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政办发〔2023〕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卫市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强化统筹规划和高效集约,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提升政务信息化整体应用水平和政务服务能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宁政规发〔2020〕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宁发改高技〔2019〕44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宁财(建)发〔2020〕23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23〕17号)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须符合国家、自治区、中卫市发展规划,原则上应使用自治区、中卫市电子政务外网、政务云平台,开展集约化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主要是指中卫市电子政务网络、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基础信息资源库、信息门户、公共网络与信息安全等新建、续建、改(扩)建项目,以及运维服务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市本级建设资金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使用中央、自治区及其他资金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部门(单位)主要指市级部门及单位,负责提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申请,组织并参与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可研、设计、建设、验收、评价和运行维护等工作。
第六条 市云计算和大数据发展局是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审核部门,对各部门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审核并备案;负责编制相关规划,制定相关标准规范;推进跨部门、跨业务、多用户单位场景的基础性、支撑性、公共性项目建设和资源整合、优化维护等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实施统筹、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发改委是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管理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管理。
第八条 市财政局是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资金保障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化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市直各部门(单位)是政务信息化项目(含政府采购类)的计划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规划、需求分析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建设方案等工作。
第十条 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中卫市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管,并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
第十一条 市密码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商用密码应用工作的监督指导,对“三同步一评估”要求落实情况、评估后问题整改情况等进行督促检查。负责对信创项目监督指导和督促落实。
第十二条 各县(区)要加强本辖区的信息化项目规划、建设,每年初(或重大项目建设前)向市级项目建设统筹审核部门报备,做好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建设。涉密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 项目计划审批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统筹审核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律和政务信息化建设特点,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各部门建设需求,建立中长期信息化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十四条 项目统筹审核部门将符合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信息化项目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根据可用建设资金规模、项目轻重缓急等,编制全市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年度内相应批次政府投资计划。同步对未能列入建设计划的项目,列入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储备库,储备库项目实行两年滚动管理。
各县(区)编制的各类规划涉及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的,应征求市级项目统筹审核部门意见,并报县(区)本级项目统筹审核部门审查备案,与全市政务信息化应用规划进行衔接。
第十五条 市发改委将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列入中卫市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确定后必须严格执行。未列入计划的项目不得申请审核。市委、市人民政府有明确要求或者确属情况紧急的项目,可以申请补充列入年度实施计划。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中包含土建工程的或政府投资土建工程中包含信息化项目的,如信息化部分投资超过100万元,应与土建部分分别进行审核和审批。其中,土建部分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进行审批管理,信息化部分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核和审批管理。
第十八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含采购服务方式实施项目)的审核和审批环节包括:项目需求分析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建设方案。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项目前应编制项目需求分析报告报项目统筹审核部门审核。对以下几种情况,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原则上不受理申请:
(一)含有机房、网络、云平台、服务器、基础软件等信息化基础设施和办公电子设备(非涉密项目且自治区业务部门不禁止的,一律依托自治区统一的电子政务内或外网、云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不符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未提供数据资源目录的;
(三)属于重复设计、开发的(鼓励使用现有成熟软硬件技术,需自行开发的必须说明原因、理由);
(四)现有同类型在建项目未完成竣工验收的;
(五)未明确在中卫市“云天中卫”建设工作场景的;
(六)新建系统与现有业务系统未充分整合的;
(七)未明确系统安全防护等级和未规划密码保障系统或密码应用方案未通过专业评估机构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的。
第十九条 项目需求分析报告审核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需求分析报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等申请材料,以及根据信息化建设项目方案编制规范编制项目建设方案,报市云计算和大数据发展局审核备案。
第二十条 市云计算和大数据发展局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建项目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二十一条 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依次审核项目需求分析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建设方案;总投资100万元以内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直接审核建设方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网络安全可行性方面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部门(单位)应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确保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需求分析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附件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项目需求分析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是项目建设的重要依据。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概算、招标事项和其他控制指标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需求分析报告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的,需重新报批需求分析报告。
第二十五条 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0%,同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部门)调整,并向项目统筹审核部门备案。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第二十六条 初步设计概算价格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估算10%以上的,或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部门(单位)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修改初步设计和设计概算再重新报批。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概算(估算)实施,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无故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遵循“先批准,后变更”的程序。未经批准而实施项目变更的,由建设部门(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不予安排支付变更增加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因特殊原因需满足时效要求的项目,经建设部门(单位)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直接编报初步设计方案和设计概算。因应对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的项目,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先建设再补齐项目技术方案审批手续,相关部门应开辟绿色通道,建设单位需在启动建设2个月内报批。
