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中卫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的通知
卫政办发〔2018〕1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共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实现道路交通更加安全顺畅,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议事规则》要求和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决定成立中卫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安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主 任:董立军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副主任:龚学义 市公安局副局长
冯建军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张 龙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袁海清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文明办主任
冯玉森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秦发龙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张建兵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王自强 市教育局局长
田小平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局长
潘 莉 市司法局局长
杨树春 市财政局局长
杨 和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景兆珍 市农牧局局长
陈贵贞 市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局长
范家宏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主任
田应福 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局长
田风才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刘宏阳 市林业生态建设局局长
严玉忠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赵吉文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局局长
孙振夏 市气象局局长
范 伟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
陈 亮 宁夏公路管理局中卫分局副局长
穆怀中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王金栋 中宁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罗永珍 海原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马如兴 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交安办”)设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局长田小平任办公室主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建立和规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运行机制。
二、工作职责
(一)市交安委: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及市委、市政府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决策部署;调研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及发展趋势,组织制订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政策性文件及相关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治理长效机制,指导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管委会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考核及通报工作开展情况,督促责任落实;向自治区政府汇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的道路交通事故开展深度调查,推动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抓好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任务。
(二)市交安办:针对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中、长期规划和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进行调研论证,提出年度、阶段性工作建议和解决办法,并协调实施;及时掌握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动态,分析、通报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指导县(区)交安委开展工作,对各县(区)政府及行业、系统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年度考核;执行自治区交安委决定的各项工作,督促各成员单位认真贯彻落实;负责市交安委的会议筹备、文件起草、印发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召开市交安委联络员工作组例会或临时会议,并完成市交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市委宣传部: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纳入社会宣传范畴,督促指导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有关新闻单位配合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负责组织指导道路交通安全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发布相关重大政策和重大情况,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四)市委政法委(市综治办):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较大以上交通事故发生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考核,有关单位所属工作人员因酒后驾驶、涉牌、涉证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的,或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取消该单位和个人当年度评先创优资格。
(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道路交通安全防护设施和监控设施一并纳入道路交通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将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深入实施。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鼓励和支持道路交通企业积极调整产业结构,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推动道路交通安全设备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在审核、审批或核准新建公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负责审查是否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工程和安全警示等基础设施。
(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建立健全汽车改装企业管理制度,加强汽车安全管理;会同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对电动自行车、燃油助力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老年代步车进行安全技术认证;积极引导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并协调在车辆税费征收、保险购置、车辆检验、公路收费(高速公路ETC)、停车收费管理等方面出台优惠政策。
(七)市教育局: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工作规划,并进行安全教育督导和安全工作考核;监督指导各学校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相关安全防范措施;配合公安等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监督、纠正校车及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打击各类校车违法行为和非校车接送学生的违法行为;配合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周边交通、治安管理秩序。
(八)市公安局:定期分析道路交通事故成因和特点,及时提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组织、指导全市开展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和监督公安交管部门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依法履行对机动车、驾驶人的管理,严格机动车登记、查验和驾驶人安全教育、考试工作;组织、指导突发道路交通事件和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对道路沿线重大建设项目、道路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规划的交通影响评价;针同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
(九)市司法局:负责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作为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
(十)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业务经费和专项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各县(区)财政部门落实应由同级财政负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业务经费和专项资金。
(十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监督城市道路建设项目主体将交通安全设施费用纳入项目概算,按照按照“三同时”的要求建设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做好道路、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验收工作;负责统筹城市道路绿化、养护与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建设。
(十二)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全市公路、桥梁(涵洞)及配套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完善道路安全防护设施;指导道路运管部门加强客货运站场源头监管,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加强公路上货车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制定优先发展公共交通计划,配套完善全市公交线路和公交车站亭建设,推进出租车站点建设和管理。
(十三)市农牧局: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设备的登记管理、牌证发放等工作,健全农机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定期进行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驾驶人审验和安全教育等工作。
(十四)市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督促各县(区)深入开展车辆非法拆解组装清理整顿工作,加强对报废车辆回收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监督管理。
(十五)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督促各景区管理部门落实景区道路安全设施、停车场的设置、维护和管理;协助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旅游包车及驾驶人员的监督管理;参与旅游客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置工作。
(十六)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宣传;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免费宣传机制,开辟专题专栏,广泛宣传文明交通常识和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动态;督促广播电台、电视台客观、及时报道较大以上交通事故,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十七)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医疗救援体系,组织、协调医疗机构做好道路交通事故伤员的救治工作。指导做好驾驶人体检、急救知识培训等工作。
(十八)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联合公安、交通运输、公路部门排查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组织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客(货)运车辆、校车发生的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十九)市林业建设生态局:参与城市重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中的园林绿化比例、种类和分布的审核认定时,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审核内容,并加强城市道路影响安全行车视线绿化树木的修剪和清理工作,确保城市道路绿化工作与道路协调统一。
(二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执行机动车、非机动车生产、销售企业登记制度,依法查处不属于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车辆、不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及其配件和无照经营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老年代步车及出售报废或拼组装机动车、销售假冒伪劣道路交通安全产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强车用燃气气瓶质量的安全监督检查。
(二十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局:负责城区城市道路卫生保洁管理及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停车场监督管理及占道经营、摆摊设点的清理整顿。
(二十二)市气象局:负责对全市范围内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恶劣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恶劣天气条件下交通气象保障联动机制,组织开展交通气象灾害评估。
(二十三)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严格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市场准入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加强资格管理和监督检查。强化道路客(货)运输源头监管,规范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经营,严格道路客(货)运车辆行驶动态监管,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二十四)宁夏公路管理局中卫分局:加强对国、省道的养护和管理,及时完善道路安全防护设施、治理道路安全隐患。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加强公路上货车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积极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社会化进程。
三、工作制度
(一)联络员工作制度。
1.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联络员如有变更,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交安办。
2.联络员的主要职责:负责收集汇报本部门、行业道路交通安全情况,落实会议安排事项,定期报告工作,反馈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二)工作专报制度。
市交安委各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市交安委专题报告本地区、本部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送当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总结。日常重要工作动态和工作成效应及时报送市交安办。
市交安办通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动态》《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建议书》等,及时传达市政府及市交安委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上级部门重要文件精神,反映工作动态。
(三)公告制度。
市交安办通过媒体不定期向社会通报全市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数据、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情况、危险路段和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情况,及时发布道路交通安全预警和提示信息。
(四)工作评价制度。
每年年底,市交安委将根据检查掌握的情况,对各成员单位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作出书面评价。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全国、全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署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协作配合所采取的具体工作措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普及以及群众参与文明交通守法情况。
2.道路交通事故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得到有效遏制;辖区内是否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3.对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的道路交通事故,开展深度调查情况。
4.对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分析、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查找是否准确,是否采取了行之有效的措施;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及治理情况。
5.道路运输企业的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是否得到进一步落实,涉及营运车辆、旅游客车的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得到遏制。
6.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是否得到进一步加强。
7.应对重大突发性道路交通事故(件)的现场处置能力是否得到进一步提升(含预案的制定和实际运用效果);是否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了区域性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故(件)应急处置演练。
(五)约谈制度。
各县(区)如年内发生3次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市交安委主任对有关政府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发生2次死亡5人及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市交安委主任对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约谈情况由市交安办以《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动态》等形式通报全市。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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