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市政府(办)文件

| 字号: |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索 引 号:
640501001/2023-00180
文  号:
卫政发〔2023〕21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市统计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3年03月15日
标  题:
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卫政发〔2023〕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23年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23〕8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区市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二)普查目的。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也是我市一项重要的市情市力调查。本次普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全面调查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全市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层基础,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作出中卫贡献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对象范围、普查内容和时间

(一)普查对象。本次普查的对象是在中卫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二)普查内容和时间。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普查流程分普查准备、普查登记及数据处理、普查资料开发利用三个阶段实施,历时近三年时间。

三、普查组织实施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中卫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各有关部门组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统计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设立全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基本单位清理专项工作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经济普查基本单位清查工作。

(二)部门分工协作。经济普查工作涉及面广量大,需要各部门密切协作配合,有关部门要立足职能、各负其责。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处理能力建设方面的事项,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市统计局、市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委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社会保险缴费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地理信息和普查区域划分相关数据支持方面的事项,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方面的事项,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事项,由市委政法委负责和协调。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普查机构或工作专班,按照行业管理职能研究解决本行业普查工作中的相关问题。教育、卫生、文化、旅游、司法、宗教等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部门,要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和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及时准确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部门的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参与本行业主管单位清查比对和数据的审核评估确认等相关普查工作。

(三)各级分级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尽快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普查工作。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协助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海兴开发区管委会协助海原县人民政府做好经济普查的各项工作。对于普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市、县(区)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坚决杜绝因劳动报酬落实不力而引发重大数据质量事件或举报行为,以保持普查队伍稳定。

四、普查经费保障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县(区)财政负担的,要足额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普查机构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加强财务管理,保证普查工作顺利实施。

五、普查工作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把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作为本地区、本部门的一项重点工作,认真安排落实。要建立普查工作责任制,积极为普查工作提供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支持,真正把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市政府督查室要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开展督促检查,保证普查工作高质量顺利推进。

(二)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和部门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全市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要做好普查资料管理、开发和共享,发布普查数据必须经上一级普查机构批准。对在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三)确保数据质量。全市各级普查机构必须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要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对本领域数据质量的审核,确保普查结果符合实际、真实可靠。

(四)创新普查方式。各级普查机构要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电子证照信息等在普查工作中的应用,搭建市场监管、税务、民政、编办、统计等部门数据共享平台,实现部门行政记录共享机制。要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数据采集抗干扰能力和数据采集处理效能。要适应常态化疫情防控需要,灵活组织开展线上线下业务培训,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

(五)广泛宣传动员。全市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稿件,做好宣传报道工作。要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和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广泛深入宣传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如实申报普查项目,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六)抓好成果运用。全市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开发和应用普查资料,建立健全经济普查数据库,及时发布普查成果。要深入挖掘普查数据价值,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等方面的进展,以及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利用普查资料分析研判全市经济运行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变化新特征,积极发挥普查成果在党政科学决策、部门行政管理、发展规划编制中的重要基础作用。



中卫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