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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01/2019-00062
文  号:
卫政办发〔2019〕19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19年03月05日
标  题: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期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期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卫政办发〔2019〕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是党和国家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目前,我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正在有序推进,为了确保改革期间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序推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各县(区)、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改革期间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按照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要求,认真履行环保责任,强化政治担当,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及“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切实把政治责任扛在肩上,把任务抓在手上,把责任落实在行动上。要统筹谋划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主动协调处理环境保护重大问题,确保改革期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领导持续发力,工作落实标准不降、力度不减,为全面完成今年生态环境各项目标任务开好头起好步打下坚实基础。

二、强化政治担当,全面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在全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完成之前,各县(区)、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先立后破、不立不破”的原则一如既往抓好当前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在机构改革期间,各县(区)、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对照《中共中卫市委员会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的通知》(卫党办发〔2017〕48号)、《关于做好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卫党办发〔2018〕107号)、《关于印发<中卫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水环境问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卫党办发〔2018〕130号)和《2018—2019年中卫市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卫政办发〔2018〕177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强化政治担当,全面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全力抓好第一季度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任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发挥污染防治工作牵头抓总的作用,切实履职尽责,主动作为,不等不靠。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合力,确保此次改革期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管理不脱节,环境质量不变差。改革期间如出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诿扯皮,慢作为,不作为,造成工作滞后,影响全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将严肃问责。

三、提高思想认识,全力保障垂改工作扎实有效推进

各县(区)要认真按照《自治区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宁党办〔2019〕38号)要求,充分认识自治区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作为一项政治任务,纳入县(区)行政改革之中统筹谋划,通盘考虑。按照“先完善,后上收,再下派”的原则,坚持系统性、整体性、重构性的改革思路,切实加强生态环境机构和队伍建设,将编制资源向生态环境系统倾斜,配齐配强生态环境机构和队伍,在改革期间保持队伍基本稳定,确保3月底前完成改革任务。垂直改革后的县(区)生态环境机构依然服从、服务于当地生态环境工作,助力属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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