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5日
中卫市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方案
为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责任,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明确监管任务,提高执法效能,推动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指导意见》(宁党办〔2016〕5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生态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为切入点,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以解决大气、水、土壤、农村环境监管中存在的盲区死角为重点,形成“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任务目标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以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自然保护区为责任主体,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职能,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通过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实现对各自环境监管区域和内容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做到环境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
三、网格体系
(一)网格划分
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三级环境监管网格和开发区(工业园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殊网格。
一级网格:在中卫市行政区域建立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市委、市政府,监管成员由市级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部门组成,主要承担本级网格内划定的环境监管任务。
二级网格:以县、区行政区域建立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县、区党委、政府,监管成员由县(区)级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部门组成,主要承担本级网格内划定的环境监管任务。中卫市划分3个二级网格,分别为沙坡头区行政区域、中宁县行政区域、海原县行政区域。
三级网格:以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建立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政府,中卫市划分38个三级网格。
特殊网格:以开发区(工业园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具有一定行政管辖权的特殊功能区域建立特殊网格,责任主体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承担各自功能区域内划定的环境监管任务。中卫市划定6个特殊网格,其中,4个属于二级网格,分别为沙坡头旅游开发实验区、国家级沙坡头区自然保护区、中卫工业园区、海兴开发区,其余2个属于三级网格,分别为中宁县石空工业园区、海原县南华山自然保护区。
(二)网格职责
一级网格:1.负责本级网格运行管理,构建职权清晰、分工协作、运转高效的环境监管机制;2.负责对本网格大气、水和土壤等环境质量实施有效监管,严防重特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环境事件的发生;3.发布本网格重点监管对象名单,负责对其实施日常抽查监管,督促其依法公开环境信息、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4.负责跨行政区域重大环境问题、环境污染纠纷和上级交办的重点环境信访的调处,查处环境违法行为;5.对二级网格进行指导、督查、考核。
二级网格:1.负责本级网格运行管理,构建职权清晰、分工协作、运转高效的环境监管机制;2.负责对本网格大气、水和土壤等环境质量实施有效监管,严防较大以上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环境事件的发生;3.负责对辖区内监管对象实施日常监管,督促其依法公开环境信息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4.负责调处突出环境问题、重点环境信访与污染纠纷等,及时调查核实三级网格上报的环境违法线索,查处环境违法行为;5.对三级网格进行指导、核查、考核。
三级网格:1.负责本级网格运行管理;2.确定本网格巡查对象,对网格内有环境影响的各类建设项目和污染物排放、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工地道路扬尘污染、畜禽养殖污染、焚烧垃圾和秸秆烟尘污染,以及其他废气、废水、废渣污染等,开展日常巡查和现场监管,及时配合制止、处置各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涉嫌环境违法的,及时向上一级网格报告;3.调处各类环境初信初访和矛盾纠纷;4.督促落实上级网格下达的环境问题整改要求。
特殊网格:负责本级网格运行管理、重点监管对象日常监管、重点环境信访问题调处等,调查处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接受上级网格的指导、督查、考核。
(三)网格运行
1.巡查。网格责任人员和环保监督员要对辖区内生态环境、排污企业、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定期进行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进行报告。
2.查处。上级网格责任主体或相关部门接到环境违法行为报告后,及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要向有关单位移交移送,并配合做好调查工作。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结果反馈移交移送单位。对需多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组织实施联合执法。
3.反馈。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要及时答复相关人员,并按要求进行公开。
4.监督。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社会舆论等对环境监管工作情况及时进行监督;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不断完善和优化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运行。
5.评价。各级网格每季度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进行评价,研究改进措施,评价结果逐级上报。
6.公开。利用媒体、网络等多种形式,定期公布网格监管信息。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组长的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中卫市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定期对网格内环保职责履行情况和网格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确保网格化管理工作稳步推进、有序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定期研究部署网格监管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配齐配强网格监管人员,所需工作经费由市、县(区)财政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予以安排。
(二)建立健全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网格化管理、联合执法、信息公开等制度,强化各级各部门责任落实;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主体巡查、报告、查处时限等工作要求,制定奖惩措施,保障各级网格高效运转;完善环境监管体制机制,夯实监管基础,结合环境保护大检查,完善“一企一档”环境管理基础台账,逐步建立要素齐全、数据准确、动态更新、信息共享的数字化监管信息平台,提高网格监管的智能化、信息化水平。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严格落实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强化相关部门的环境监管责任;对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行为,将严格按照纪检监察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对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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