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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01/2019-00251
文  号:
卫政办发〔2019〕68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19年08月30日
标  题: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政办发〔2019〕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39号)和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相关精神,全力推进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和中卫市第四次党代会部署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努力构建统一审批体系、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监管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最大限度激发市场创造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改革内容。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进行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的全流程、全覆盖改革。范围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流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

(三)主要目标。2019年下半年,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压减至115个工作日以内、社会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压减至75个工作日以内,2020年底,实现全区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统一审批流程

(一)精减审批环节。
    1.精简审批事项和条件。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进行清理,统一审批事项和法律依据,实行审批事项清单管理,各部门和县(区)政府不得擅自增加清单外审批事项。取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和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备案事项;落实施工许可证行动计划、资金到位证明、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工伤保险证明不再作为施工许可证办理前置要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防空办公室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合并审批事项。整合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属于同一阶段办理的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和选址意见书合并办理,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步办理;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同步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和用地规划许可证,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服务管理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转变管理方式。对能够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制定政府内部协作事项目录,明确协作事项管理方式及要求,凡由部门内部或部门共享获得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将国家安全事项、园林绿地指标、河道管理、机场空域安全管理、无线电管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电力保护等审查事项调整为内部协作事项,在设计方案审查阶段一并征求意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发展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国网中卫供电公司、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配合)
    4.调整审批时序。按照法律规定需要开展地震安全评价的,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将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取水许可等调整到项目开工前完成。用地预审意见可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员会分别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二)合理划分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原则上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由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消防设计审核确认、施工许可证核发(质量安全手续)等,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土地、人防、消防、档案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其他行政许可、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相关阶段并行推进。各牵头负责部门要分别制定实施并联审批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各牵头部门分别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三)实行分类管理。按照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将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划分为5类:一般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一般政府投资线性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一般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带方案出让土地工程建设项目、小型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分别制定不同类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探索采用“标准地+承诺制”供给模式,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办理国有储备土地出让前的用地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员会分别负责)

(四)实行联合审查和联合验收。

1.实行联合审图。依托自治区数字化施工图审查系统,将消防(非特殊工程)、人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由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整体性审查。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积极推广BIM技术,提高信息技术在图纸审查、工程造价确认阶段应用,提升审批效率。(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办配合)

    2.实行多测合一。建立综合性测绘工作机制,将工程项目建设涉及的建设用地审批、城乡规划许可、建筑放验线、规划核实、不动产测绘等事项,合并为一个综合性联合测绘项目工程包,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测绘标准。对于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鼓励成立具有综合性检测资质的社会机构。(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3.实行联合验收。建立建设工程“一家牵头、联合验收”模式,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协调确定验收时间、组织自然资源、住建、人防等部门参与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制定限时联合验收管理办法,明确牵头部门、参与部门、验收标准、工作规划、办事流程和验收时限。(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民政局、教育局、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应急管理局、通信行业协会、人民防空办公室配合)
    (五)推行区域评估。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对原需建设单位分头进行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资源论证、文物保护、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估评价事项改由政府统一组织区域评估。实行区域评估的,政府相关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建设要求,建设单位不再单独进行评估。制定区域评估细则,明确实施区域评估的主体、实施范围、内容、方式及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责任单位: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水务局、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生态环境局、气象局配合)
    (六)推行告知承诺制。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明确适用类型、范围和具体要求。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对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明确告知承诺制的具体要求及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建设单位按承诺相关规定办理,并自行承担违反承诺造成的法律责任和所有经济损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服务管理局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建立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依托自治区政务云平台,使用自治区统一的审批信息系统。具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在线并联审批、多维统计分析、数据共享、全程监督管理等功能,在“一张蓝图”上开展审批,实现“一站式”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对审批环节进行全过程跟踪督办及审批节点控制,杜绝体外循环。(责任单位:市云计算和大数据局、审批服务管理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人民防空办公室、通信行业协会配合)

三、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一)“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推行“多规合一”,整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规划、人口和环境规划以及综合交通、文化旅游、社会事业、城市绿地、环卫设施、综合管线、文物保护、人防空间等各类规划,统筹各类控制线、项目需求、空间规划、时序安排等,形成“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编制“多规合一”规划目录,建立“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加速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策划生成。经策划生成的项目,不允许擅自改变建设条件,各部门按前期确定的建设内容履行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员会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各县(区)依托本级审批服务管理局构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中心),整合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一口进件”,锁定时限、并行办理,审批结果“一口出件”。(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分别由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阶段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各审批阶段均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每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和项目统一代码归集项目所有审批信息。凡是前置审批已提交的资料,后续审批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凡是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资格证书及所需其他部门的审批结论,可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自动获取互认,逐步实现不见面审批。(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

(四)“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建立工程项目审批配套制度,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各阶段的配套制度,以及牵头部门负责制、协调机制、督查制度、“多规合一”协同平台运行规则、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规则等,并根据运行情况不断更新完善。建立审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建立首问负责、投诉问责、倒查追责的责任追溯体系。建立督查督办制度,实现行政审批全流程、全要素跟踪监管。(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司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依法履行职责,严把项目审批,并对行政许可审查的内容负责。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相应责任。(责任单位: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和业务系统与信用信息平台的衔接,提高联合惩戒效果。实行“黑名单”制度,将企业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七)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制定并实施中介机构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建立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实现对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中介服务行为的全过程监管。推行城市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入驻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明确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收费,为建设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审批服务管理局、通信行业协会、应理集团、国网中卫供电公司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筹推进全市改革工作,研究解决改革中重大问题。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建立工作协同机制,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二)强化考核评价。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要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作为提升营商环境行动计划的重要内容,要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及时总结推广改革经验。政府督查室要加大对有关部门改革工作的组织推进力度,跟踪督促改革任务落实情况,对于工作推进不力、不配合改革、影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程的,特别是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任务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要多渠道广泛宣传报道相关工作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及时发布改革信息,加强法规政策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增进社会公众对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为打造一流的营商环境提供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中卫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任务分解表


相关链接:图解《中卫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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