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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01/2018-93455
文  号:
卫政办发〔2018〕175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18年11月20日
标  题: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政办发〔2018〕1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75号)文件精神,加强全市政务诚信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作用,全面树立政府公开、公正、诚信、清廉的良好形象,结合中卫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决策部署,将坚持依法行政、阳光行政和加强监督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手段,将建立政务领域失信记录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主要方面,将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不断提升公职人员诚信履职意识和政府诚信行政水平。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底,政务诚信建设工作总体迈上新台阶,工作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完善,政务诚信水平显著提高,基本建成适应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政务诚信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一)构建广泛有效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

1.建立政务诚信专项督导机制。定期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实施政务诚信考核评价,考评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牵头单位:市政府督查室;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横向政务诚信监督机制。依法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将办理和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情况作为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考量因素。(牵头单位:市政府督查室;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完善政务行为失信投诉举报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畅通举报箱、电子信箱、12345政府服务热线等民意诉求渠道,对政务失信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

(二)建立健全政务信用管理体系。

4.加强公职人员诚信教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入开展公职人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建立公职人员诚信档案,将信用建设纳入公职人员培训和领导干部进修课程,加强公职人员信用知识学习,提升公职人员信用意识。(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健全完善政务失信记录。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职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形成信用档案,并及时归集至中卫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市纪委监委、市中级人民法院,配合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诚信事迹突出并受到表彰奖励的政府机构和公职人员予以守信激励,在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各级人民政府因政务失信行为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损失或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对具体失信情况书面说明原因并限期加以整改,依规取消其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公职人员,按照相关规定限制评优评先。(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健全信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探索扩展公职人员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渠道和方式。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关爱机制,对公职人员在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从轻或免予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8.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及监管制度,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信息披露,完善政府采购信用档案,提高透明度。加强对采购人在项目履约验收环节信用情况的监督,依法处理采购人及有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9.加强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探索推广和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制度。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参与我市各类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从业单位资质及信用情况等信息,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全面应用参与单位的信用信息,建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招标投标环境。(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强化政府有关部门责任,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失信违约记录。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方责任人及其在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等阶段的诚信职责,建立重大项目决策责任追究制和责任倒查机制,将项目守信履约情况与实施成效纳入项目政府方责任人信用记录。(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规范政府招商引资行为,严厉查处虚假承诺、虚报谎报等失信行为。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失信。不得随意改变依法依规作出的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确有必要改变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牵头单位:市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各县(区)人民政府举债融资要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和程序透明。强化政府债务预算约束,健全政府债务监管体系,建立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机制,严厉查处政府举债融资、使用、偿还等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脱离实际过度举债、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加强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建设。建立街道和乡镇公开承诺制度,加大街道和乡镇政务、财务等公开力度,确保就业、物业、就学、计生、养老、助残、扶贫、医保、住房、出行、停车、防火防盗、拥军优属、便民服务等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到社会公众,并将各项守信践诺工作情况纳入街道和乡镇绩效考核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诚信街道和诚信乡镇创建活动。(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出台工作方案或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政务诚信建设工作。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作用,协调解决政务诚信建设中的疑点、难点问题,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协同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各项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二)加快法规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务诚信建设法规规范,加快推进政务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加强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监管、公共服务、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公职人员诚信、政务诚信评价办法等制度建设,提升政务诚信建设制度化水平。

(三)强化督促检查。政务系统诚信建设将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各牵头单位要将政务诚信建设工作情况每半年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506室)报告一次,并充分发挥市政府督查室、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导检查作用,及时跟踪掌握落实情况,切实加强各地各部门政务诚信建设的督促检查,确保政务诚信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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