疗机构稳定执业的兼职医务人员,合同(协议)期内可代表该机构参加各类学术活动。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科研、晋升职称、人才培养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学技术局负责)
(十二)完善保险支持政策。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范围,医保管理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在程序、时限、标准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条件及签约流程、规则、结果等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大力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序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建立保险公司与社会办医疗机构信息对接机制,方便患者通过参加商业健康险解决相关就医需求。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与医疗机构、健康管理机构联合开发各类新型健康保险产品。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的医疗执业保险,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推动商业保险机构遵循依法、稳健、安全原则,整合医疗服务产业链,探索健康管理组织等新型健康服务提供形式。落实推广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国税局负责)
(十三)加强财税和投融资支持。全面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按规定免征增值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入企业所得税支持政策。由政府负责保障的健康服务类公共产品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逐步增加政府采购的类别和数量。鼓励和引导各类资本以股权、债券、信托投资、保险资管产品等形式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发挥企业债券对健康产业的支持作用。在充分保障患者权益、不影响医疗机构持续健康运行的前提下,探索扩大营利性医疗机构有偿取得的财产抵押范围。(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十四)合理加强用地保障。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按照统一的规则依法取得土地,提供医疗服务。根据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社会实际需求,有序适度扩大医疗卫生用地供给。包括私人诊所在内的各类医疗机构用地,均可按照医疗卫生用地办理供地手续。新供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可按划拨方式供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依法可按协议方式供应。土地出让价款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支持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土地供应方式。(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管理局负责)
五、监督管理
(十五)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医疗机构评审评价体系,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的评审评价实行同等标准。推行服务承诺和服务公约制度,充分发挥其在行业自律和维护民营医疗机构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拓宽公众参与监管的渠道,建立医疗服务社会监督员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创业创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民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十六)加强全行业监管。强化卫生计生监督机构的监管能力。推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逐步将所有医疗机构接入全民健康信息化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统一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医疗欺诈,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加强医疗养生类项目监管,依法严惩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宣传等行为。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对医疗机构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当利益的,依法依规惩处。加强健康医疗数据安全保障和患者隐私保护。(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
(十七)提高诚信经营水平。落实主体责任,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各环节自律,公开诊疗科目、服务内容、价格收费等医疗服务信息,开展诚信承诺活动。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依法推进信息公开。对严重违规失信者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提高失信成本。鼓励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开展医疗服务信用评价。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公开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形成监管信息常态化披露制度。对进入“黑名单”的机构和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坚决曝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六、组织保障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对扩内需、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保健康的重要意义,作为深化医改、发展健康服务业、推进健康中卫建设的重要内容,精心实施,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意见以及自治区已出台的促进社会办医发展相关政策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要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及时清理修订相关政策规定,完善配套措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县(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十九)加强督查调研。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对照自治区促进社会办医发展的部署要求,逐项检查审批事项是否放到位、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是否及时跟上、扶持政策是否有力有效等,对发现的问题要逐项整改,切实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适时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跟踪分析和通报,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意见和群众诉求,及时提出解决办法。(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县(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二十)加强探索创新。各级政府要发扬基层首创精神,针对社会办医“痛点”、难点问题,不断丰富完善促进社会办医发展的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要营造有利环境,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进一步梳理完善社会办医审批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推广有益经验。要建立促进社会办医发展常态化考核评价机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促进社会办医发展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开展不力、进度滞后的及时督促整改。(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县(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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