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
卫政办发〔2018〕19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7〕7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扶贫工作意见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18〕9号)精神,扎实推进我市精准就业扶贫工作,促进建档立卡贫困群众增收,确保2020年如期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建档立卡贫困群众就业档案
(一)建立建档立卡贫困群众就业基础台账。市人社部门印制统一的农村劳动力就业基础信息台账,对辖区的建档立卡贫困群众(劳动力年龄界限为男18-60岁,女18-55岁)就业人员信息、转移就业去向、收入等进行详实登记,建立乡(镇)、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员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群众就业人员纸质版和电子版的表、册、卡等实名制基础台账,做到户有卡、村有表、乡有册、县有库。
(二)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各县(区)要按照“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的原则,组织乡(镇)、村两级干部和第一书记、驻村扶贫队员逐村逐户进行摸底,同时加强与各级统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确保劳务产业基础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能准确反映贫困群众务工状况和真实收入等情况。
二、提高建档立卡贫困群众转移就业组织化程度
(三)培育发展劳务组织。鼓励贫困村成立劳务服务公司、创建劳务品牌、培养劳务输出经纪人。对有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务中介组织或劳务经纪人成功组织输出建档立卡贫困群众50人以上(含50人)、有稳定收入、签订6个月以上就业合同的,给予劳务中介组织或劳务经纪人300元/人一次性奖励。对运转正常且年组织劳务输出300人以上、有稳定收入的劳务中介组织,除按上述标准奖励外,再另行给予劳务中介组织5万元一次奖励。劳务中介组织和劳务经纪人享受奖励凭务工人员工资花名册、工资收入证明、用工单位和乡(镇)证明等有效手续,经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实后,按照标准兑现资金。
对劳务中介组织、劳务经纪人等组织建档立卡贫困群众到企业初次就业1年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劳务中介组织或经纪人200元/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对自愿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劳务经纪人中的“4050”人员,纳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范围,上述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给予务工就业补贴。鼓励建档立卡贫困群众到企业长期稳定就业,凡与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稳定就业达到1年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人·年,稳定就业达到2年的,奖励2000元/人·年,稳定就业达到3年的,奖励3000元/人·年,县(区)制定实施细则,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解决。
(五)加强区域劳务协作转移就业。全面落实闽宁互学互助对口帮扶合作协议,各县(区)建立完善劳务合作转移对接机制,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招聘活动,建立集群式劳务输出转移基地,为建档立卡贫困群众和用人单位搭建对接平台,促进建档立卡贫困群众有序外出就业。对外出务工稳定在1年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群众,凭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和用工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性交通补贴。补贴标准为:区内跨县(市)就业的每人每年一次性给予200元交通补贴;跨省(区)就业的每人每年一次性给予800元交通补贴,上述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六)提高劳务组织带动就业的积极性。各县(区)每年对带动就业成绩突出的劳务中介组织、劳务经纪人、驻外劳务工作站进行评比和表彰奖励,对取得优秀证书的劳务中介组织奖励5000元、劳务经纪人奖励2000元、劳务工作站奖励5万元,上述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搭建扶贫载体吸纳建档立卡贫困群众就业
(七)搭建就业扶贫载体帮扶就业。各县(区)要采取政府筹建、对口帮扶援建、社会捐建、企业自建等方式,在贫困村、移民村和扶贫产业园创建就业扶贫车间、产业扶贫基地、农产品加工基地等就业扶贫载体,重点引进硒砂瓜种植、枸杞种植、菌菇培育、纺织、制衣、手工加工等适合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或灵活上班的企业入驻。鼓励和支持企业吸纳更多建档立卡贫困群众就业,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群众稳定就业在1年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企业,按照吸纳人数给予扶贫载体一次性资金补贴。补贴标准为,吸纳11人至20人的一次性补贴2万元;吸纳21人至30人的一次性补贴3万元;吸纳31人至100人的一次性补贴6万元;吸纳100人以上的一次性补贴10万元,上述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八)创建创业孵化园促进就业。对达到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标准的园区,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不低于50万元奖补;对达到国家和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标准的园区,由自治区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补资金,上述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九)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到贫困地区和生态移民安置区投资兴办、从事国家不限制或鼓励的产业,企业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实行“三免三减半”优惠;对在贫困地区和生态移民安置区投资兴办、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或高新技术条件的企业,除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从其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实行“三免三减半”优惠。对符合条件接收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建档立卡贫困群众的企业,在3年内按照实际接收人数每年每人52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十)引导中小微企业带动就业。凡区内外中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吸纳我市建档立卡贫困群众就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群众人数给予企业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企业缴费部分),上述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十一)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裁员或裁员低于自治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根据本地区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和企业经营困难程度,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当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鼓励建档立卡贫困群众就地就近就业
(十二)落实创业扶持政策鼓励创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群众自主或联合创办小微企业带动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带动就业的,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一次性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上述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充分运用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支持建档立卡贫困群众创业,对信用状况良好,有较强创业意愿和能力、有好的创业项目,创业资金需求量较大的贫困户,探索“扶贫小额信贷+创业担保贷款”模式,解决创业资金不足问题。对有创业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群众给予免费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每年专门拿出一定的培训名额开展农村电商培训,支持建档立卡户发展农村电商、乡村旅游等创业项目。
