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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01/2020-00327
文  号:
卫政办发〔2020〕31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市生态环境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0年04月27日
标  题: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卫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商督办制度(试行)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卫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商督办制度(试行)的通知

卫政办发〔2020〕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商督办制度(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商督办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卫市《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卫党办发〔2020〕3号),为进一步压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及时协调解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全面完成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任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县(区)人民政府和中卫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二章  协商


第三条  协商以联席会议形式实施。由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并主持。遇重大事项,可请市政府领导主持召开,并邀请市相关部门、政府督查室负责人及专家等参会。

第四条  会议单位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设联络员,由各县(区)、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业务科室负责人担任。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

第五条  会议安排部署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年度工作和中央、自治区等各级环保督察及其“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等工作;研究推进工作的对策措施;通报、督查、督办各县(区)、部门工作责任落实,重点工作任务进展情况;议定报请市委或政府研究的事项;提出督查通报、责任追究等建议事项;通报年度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统筹协调解决其他有关问题。

第六条  会议议题由各县(区)、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提出,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七条  会议形成纪要,由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三章  督查


第八条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由政府督查室或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县(区)及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具体落实。

第九条  督导检查组由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任务情况抽调成员单位人员组成,必要时商请市委、政府督查室联合进行。原则上每季度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安排。

第十条  督导检查的主要内容: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情况;②中卫市《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③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党委和政府安排部署情况,污染防治年度工作安排、重点工作、重要任务落实情况,年度任务目标完成情况;④中央、自治区等各级环保督察及其“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工作落实情况;⑤落实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督办通知(函)、工作通报等形式及督查督办反馈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督导检查以实地督办等方式为主,必要时可查看档案资料。


第四章  通报


第十二条  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意见建议,由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一县(区、部门、单位)一单的方式反馈被督导检查县(区)及部门(单位),并督促抓好整改落实。

第十三条  督导检查组在完成督导检查任务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督导检查报告向领导小组汇报。重大问题上报市委、政府主要领导。

第十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在接到反馈意见后,按照整改时限要求,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查。

第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问题整改情况作为下一次督导检查的内容,进行跟踪督办。

第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督导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县(区)及部门(单位)生态环境年度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或随工作发展需要增加或删减的,经各县(区)及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讨论后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中卫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相关链接:图解《中卫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商督办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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