第三章 建设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须进行预算(招标控制价)评审;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参考财评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部门(单位)应建立健全责任制和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等制度;对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监理,建设单位须依法依规确定监理单位。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部门(单位)负责项目过程管理、向项目统筹审核部门报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建设进度、概算控制等情况,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等负总责,严格按照项目批复概算,做好项目管理。项目建设部门(单位)每季度向项目统筹审核部门、财政部门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和概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部门(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相关资金费用纳入部门预算。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对网络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部门(单位)应当落实国家等级保护和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并定期进行评估。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应当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检测评估、网络安全等级测评制度相衔接,定期开展评估测评,避免重复评估、测评。建设单位完成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工作后,应在评估报告形成30日内,将评估报告连同相关工作情况报市密码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采购货物和服务应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部门(单位)应接受和协助统筹审核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如有特殊情况,主要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项目总投资超过审定概算的,必须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向项目统筹审核部门提交调整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调整理由、变更内容及资金概算、有关证明材料等内容),履行报批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超概算的,项目统筹审核部门不再受理事后调概申请。对于投资规模未超出批复总概算,原有建设目标不变,确属于对原项目技术方案完善优化的,可由项目建设部门(单位)自行调整,并将调整情况报项目统筹审核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项目统筹审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主要监督检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以及项目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资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等情况。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有关规定及批复要求的,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化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项目建设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申请资金,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后,市财政据实拨付。
第三十八条 市审计局依法对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九条 购买服务类信息化项目应在申请财政预算前,报项目统筹审核部门进行审核,审核意见作为预算申请的依据之一。
第四十条 项目建设部门(单位)应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确保项目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和安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政务信息化专项资金。
第五章 项目验收和运行评价
第四十一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项目通过初步验收、试运行满一个月,满足验收条件后,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并会同项目统筹审核部门及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出具验收报告,项目统筹审批部门联合有关部门针对项目验收情况,结合验收报告出具验收结论意见。
第四十二条 按要求需进行软件测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和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的项目,建设部门(单位)须在验收前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测评机构进行测评和评估,未通过的原则上不能组织验收、认定为验收不合格。
第四十三条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不得正式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暂停政务信息化项目申报资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宁政发〔2014〕99号)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四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部门(单位)尽快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决算和清理项目结余财政资金,结余财政资金一律收回市财政统筹审批使用。
第四十五条 项目建设部门(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依据国家、自治区、中卫市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统筹审核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四十六条 项目统筹审核部门、主管部门指导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并加强对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作为下一年度安排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数据资源资产及运维管理
第四十七条 项目统筹审批部门对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中产生的数据进行统筹管理。建设部门(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优先级设计生产数据,并按要求做好数据采集治理、资源编目、共享开放、开发应用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八条 项目建设部门(单位)须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项目建设所涉及的技术成果产权归属,含源代码、数据所有权、软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使用权等,原则上定制软件及升级服务其知识产权和资产须约定归建设单位所有。
第四十九条 项目建设部门(单位)与产权单位不一致的,产权单位要及时将项目相关资产和资料移交给建设单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数据资源若有共享需要的,项目建设部门(单位)应编制信息资源目录并纳入全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立项目运行管理机制,加强项目档案管理,落实运维管理部门和人员,强化使用人员培训,确保项目的应用效果。
第五十一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运维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运维经费经项目建设单位评审确定后按程序上报审批,项目主管部门应于每年9月份统一组织编制下一年度信息化建设资金预算,报财政部门按程序审定,统筹保障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及运维经费。对未通过竣工验收及不符合共建共享要求、未按规定定期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的项目,不予安排运维经费。原则上不得新增非涉密的网络、机房、服务器等基础设施采购和运维。鼓励采用服务外包方式购买运维服务。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出台前已获批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谁建设、谁验收”的原则,项目建成后由原项目建设部门(单位)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论意见报项目统筹审核部门备案。按照“谁使用、谁运维”的原则,建成在用项目由使用单位申请运维经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卫市云计算和大数据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除本办法明确规定外,各县(区)人民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配套的标准规范、工作细则等,由市云计算和大数据发展局组织制定。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期限2年。
附件:1.项目需求分析报告编制提纲
视频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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