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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01/2018-41018
文  号:
卫政办发〔2018〕123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18年07月13日
标  题: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政办发〔2018〕1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69号)精神,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基层民政服务能力,推动基层民政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市第四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解决基层民政工作突出问题为导向,以全面提升基层民政服务能力为目标,进一步推动基层民政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压实基层党委、政府抓好民政工作的主体责任,按照健全机制、明确职责、规范管理、强化服务的要求,切实解决基层民政机构编制、人员配备、经费保障、服务能力等问题,确保中央、区、市关于民政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基层落地见效,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主要任务

  (一)创新基层民政管理机制。深入推进民政业务“放管服”改革,推动服务下沉,扩大乡镇(街道)民政服务职能和管理权限,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老年证办理等11项民政服务事项,全部授权乡镇(街道)民生服务中心审核办理,推行“县证乡制”,实现“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规范基层民政服务管理,统一乡镇(街道)、村(社区)民政服务清单和服务规范,健全完善基层民政岗位职责、首问负责、来访接待等工作制度,公开民政业务办理依据、条件、流程、时限等,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落实基层群众办事代办制,加强村(社区)为民办事全程代办点建设,争取代办点覆盖率达到100%。提高基层民政工作信息化水平,加快推进“互联网+民政”(即“民政云”)服务模式,依托宁夏政务服务网和宁夏民政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纵向贯通自治区、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网络,横向实现民政信息数据互通共享、民政服务事项联动审批,推行民政服务事项网上申报、一网受理、专网办理、在线审批,逐步实现让群众就近就地办理民政业务。(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云计算和大数据发展服务局、市政务服务中心)

  (二)配强基层民政工作力量。根据乡镇规模、服务数量、服务半径等实际情况,合理配备乡镇(街道)民政工作人员。乡镇(街道)民政工作岗位原则上按照“一人一岗”设置,服务事项多、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可采取“多人一岗”或设置公益性岗位等方式配强乡镇(街道)民政工作力量,确保与其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将农村“三留守”督导员规范为民政协理员,在农村社区服务站为村级民政协理员提供办公场所,所需日常办公设备、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从民政工作经费中统筹解决。民政协理员主要职责是负责宣传民政工作政策法规,掌握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等动态情况,收集上报灾情信息,协助管理村级老饭桌,代办社会救助等相关业务。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村级民政协理员的管理,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考核,对不胜任工作的及时进行调整。(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提高基层民政工作人员能力。各县(区)要选拔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同志到乡镇(街道)民政工作岗位任职,也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将社工人才充实到乡镇民政工作,不断拓宽基层优秀民政干部选拔任用和交流渠道。建立健全基层民政工作人员上岗培训、定期轮训和学历进修制度,将培训、进修经费纳入年度预算,采取业务轮训、以会代训、观摩交流等方式,加强民政政策业务、法律法规、信息化操作等培训,每年对乡镇(街道)民政工作人员培训不少于3次,村级民政协理员培训不少于2次,到“十三五”末,完成全市村级民政协理员全员轮训。鼓励支持基层民政工作人员报考全国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考试,不断提高基层民政队伍整体素质。(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保障基层民政工作经费。各县(区)要将基层民政工作经费列入乡镇工作经费预算,单独列支并足额落实。乡镇(街道)民政工作经费根据乡镇(街道)辖区面积、人口数量、工作强度、村(社区)数量等统筹安排,原则上按照3万人口以下的乡镇(街道)每年不低于4万元、3万至5万人口的乡镇(街道)每年不低于7万元、5万人口以上的乡镇每年不低于10万元的标准予以落实。各县(区)民政部门根据乡镇(街道)民政业务量、民政专项资金拨付量等另行安排一定的民政工作经费,并将实施福彩公益金、公益创投、社会工作服务、“三社联动”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向贫困乡镇(街道)、村(社区)倾斜,切实解决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建设经费不足问题。(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加强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切实做好经费安排、政策落实、人员调配等工作。各县(区)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牵头责任,明确目标任务,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建设有序推进。

  (二)强化配合。市、县(区)编制、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综治等部门要强化协调、通力合作,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努力形成推进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建设的工作合力。

  (三)严格督导。各县(区)要把加强基层民政工作纳入年度效能目标管理考核范围,采取跟踪督办、实地督查、重点抽查、督促整改等方式严格督查。要建立激励机制,对工作成绩突出、政策落实有力的及时总结经验并予以表彰,对工作进展缓慢、政策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确保各项重点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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