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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01/2023-00567
文  号:
卫政办发〔2023〕68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3年11月07日
标  题: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突发事件医疗救护及防疫保障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突发事件医疗救护及防疫保障方案的通知

卫政办发〔2023〕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突发事件医疗救护及防疫保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突发事件医疗救护及防疫保障方案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市委五届七次全会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全市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护及防疫保障工作机制和措施,有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编制目的

完善全市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 紧急医疗救护及防疫组织体系和工作流程,切实提高医疗应急工作响应速度和救护水平,有效防控疫情,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方案》《中卫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救护及引发的疫情防控保障工作。

四、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事件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培训、物资设备应急储备工作。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自治区及中卫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护及防疫工作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统一指挥调度;较大突发事件在市卫生健康委的指导下统一指挥调度,信息及时报告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一般突发事件实行属地化管理,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有关信息由县(区)卫生健康局及时报告市卫生健康委。

(三)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在县(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护和防疫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护和防疫工作制度。

(四)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坚持资源共享、上下联动、部门协调,开展以属地为主的应急医疗救护和防疫工作,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形成群防群控工作合力,有效落实综合应急救护和防疫措施。积极整合卫生、应急、消防、公安等部门力量,协调联动,形成齐抓共管格局,全面加速推进突发事件医疗救护和防疫工作。

(五)依靠科学,把准信息。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强化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理的科研与培训,为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护和防疫提供先进、完备的科技保障。建立信息报告组,指定专人随时报告伤病员收治人数及相关病情,发生初期伤病员人数不清时,可“先报事件、再报人数”;较大突发事件伤病员人数信息由市卫生健康委统一确认报送。

五、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中卫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成立中卫市突发事件医疗救护及防疫指挥部,由市卫生健康委主任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分管副主任担任,成员由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护组、卫生防疫组、信息报告组、专家委员会、善后处置组等。全市各医疗机构为医疗救护单位。

1.市医疗救护及防疫指挥部。

领导、组织、协调、部署全市突发事件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工作,指导各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各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突发事件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

2.综合协调组。

组织协调有关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等应急工作;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护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县(区)实施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护及卫生防疫工作方案;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

3.医疗救护组。

建立医疗救护专家组,由各级专家组组长牵头对突发事件承担医疗救护工作。

4.卫生防疫组。

建立疫情防控专家组,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牵头,各医疗机构配合,对突发事件引起的相关传染性疾病承担疫情控制工作。

5.信息报告组。

建立信息报告工作组,做好在应急医疗救护及卫生防疫工作中相关人员伤亡、抢救、疫情防控等信息数据的统计汇总工作,及时按照相关要求向市级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6.专家委员会。

建立突发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各级专家咨询委员会组长牵头对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护、疫情防控、应急准备等工作提出建议;对相关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7.医疗救护机构。

全市各医疗机构承担突发事件医疗救护任务,并负责制定本单位医疗救护技术方案。其中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承担现场救援和医疗救护的同时,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对病人实行分类管理,其ICU承担送达院内危重病人抢救。各医疗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突发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8.善后处置组。

阶段性紧急医疗救护、疫情防控工作完成后,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领导指挥下,协助各医疗卫生单位及时做好善后处置,确保医疗卫生单位的正常运行,配合相关部门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及总结评估等工作。

六、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事件分类分级。

1.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金融事件、涉外事件、民族宗教领域事件、各类舆情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 一般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应急响应分级应对。

(1)Ⅳ级响应行动。

市卫生健康委接到关于医疗救护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者报告后,要立即启动市医疗救护及防疫指挥部工作,组织医疗机构、卫生单位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护情况、可能发生的传染性疾病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启动应急预案的响应,各级医疗机构医疗救护指挥中心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市医疗救护及防疫指挥部综合协调组接到医疗救护一般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相关科室对事件发生地突发事件医疗救护工作进行督导,必要时应快速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支持,并适时向本市有关医疗机构发出通报。

(2)Ⅲ级响应行动。

市卫生健康委接到关于医疗救护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者报告后,立即启动市医疗救护及防疫指挥部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护情况、可能或已经发生的传染性疾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救护及疫情防控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市应急预案的响应,市医疗救护及防疫指挥部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及时将本区域医疗救护较大事件报告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Ⅱ级响应行动。

凡发生医疗救护或疫情重大事件,经市卫生健康委报告,由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立即启动医疗救护及防疫指挥部工作,指挥、组织、协调、落实医疗救护和疫情防控等措施。凡属启动自治区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市医疗救护及防疫指挥部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市卫生健康委接到关于医疗救护及相关疫情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者报告后,应在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指挥下,组织、协调所辖医疗救护机构及卫生单位开展医疗救护和疫情控制工作,及时、逐级、规范上报相关信息。

