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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01/2018-93457
文  号:
卫政发〔2018〕71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18年11月14日
标  题:
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 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

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 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

卫政发〔2018〕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现就划定我市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区、公益林林区、经济林地、荒山荒坡、退耕还林地、有林地及其边缘直线100米范围内均为森林防火区。(其中,森林高火险区有:中冶美利西部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速生林基地,永大线、天景山、滚泉坡红枣基地,沙坡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固沙林场、腾格里湿地公园、黄河护岸林区、工业园区森林公园,沙坡头区永利生态园区、敬农康乐生态移民区,中宁县县林场、轿子山林场、清水河林场,宁夏长山头天湖灌木林区,海原南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西华山、月亮山、牌路山、拐洼封山育林场、凤凰山及瓜瓜山辖区;其余有林地及灌木林地均为一般森林火险区)。

二、每年10月1日至次年的5月31日为我市森林防火期,其中1月15日至4月15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三、森林防火期内,未经许可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森林防火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行为。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和人员,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检查登记,机动车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防范森林火灾发生。

四、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对其经营(管理)范围负有防火责任,必须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专兼职护林防火人员和扑火机具。林缘及林内的住宅、厂房、易燃易爆站库、重要设施等重要区域,必须开设防火隔离带。

五、发生森林火灾时,按照“谁发现,谁报告、谁扑救”的原则,要及时向当地森林防火办公室报告或直接拨打“119”火警电话,禁止谎报、乱报、瞒报森林火情。

(中卫市防火办火警电话:0955-7034119;中宁县防火办火警电话:0955-5025119;海原县防火办火警电话:0955-4012119)

六、森林防火期内,全市各级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扑救,并妥善处理后续相关事宜。违反规定且造成森林火灾事故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将对相关人员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用火、玩火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七、本通告由各县(区)负责组织实施,并组织辖区内森林防火责任单位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

特此通告。



中卫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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