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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01/2021-00628
文  号:
卫政发〔2021〕54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1年11月11日
标  题:
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中卫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中卫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政发〔2021〕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中卫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卫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

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方案


 为持续深化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精神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21〕2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部署,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分类推行审批制度改革的总要求,对中央层面设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523项(在我区承接实施457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和地方层面设定(地方性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9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全面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公开、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

对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21年版)》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自治区层面设定,2021年版)》,经市级相关部门结合本部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工作职责,对中央层面设定的在我区承接实施的457项、自治区人民政府设定的9项共计466项改革事项逐项认领,梳理出涉及我市的实施事项共118项(中央层面111项,自治区层面7项),形成《中卫市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21年版)》(见附件1)《中卫市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自治区层面设定,2021年版)》(见附件2),并在全市范围内贯彻执行。

各相关部门在改革工作中要按照《中卫市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21年版)》《中卫市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自治区层面设定,2021年版)》,在全市范围内分类实施改革,2021年底前对清单之外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经营的管理事项进行全面自查清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

(二)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1.直接取消审批。在全市范围内,取消11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中央层面10项,自治区层面1项)。直接取消审批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停止实施后,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各类主体,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许可证件,不得将已取消的许可证件作为其他审批和服务的前提条件,不得将企业取得或曾经取得这些许可证件作为政府采购的必要条件或评分事项。

2.审批改为备案。在全市范围内,将7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中央层面7项)。审批改为备案后,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各相关部门要抓紧建立健全备案制度,公布办理备案事项所需的材料,企业按照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3.实行告知承诺。在全市范围内,对1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中央层面13项)。实行告知承诺后,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各主管部门要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办理需提供的材料、办理程序、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调查处理,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4.优化审批服务。在全市范围内,对87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优化审批服务(中央层面81项,自治区层面6项)。对优化审批服务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部门要按照改革清单规定的举措,积极回应企业关切,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对压减申请材料、审批环节和时限的,要巩固深化“减材料、减时限、减环节,提升群众满意度”行动成果,采取并联审批、联合评审等方式优化办事流程,减轻企业办事负担。对许可证件设定了有效期限但经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的,原则上要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以方便企业持续经营。对有数量限制的,要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布局规划、企业存量、申请企业排序等情况,鼓励企业有序竞争。对下放审批权限的,要及时做好承接落实,最大程度便利企业就近办理,同时调整优化监管层级,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

(三)强化改革系统集成和协同配套。

1.深入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扎实开展“先照后证”改革,按照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依法推进登记注册前置许可改为后置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规范企业经营范围表述,为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提供服务。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市场主体登记部门要根据企业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经营许可事项,并将需申请许可的企业信息通过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或审批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审批部门要依企业申请及时办理有关经营许可,并将办理结果通过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推送至市场监管部门。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有关主管部门或审批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2.大力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发布的电子证照标准、规范和样式,推进存量证照批量入库、增量证照实时入库、专业系统证照对接入库,及时将电子证照归集至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快实现电子证照信息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共享互认互信。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在政务服务、商业活动等场景普遍推广企业电子亮照亮证。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

(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明确监管责任。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及时跟进监管措施,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推动从“严进宽管”向“宽进严管”转变。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主管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夯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审批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审管衔接,避免出现推诿扯皮和监管真空。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构建多元共治、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

2.健全监管规则。各行业监管工作要按照国务院有关部委和自治区相关部门制定的监管规则落实监管责任。直接取消审批的,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审批改为备案的,要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要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下放审批权限的,要同步调整优化监管层级,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行政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审管联动”机制,确保监管责任落实。

3.完善监管方法。对一般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和跨部门联合抽查。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要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要通过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加强协同配合,实施联合惩戒,依法禁止其进入市场或提高进入成本,为守信者提供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强化监管数据共享与应用,不断提高风险预判及风险处置能力和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地“证照分离”改革负总责,市市场监管局、审批服务局、司法局、云计算和大数据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牵头推进。市审批服务局负责编制我市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深化“一网通办”,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机制,完善政务服务网;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改革事项分类推进,落实企业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市司法局负责法治保障,督促各相关部门对照改革清单清理文件规定,做好我市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废、改工作;市云计算和大数据局负责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

(二)抓好组织实施。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紧盯重点环节,完善配套措施,强化责任落实,按照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制订的改革举措、工作规则,细化完善行业监管规则和服务指南。

(三)强化宣传培训。各县(区)要利用政务服务大厅、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做好“证照分离”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提高公众知晓度,回应社会关切问题,营造良好改革氛围;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操作能力,及时总结推广改革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


附件:1.中卫市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21年版)

      2.中卫市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自治区层面设定,2021年版)


图文解读:

一图读懂《中卫市深化“证照分离” 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方案》

视频解读:

视频解读 | 《中卫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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