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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01/2022-00175
文  号:
卫政办发〔2022〕35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市司法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2年04月20日
标  题: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卫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卫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卫政办发〔2022〕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行为,推动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常态化,提高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工作规则(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中卫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决策咨询论证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践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为加快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市,继续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美丽新中卫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咨询论证活动,适用本规则;国家、自治区对咨询论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是指市级行政机关就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本规则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拟决策事项的必要性、科学性、合法性、可行性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的专业性论证活动。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制定有关经济调节、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保障专家依法、独立、客观地开展论证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选定咨询论证专家,应以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专家为主,库外专家为辅。根据重大行政决策性质,可通过邀约、特聘等方式邀请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必要时也可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研究、咨询、评估等机构进行咨询论证。


第二章  原则任务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突出创新、讲求实效的原则。决策咨询论证务求信息准确,调研方法科学,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咨询论证成本。咨询论证意见应体现综合性、预见性、探索性、精准性、实用性的原则,具有较高质量和水平。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工作主要任务是根据市人民政府需要,对国家、自治区及中卫市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咨询论证,提出咨询论证意见。对中卫市重大行政决策进行超前谋划和前瞻研究。对事关全局性、战略性问题进行咨询研究。对各级各部门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咨询论证。


第三章  方式程序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可以采用召开论证会议(包括网络、视频、电话会议)、提交书面论证意见等方式进行。具体工作方式包括:

(一)专家个人论证;

(二)专家小组论证;

(三)集体论证;

(四)函审咨询论证。

第十一条  集体论证和专家小组论证,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决策承办单位会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选定与决策事项相关的专家组成专家组;

(二)决策承办单位将重大行政决策预案及相关材料提供给专家组;

(三)专家组自主确定咨询论证专家组长,共同开展论证;

(四)专家组形成整体的书面意见报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二条  专家个人论证和函审咨询论证,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决策承办单位会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选定相关领域的专家,保证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具有专业性、代表性、中立性;

(二)决策承办单位将重大行政决策预案及相关材料提供给咨询论证专家个人;

(三)咨询论证专家个人独立开展论证;

(四)咨询论证专家形成各自的书面意见报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应当按规定的类别选定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选定的专家应为单数,一般不少于5人;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强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有7名以上专家参加咨询论证。在选择专家时,应当注重专业性,兼顾代表性和均衡性。对论证问题存在重大分歧、持不同意见的各方都应当有代表参与论证。

第十四条  咨询论证工作参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确定咨询论证事项;

(二)决策承办单位拟定专家咨询论证工作方案,包括咨询论证目的、咨询论证对象、论证方式、步骤等;

(三)决策承办单位会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确定咨询论证专家;

(四)为咨询论证专家提供咨询论证所需的资料;

(五)专家在指定时间内对决策事项进行相关研究,按确定的内容、方式开展咨询论证活动;

(六)通过适当方式听取专家的意见建议;

(七)专家组编写专家咨询论证报告;

(八)决策承办单位整理、分析、吸纳专家意见建议;

(九)将咨询论证资料立卷归档。

第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提交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政策、规划、措施、方案等,须提前3—10个工作日提供详细资料,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咨询论证,并会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选定咨询论证专家(组)。

第十六条  咨询论证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相关部门(单位),供决策参考。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工作效果进行跟踪评估,总结工作经验,提高论证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咨询论证专家的咨询论证意见进行归类整理,并对专家提出的合理意见积极采纳;对未采纳的咨询论证意见,应当及时与专家沟通协商。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咨询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反馈给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决策承办单位在向市人民政府报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应当一并报送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并就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


第四章  权利职责


第十九条  专家参与咨询论证活动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与咨询论证有关的档案资料;

(二)独立发表决策咨询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部门、单位干预;

(三)根据工作需要,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

(四)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提供必要工作保障;

(五)依法依规获取参加咨询论证活动的劳务报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专家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准时参加咨询论证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提前以书面形式请假;

(二)签订诚信承诺书,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咨询论证意见建议,署名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遵守职业道德,对履行咨询论证职责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四)法律法规和本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咨询论证专家应当从正反、利弊等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全面论证。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负面影响及风险;

(三)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条件;

(四)重大行政决策对公共财政、社会稳定、生态环境、能耗双控、碳达峰和碳中和、生产安全、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等方面的影响;

(五)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申报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政策、规划、措施、方案等,在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决策前,决策承办单位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的专业性论证评估工作经费及专家的劳务报酬由决策承办单位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保障。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部门应积极支持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开展咨询论证活动,确保咨询论证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四条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专家咨询论证成果予以使用和保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图文解读:

一图读懂《中卫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工作规则(试行)》

文字解读:

文字解读《中卫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工作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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