(4)I级响应行动。

凡发生医疗救护或疫情特别重大事件,由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立即启动医疗救护指挥部工作,在国务院和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指挥下,组织、协调所辖区医疗救护机构及卫生单位开展医疗救护和疫情控制工作,及时、逐级、规范上报相关信息。

(二)医疗机构救护与指挥。

各医疗机构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伤病员,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突发事件,医疗救护应急队伍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在实施医疗救护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护,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市卫生健康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救护指挥部,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救护指挥工作。主要或分管负责人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救护指挥部要接受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根据事件的级别、性质和上报要求等,及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医疗救护建议。

1.现场评估与抢救。

医疗救护应急队伍到达现场后,要迅速将伤员转出危险区,必要时建立现场急救站或临时救护点。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和方法迅速对伤病员进行评估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护辨认或采取相应的分级、分类处理措施。同时,启用胸痛、卒中、创伤、危重症孕产妇、危重症新生儿“五大中心”救护程序,优化中心制度、流程、操作规范,配齐相应救护设备及急救药品等,确保患者第一时间得到救护。

2.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合理转送至定点医疗机构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由现场医生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满足基本生命需要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迅速有针对性转往有关医疗机构。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救护指挥部汇总。

(3)在运转中,医护人员必须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运转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救护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三)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卫生健康委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指导相关场所开展预防性消毒和终末消毒。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的技术指导和支持任务。

2.卫生监督机构:主要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护、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市卫生监督所协助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全市性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对各县卫生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四)信息报告和发布。

120急救调度指挥中心接到突发事件(Ⅳ级以上)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救护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当地卫生健康部门,事件发生初期伤员人数不清时,可“先报事件、再报人数”。承担医疗救护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伤病员、医疗救护进展等情况,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市卫生健康委将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市卫生健康委会同新闻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事件医疗救护信息发布工作。

(五)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事件现场医疗救护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护,经市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或经市卫生健康委批准,医疗救护指挥部可宣布医疗救护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救护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七、善后工作

医疗救护及防疫应急响应结束不是突发事件受伤人员医疗救护工作结束,而是伤病员的救护进入常态化阶段,相关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受伤人员的医疗管理应区别于正常住院病人的住院管理,对危重病人的治疗进展情况实行24小时报告制;医疗救护和医疗费用,必须实行专人专账管理。

八、应急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协调、高效运转”的原则,加强突发事件医疗救护及防疫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应急队伍,制定各种医疗救护及防疫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事件医疗救护和防疫工作顺利开展。

(一)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护信息网络,信息系统覆盖全市,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健康委之间、卫生健康委与相关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

(二)急救机构。

市医疗急救中心承担全市突发事件现场医疗救护和伤员转送,负责对全市急救资源的指挥、调度和协调;各县(区)级医疗急救中心积极配合,并做好辖区常态化急救工作。

(三)救护医院。

发生突发事件时,全市各医疗机构均承担突发事件医疗救护任务,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合理转送至定点医疗机构。

(四)救护通道。

加快胸痛、卒中、创伤“三大中心”建设。统筹市医疗救护资源,逐步建立急危重症与院前急救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全市城乡一体、院前院内协同的急危重症救护体系建设。

(五)应急医疗救护及防疫队伍建设。

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全市各医疗卫生机构组建综合性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分类建立特殊专业医疗救护应急队伍,人员按照自治区规定组建。

市卫生健康委保证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工作队伍的严格管理,建立医疗救护及卫生防疫应急队伍成员资料库,及时调整成员并更新成员信息资料,保持队伍稳定,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各级应急医疗救护队伍综合应急救护能力。

(六)物资储备。

市卫生健康委及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队伍装备及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并做好必要的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加强对应急医疗救护队伍装备物品的管理,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定管理单位、定主管领导、定使用保管人员的责任制,做好物品的使用和定期维护等管理工作。

(七)经费保障。

市、县(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应积极争取突发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经费。

市卫生健康委及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本单位突发事件医疗救护专项资金。

(八)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救护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并保持完好状况。

(九)老年人服务保障。

在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护和疫情防控处置中做好帮助老年人应对工作。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处置中,需采取必要智能化管理和服务措施的,应统筹考虑老年人需要,提供突发事件风险提醒、紧急避难场所提示、“一键呼叫”应急救援、受灾人群转移安置、救灾物资分配发放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应急救援和保障服务,切实解决在应急处置状态下老年人遇到的困难

九、监督管理

(一)宣传培训。

市卫生健康委做好突发事件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

(二)社会参与。

在广泛普及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消防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参与救助网络,形成全社会、广大公众积极参与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的良好氛围。

(三)奖惩和责任。

市卫生健康委对突发事件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申报审批后给予表扬。突发事件医疗救护和防疫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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