(十三)为进城务工建档立卡贫困群众提供公租房保障。建档立卡贫困群众进城务工人员在住房保障上,享受和城镇居民同等待遇。进入城镇稳定就业1年以上、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连续缴纳养老保险1年以上,或在城镇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经济收入的建档立卡贫困群众进城务工人员,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全部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十四)购买公益性岗位托底就业。每年争取购买一定数量的扶贫公益性岗位,用于乡村养路、护林、护草、生态管护、护水、乡村保洁、养老服务和就业助理等岗位,托底安排年满40周岁以上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群众,重点安排脱贫能力弱、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就业。建档立卡贫困群众公益性岗位人员生活补贴以中卫市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月发放,并为其购买不高于50万元额度的全区统一标准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
(十五)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实习和到企业就业见习的,按中卫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并为其购买额度为50万元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对于实习、见习满6个月以上,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给予最长1年的养老保险补贴。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每人享受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1500元,上述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五、技能培训助推建档立卡贫困群众就业
(十六)实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贫困劳动力在参加培训期间可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其中,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和自治区专项职业能力的职业(工种),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每人每天可给予40元的生活费补贴;《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和自治区专项职业能力培训以外的职业(工种),培训后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每人每天可给予20元的生活费补贴,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不予补贴,上述所需资金从扶贫资金中列支。
(十七)实行获证补贴。对当年取得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建档立卡贫困群众,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对当年取得汽车驾驶C类驾驶证以上的建档立卡贫困群众,给予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对当年取得挖掘机、装载机等驾驶技能证照的建档立卡贫困群众,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
(十八)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助力脱贫。采取个人直接选择培训机构和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训对象自主选择培训机构的,培训结束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直补个人。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由培训机构或企业承担培训任务的,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开展集中培训,培训任务完成后,将职业技能培训补助兑付给培训机构或企业。
(十九)实行用人企业培训资金直补。用人企业与中卫市建档立卡贫困群众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企业组织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用人企业和培训机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二十)鼓励用人单位开展技能培训。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建档立卡贫困群众可按规定申请职工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取得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等级证书初、中、高级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2000元补贴,上述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金中列支。
(二十一)加大“两后生”培训力度。凡有培训意愿的贫困家庭“两后生”到技工院校参加1个学期的职业技能培训且培训合格的,按照每人6000元标准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培训补助,培训期间学费、住宿费(含卧具)和实习材料费全免,同时再给予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两后人”每人3000元的扶贫助学补助,所需资金从扶贫资金中列支。
对贫困家庭在校大学生,全面落实贫困大学生助学贷款政策,对考入或正在就读本科、研究生的特困家庭学生每人每年给予5000元就学资助,帮助其完成学业,实现就业。
(二十二)做好建档立卡贫困群众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凡参加挖掘机操作、装载机操作、宁夏特色小吃制作、刺绣品制作、手工编织、剪纸等18个我区群众普遍欢迎、但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目录的职业工种培训的,免费为建档立卡贫困群众和“十二五”生态移民(含劳务移民)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
六、公共就业服务帮扶建档立卡贫困群众就业
(二十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区)人社部门每年要定期组织工作人员,深入区内外有用工需求的地区和企业对接劳动力需求信息,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人社就业微信公众平台、LED电子屏等线上线下手段,及时发布企业用工信息,为贫困劳动力提供真实、可靠的就业信息,使其选择适合自己的就业岗位,实现转移就业增收。依托人力资源市场,积极开展“春风行动”,“就业扶贫月”、“企业下乡招聘”等多种形式的送岗下乡、招聘会、洽谈会、对接会等活动,提供适合不同层次的建档立卡贫困群众实现充分就业增收。对有就业能力而未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群众要加强教育,鼓励自主就业创业,引导支持贫困群众增强内生动力,形成“要我脱贫”到“我要脱贫”的良好社会氛围。对于建档立卡贫困群众在城镇常住并处于无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可在城镇常住地街道(社区)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各项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二十四)切实维护建档立卡贫困群众合法权益。各县(区)要依法切实维护已就业贫困劳动力劳动权益,指导督促企业与其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加强职业健康保护。
七、加强就业扶贫领域作风建设
(二十五)加强作风建设。各县(区)要按照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要求,切实落实责任,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健全制度、完善措施,把就业扶贫工作做实做细做出成效。进一步落实政策,完善操作办法,降低政策门槛,增强可操作性,确保符合条件的贫困劳动力、用人单位都能享受到政策扶持。对就业扶贫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等工作作风不实问题,要严肃问责。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杜绝发生就业补助资金、扶贫资金在就业扶贫工作中被贪污浪费、挤占挪用等问题。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实地特别是到深度贫困地区走访调查,指导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就业扶贫工作宣传,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促进就业扶贫工作的先进个人和典型事例,充分调动企业、社会团体等各方力量参与就业扶贫工作,营造社会各界关心关注就业扶贫的良好氛围。
(二十六)加强督查考核。各县(区)要将就业扶贫工作纳入县(区)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范围,层层分解下达任务,建立定期汇报、督查和通报制度,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各县(区)要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并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政策不落实、资金不到位、成效进展缓慢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及时纠正,对问题严重的要进行问责。
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本意见中执行时间与自治区相关文件执行时间不一致的,以自治区文件为准。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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