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
卫政发〔2018〕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守耕地红线、改进占补平衡管理、确保实有耕地数量基本稳定、推进耕地质量提升和保护等一系列精神,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坚守耕地保护红线
(一)充分认识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资源,“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基本国策。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要求各级党政组织要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近年来,我市通过严控建设占用耕地、强化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大力推进土地整治等措施,有效保护了耕地,基本完成了国家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然而,随着我市新型城镇化和工业化建设的快速发展,耕地保护面临多重压力,耕地后备资源严重匮乏,土地开发难度逐渐增大,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艰巨,耕地保护形势严峻。各县(区)、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耕地保护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强化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以更加扎实的措施保护好耕地,确保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到实处。
(二)切实履行耕地保护责任。各县(区)、有关部门要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要求,把耕地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中卫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各项指标规定,建立落实严格的耕地保护检查和考核制度,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责任,严守耕地红线。各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保质保量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护任务;国土资源部门主要领导是耕地保护的主管责任人,必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执行力,确保耕地保护各项政策措施和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发改、监察、财政、住建、规划、交通、水利、农牧、林业、工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是耕地保护的共同责任人,必须切实履行好各自责任,形成合力,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我市的399.6万亩耕地保有量和320.71万亩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二、严格管控,有效控制耕地占用
(三)加强土地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管控作用和年度计划的约束作用,强化用途管制,厉行节约集约。各县(区)、部门在编制修订有关规划时,要注重与土地利用规划的衔接,优先考虑保护耕地,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及时调整和修改。现有的工业园区,应限定在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内,严禁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占用耕地。严禁通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建设用地规模、降低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四)严格建设占用耕地审批。强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从严从紧核定建设项目建设规模和占用耕地面积,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严控建设用地总量。在项目选址时,各县(区)、部门要严格执行先补后占规定,引导建设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避开质量等级较高的耕地。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时,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建设项目占补平衡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坚决纠正占优补劣问题,补充耕地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通过审查。
(五)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综合运用规划调控、市场调节、标准控制、执法监管等手段,全面推进城镇、工矿、农村、基础设施等各类建设节约集约用地,切实减少建设用地对耕地的占用,不断提升节地水平和产出效益。积极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专项清理,鼓励各类建设项目优先使用批而未供土地,推动批而未供土地再利用。引导工业项目向中卫工业园区集中,除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外,其他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得落在中卫工业园区以外。
(六)严防集体土地流转“非农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抵押、担保等,必须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前提下进行。坚持农地农用,严禁以农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业建设。设施农业用地要尽可能利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和非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生态退耕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依法享有耕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耕地承包经营人,应承担起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的义务,坚决制止和杜绝撂荒、闲置、转变用途及其他破坏耕地的行为。
三、规范管理,坚持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并重
(七)严格划定和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坚决落实自治区下达我市320.71万亩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切实做到落地到户、上图入库、网上公布、接受监督。各县(区)、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和推进多规合一过程中,要与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充分衔接,原则上不得突破永久基本农田边界。严格执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即: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调整农业结构等名义在永久基本农田内实施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永久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要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的宣传和监督力度,基本农田保护区应设立统一规范的标识,标示出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保护责任人、示意图和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八)多渠道落实耕地补充任务。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本地区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统筹使用国土、农发、水利、发改等资金,组织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确保辖区内建设占用耕地及时保质保量补充到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耕地占补平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补充耕地计划管理、项目选址、立项、规划设计审查、验收确认等工作。探索实行补充耕地指标政府购买或委托服务,委托有资金实力的企业对符合土地整理条件的土地进行开发整理,验收合格后由市政府出资收购。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鼓励社会投资者参与开发复垦,自筹资金补充耕地,多渠道落实耕地补充任务。
(九)强化补充耕地质量管理。加强补充耕地项目后期管护,按照谁使用、谁管护和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县(区)政府制订管护方案,明确管护责任,安排专门资金用于项目基础设施管护。大力推进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加大损毁土地复垦实施力度。强化新增耕地后续培肥改良,采取工程、生物、农艺等措施,开展退化耕地综合治理、污染耕地阻控修复等,切实提高补充耕地质量。
(十)合理开发利用耕地后备资源。在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开发利用低丘缓坡未利用地。对荒地、荒山、荒滩从事农业开发的,要严格按照农业用地开发管理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对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有序开展退耕还林还草,不得再列入各类土地整治项目。积极稳妥推进耕地轮作休耕试点,因地制宜实行免耕少耕等保护性耕作制度,加强轮作休耕耕地管理,不得减少破坏耕地,不得改变耕地地类。对地势相对平坦,自然降雨相对充裕,未来引用黄河水可以浇灌的区域地块,不能纳入建设用地,按照后备耕地资源加以管理,维持现状地类,为占补平衡项目实施留足空间。
四、加大投入,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
(十一)加大耕地保护支持力度。市财政要在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保障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将耕地保护和土地整治监管等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确保耕地保护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加大建设性投入,统筹安排耕地开垦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涉农资金,发挥资金整合效益。
(十二)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各县(区)要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每年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统筹其他方面资金,设立耕地保护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耕地保护奖励资金及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农户的养老保险补贴,给予承担耕地保护任务和责任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一定标准的补助,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后期管护与修缮、地力培育等。
五、落实责任,严格耕地保护执法监管
(十三)完善责任考核。坚持耕地保护党政同责,把耕地保护目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将耕地保护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耕地保护离任审计,不断强化各级领导干部落实耕地保护制度的责任意识。进一步完善考核制度,改进考核方式,加大对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落实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及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执行情况的考核权重。注重考核结果运用,对落实保护措施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四)强化执法监察。构建国土、公安、法院、检察、监察等多部门的联动协同机制,形成查处合力,加大对土地领域违规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维护规范有序的土地开发利用秩序。强化基层执法监察力量,推动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将违法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坚决查处和遏制违法征用占用土地行为,严肃查处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供地的案件,对重大典型案件进行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不合格、土地管理秩序混乱、年度管辖范围违法占用耕地严重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县(区)、镇(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和问责,努力营造依法用地管地的良好氛围。
中卫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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