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卫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政办发〔2020〕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全市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依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操作指南》”)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2号,以下简称“《方案》”),现就分阶段推进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如下总体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要求,依据《办法》及自治区《方案》,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为推进全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资源公有,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坚持统筹兼顾,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有机融合。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新的空间格局。坚持分级和属地相结合,按照分级和属地相结合的方式,对自然资源进行登记管辖。
(三)工作目标。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用4年时间,首先对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河流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草原、国有林区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登记的全覆盖。
通过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配合自然资源厅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市人民政府配合自然资源厅,组织市自然资源局、沙坡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等有关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做好辖区范围内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中央委托自治区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黄河干流中卫段、清水河中卫段等水流,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草原,重点林区、石油天然气、贵重稀有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确权登记工作。
(二)编制印发实施方案并收集资料。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依据《办法》《操作指南》,参照《方案》,制定印发本辖区上述各类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
(三)开展辖区范围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各县(区)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水务局、财政局,开展本辖区范围内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各县(区)可以依据各类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结果,关联公共管制要求,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1.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工作。
依据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充分利用第三次国土调查、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等收集到的已有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并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地籍调查。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不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分登记单元。
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
2.开展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依据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成果,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告的河湖管理范围为基础,结合堤防、水域岸线划定登记单元,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河流、湖泊等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地籍调查。
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水流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
3.开展湿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依据湿地资源调查和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划定湿地登记单元界线,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湿地开展地籍调查。
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
4.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依据森林资源清查、森林资源现状调查、国家公益林区划落界成果、林地保护等级评定报告、林木所有权和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开展辖区内森林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对已登记发证的森林资源做好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核实相关权属界线;对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
5.开展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依据草地资源专项调查、草原承包经营权和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草原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对已登记发证的草原资源做好草原承包经营权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核实相关权属界线;对尚未颁发草原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草原资源,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
6.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依据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储量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矿产资源储量审批认定和备案文件、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和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
通过确权登记,明确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
(四)做好登记信息系统管理、共享工作。
按照统一的数据库标准,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并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建立市、县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做好本级负责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同时要做好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工作。
三、时间安排
从2020年起,利用4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市全覆盖的工作目标。
(一)2020年。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部门制定各县(区)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于2020年6月底前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核后以县(区)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全市各级自然资源部门根据本地区总体工作方案编制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年度工作计划,启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配合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配合开展黄河干流宁夏段、清水河中卫段确权登记工作。开展全市重要河流湖泊确权登记,在全面完成重要河湖划界确权工作的基础上,年底前全面完成辖区范围内河湖水域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二)2021—2022年。配合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开展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中央委托自治区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草原、重点林区、石油天然气和贵重稀有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确权登记工作。按照自然保护地、湿地、森林、草原矿产资源的时序,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先易后难的方式逐步推进本辖区范围内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三)2023年及以后。在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目标。加强信息化建设和成果利用,总结经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中卫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及各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定期就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事项进行沟通协商和研究。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所承担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负总责,批准和指导监督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制定总体工作方案、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创新工作机制、组织工作力量,确保完成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做好与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利用已有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基础资料,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应该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必要时可开展补充性调查。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客观。
(二)强化统筹配合。市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各县(区)自然资源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及时了解掌握县(区)工作推进情况并加强实时监管,及时叫停违法违规、损害所有者权益的登记行为,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水务局等部门要加快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河流湖泊管理范围划定公告、自然保护地体系改革工作进度,配合、支持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自然资源地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
(三)落实资金保障。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由各县自然资源部门和相关部门根据工作内容和工作量测算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由各级财政部门将2021年至2023年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沙坡头区(市本级)工作经费由市财政负责解决。
(四)做好宣传培训。全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全面准确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全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好人员积极参加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和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的业务、技术培训班,提升队伍素质,加强自然资源登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附件:中卫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附件
中卫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中卫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整理收集相关数据成果并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开展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负责开展沙坡头区自然保护地、湿地、草原、森林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保障市本级(沙坡头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地籍调查、数据库建设工作经费,并督导中宁县、海原县做好同级财政保障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提供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功能区划,配合市自然资源局制定中卫市年度实施方案、划定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提供相关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基础资料信息,做好工作衔接,配合市自然资源局制定中卫市年度实施方案、划定水流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开展水流自然资源补充调查工作,配合市自然资源局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确权争议调处工作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沙坡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提供沙坡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范围、功能区划成果等管理审批资料,配合开展沙坡头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确权登记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负总责,按照自治区、中卫市总体工作方案,配合自然资源部和自然资源厅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工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总体工作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本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登记目录,保障工作经费,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范围内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权属争议调处工作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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