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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01/2023-00331
文  号:
卫政办发〔2023〕34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市生态环境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3年06月25日
标  题: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政办发〔2023〕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宁政办发〔2022〕72号),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切实防范生态环境风险,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有关安排部署,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核心,采取“筛、评、控”和“禁、减、治”综合治理措施,确保新污染物源头、过程、末端全过程环境风险可控,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科学评估,精准施策。以减少排放、防控风险与支撑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开展化学物质调查监测,科学评估环境风险,精准识别环境风险较大的新污染物,实施源头禁限、过程减排、末端治理的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协同治理,系统推进。强化大气、水、土壤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专项治理一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构建新污染物治理长效机制,形成贯穿全过程、涵盖各类型、采取多举措的治理体系。

落实责任,保障有力。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跨部门协调机制,压实属地责任。强化科技支撑,扎实做好基础能力建设,加强宣传引导,促进社会共治。

(三)主要目标。

到2023年,完成全市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信息详查。

到2025年,完成高关注、高产(用)量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完成一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探索建立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体系和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具备较强的新污染物调查、监测、评估能力。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基础治理能力全面加强。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协同联动,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

1.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建立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卫健、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参与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开展多部门联合监管检查,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实现信息共享,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加强与自治区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委员会交流,强化新污染物治理技术指导。(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中卫海关、市市场监管局。落实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健全新污染物治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出台的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和行业排放等制度标准。认真落实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管理等相关制度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控制度。严格兽药、抗生素、农药等在水产养殖、畜禽养殖、农业种植中的使用管理,提高新污染物排放管理水平。(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管局。落实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

3.确定优先治理行业。根据自治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部署,结合中卫市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围绕工业园区和畜禽养殖集中区等重点区域开展调查评估、协同治理。优先开展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畜禽养殖等重点行业及特色产业新污染物治理工作,逐步延伸至其他行业。(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落实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加强调查监测,科学评估风险状况。

4.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工作安排部署,制定中卫市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工作方案,对中卫市重点行业及特色产业的化学物质动态开展生产使用的品种、数量、用途等基本信息调查。结合列入国家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的化学物质清单及自治区要求,确定中卫市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清单,开展中卫市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数量及途径、危害特性等详细信息调查。2023年年底前,完成全市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信息详查;配合自治区对监管人员和有关企业开展新污染物培训,完成调查企业相关信息审核及上报。(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农业农村局。落实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5.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新污染物调查监测任务安排,制定中卫市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方案,完善现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在黄河生态敏感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重点地区,选择重点行业所在的典型工业园区、畜禽养殖集中区,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加强监测人员培训,逐步提升新污染物监测能力建设。到2025年年底前,初步建立中卫市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落实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6.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评估。结合国家和自治区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工作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中卫市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和评估方案,以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分散式用途的化学物质为重点,对中卫市重点区域的化学物质开展环境与健康危害测试和风险筛查评估。(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管局。落实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

7.探索建立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管控要求,适时开展管控措施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社会影响评估,识别优先控制化学品的主要环境排放源,探索建立中卫市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落实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

(三)坚持源头严管,防范新污染物产生。

8.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相关要求,对涉及新化学物质登记的企业开展专项监督抽查,督促企业自觉落实新化学物质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落实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

9.严格落实新污染物管控措施。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严格监督落实中国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限制和禁用要求,严格执行玩具、学生用品等相关产品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强制性国家标准,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环境排放。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要求,按期淘汰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依法实施禁止、限制措施,依法严厉打击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落实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

(四)实施过程严控,减少新污染物排放。

10.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绿色制造。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依法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情况以及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等相关信息。对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两次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推进在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等认证中,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加强绿色认证监管,强化认证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落实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11.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持续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分类管理要求,进一步优化抗菌药物管理模式,提高抗菌药物合理应用能力。加强抗菌药物重点环节管理和信息化管理水平,严格执行各项抗菌药物指标,加大抗菌药物规范使用抽查检查力度。加强抗菌药物经营环节管理,规范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购买管理,依法依规查处抗菌类处方药物不凭处方销售行为。(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落实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

12.加强兽用抗菌药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兽药经营许可制度,严把兽用抗菌药经营准入关,加强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维护兽药生产经营市场秩序。落实兽用抗菌药使用管理规定,加强科学合理用药宣传指导和日常监管,做到规范科学用药。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推行凭兽医处方销售使用兽用抗菌药。严格落实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制度,加强渔业生产过程抗菌药物经营使用管理。(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落实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13.加强农药使用管理。开展农药减量增效行动,以粮食作物主产区和瓜菜等经济作物优势区为重点,建立完善农药使用监测点。持续开展“百万农民科学安全用药培训”活动,继续巩固完善沙坡头区“统防统治百强县”成果,示范引领全市统防统治规范化、规模化,辐射带动绿色防控大面积推广应用,2023年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50%,农药利用率达到41.8%。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环境管理,健全回收和处理体系,2023年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到80%以上,2025年达到90%以上。强化农药市场监督检查,加强对限制使用农药的监督管理力度,开展农药质量抽检,进一步规范农药经营行为。2025年年底前,配合自治区完成一批高毒高风险农药品种再评价。(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落实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推动末端治理,降低新污染物风险。

14.推进环境协同治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重点工作安排,动态更新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将生产、加工、使用、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落实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

15.加强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加强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监管,督导相关单位对产生的种类、产生量及处置去向等进行信息申报。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企业环境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国家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利用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要求。(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落实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

16.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围绕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畜禽养殖等重点行业及特色产业,选取典型企业和工业园区,探索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推动形成若干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新污染物减排以及治理示范技术。(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落实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

(六)提升工作能力,夯实治理工作基础。

17.强化科技支撑。支持企业加强科技创新和联合开展新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污水中抗生素及微塑料等去除处理工艺、兽用抗生素环境危害性评估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控关键技术攻关。探索建立环境中抗生素、微塑料、全氟化物等新污染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

18.加强能力建设。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监管队伍基础能力建设,加大队伍人员专业化、标准化教育培训力度,提升调查、评估、监测业务水平。鼓励企业主动引进新污染物治理专业技术人才,提升内控水平。加强人员装备技术保障,完善化学物质测试分析、监测、评估和污染防治技术装备配备,提升分析检测水平。(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落实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各县(区)的工作指导,共同推动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各县(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本年度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总结,市生态环境局汇总后于12月上旬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并抄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中卫海关、市市场监管局。落实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资金投入。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经费保障,支持开展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评估等各项工作。营造有利的市场和政策环境,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新污染物治理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市税务局。落实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监管执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加大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企业的监督执法力度,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管局)

(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树立绿色消费理念,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社会共治氛围。(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

图文解读:

一图读懂《中卫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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