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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01/2018-24938
文  号:
卫政办发〔2018〕76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18年05月04日
标  题: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卫政办发〔2018〕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宁政办规发〔2018〕1号,以下简称《细则》),健全完善全市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提高火灾风险防控能力,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细则》的重要意义

  《细则》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有关要求,并结合自治区实际作了进一步完善,职责更加明确、内容更加充实、操作性更加具体。《细则》共5章30条内容,规定了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原则,细化了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单位消防工作职责,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贯彻落实好《细则》,对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打造共治共享治理格局,提升火灾防控水平,保障公共消防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二、认真抓好《细则》学习宣传

  各县(区)、各部门要把《细则》的学习宣传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方案,迅速掀起《细则》学习热潮。通过举办宣讲班、研讨会等形式,分批组织本级政府、行业部门和社会单位有关责任人进行集中学习,尽快掌握《细则》内容,知晓自身职责和承担的责任后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广泛宣传《细则》,积极营造声势,扩大影响,努力形成人人关注消防、支持消防、参与消防的良好氛围。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宣传教育义务,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优势,通过开辟专栏、制作专题、请专家评论、播发公益广告等形式,加强《细则》的宣传工作。

  三、健全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各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按照《细则》要求,结合 “十三五”消防规划,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领导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加大消防投入,统筹解决制约消防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各县(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协调部署本级消防工作,督促各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其他业务工作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承担相应领导责任。园区管委会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履行同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市直各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在职责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依法予以处理;公安机关及消防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有关部门落实职责;各行业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本行业消防安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要切实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四、加强消防安全责任考评和追究

  各县(区)、各部门要结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40号)和市政府《2018年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内容,进一步完善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将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作为重要内容,强化考评结果运用,将消防工作考评结果抄送同级人事部门,作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规定,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细则》第三章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涉及的部门(单位)要严格信息报送。各县(区)、各部门要于5月11日前将《细则》贯彻执行方案报送至公安消防部门。市直各部门将方案报送至市公安消防支队(联系电话: 0955-7072277),各县(区)将方案报送至当地消防大队。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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