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政办发〔2024〕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中卫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提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水平,实现病死畜禽处理及时、清洁环保、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6〕24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宁农牧发〔2020〕24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统筹规划、属地负责、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工作原则,按照“各司其职、无缝对接、封闭运行、全程监督”要求,加快建设涵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环节的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现全市病死畜禽集中专业化无害化处理全覆盖。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
1.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基础设施和条件。督促指导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持续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生物安全管理、环保治理、安全生产等基础设施建设,按规定配备污水、污物、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和病死畜禽专用运输车,建立健全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入场登记、无害化处理记录、病原检测、处理产物流向登记、清洗消毒、人员防护等管理制度,充分应用“宁夏牧运通”和视频监控等信息化监管手段,实现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出)场、交接、处理和处理产物存放等全程监控,确保无害化处理及时、安全、高效,严防动物疫病传播、扩散。(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2.加快病死畜禽政府集中收集暂存站(点)建设。各县(区)要根据辖区猪、牛、羊、鸡以及犬等动物养殖分布数量、交通条件、收集处理等实际情况,科学选址、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尽早建成覆盖中小养殖场(户)的病死畜禽集中收集暂存站(点),建立“设点收存、集中处理”的运行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社会主体,对中小养殖场(户)产生的病死畜禽和乡村、城市公共场所等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他组织收集的病死动物等进行收集、暂存,定期交由无害化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
3.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屠宰企业自建暂存设施。严格落实规模养殖场、畜禽定点屠宰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督促指导其自建符合动物防疫卫生条件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暂存间或暂存设施设备,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定期转运集中处理或自行送至无害化处理厂,切实提高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水平。(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
(二)健全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保险联动机制。
1.严格落实保险联动。强化畜禽养殖保险与无害化处理联动,夯实部门联动、监管协同、信息闭环工作基础。保险公司要按照“先处理、后理赔”的原则,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没有通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进行集中专业处理的,保险机构一律不得理赔。(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中卫分局、市农业农村局)
2.健全完善联动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和保险理赔流程,推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五位一体”联动机制,即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保险公司、乡(镇)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养殖场(户)及无害化处理厂等五方工作人员,分工负责、相互配合,联动做好病死畜禽报告、勘察、收集、转运、审核、处理等各项工作,做到保险查勘与病死畜禽收集同步进行,无害化处理监管与保险承保理赔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无缝衔接,实现“保处联动”全覆盖。(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中卫分局)
3.扩大畜禽参保覆盖面。加大畜禽养殖保险宣传力度,落实畜禽养殖投保财政补贴政策,引导广大畜禽养殖场(户)积极参加畜禽保险,提高参保率,扩大覆盖面,降低养殖风险,为更好推动保险联动机制奠定基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中卫分局)
(三)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建立与养殖量、无害化处理率相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将养殖环节病死畜禽、屠宰环节病害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无害化处理体系有效运行。按照病死畜禽“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及时兑付补助资金,切实减轻无害化处理企业资金压力。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标准参照国家规定的病死猪(平均80公斤计)补助80元/头基准,折算成重量为1元/公斤执行,所需资金由各县(区)自行承担。对养殖场(户)将病死畜禽主动送至集中收集暂存点的,按照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的20%予以补贴,其余80%拨付给实施无害化处理的企业。(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四)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全过程监管。
1.加强养殖屠宰环节监管。督促养殖场(户)、屠宰企业严格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做好病死畜禽报告、登记、收集暂存、转运、无害化处理等各项工作,做到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五不一处理”,即病死畜禽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不准抛弃,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
2.统筹做好其他环节病死畜禽监管。加强畜禽流通运输、畜禽产品生产、销售、加工、储藏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杜绝病死畜禽及其畜禽产品流入市场、进到餐桌。持续加大对乡村沟渠、路边以及城市公共场所等重点区域的日常排查巡查工作力度,发现死亡畜禽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
3.加强无害化处理厂监管。农业农村部门要向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派驻官方兽医,监督无害化处理厂全面落实病死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各项制度,规范做好设施设备管理、清洗消毒、人员防护、车辆备案、生物安全、应急处置等各项工作。定期对无害化处理厂设施设备、运输车辆、场区环境以及相关人员等开展病原学监测,督促落实落细生物安全防护措施。(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4.加大监督执法查处力度。持续加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执法力度,强化部门协作和沟通协调,有效凝聚监管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规定,严厉打击收购、贩运、加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形成严打重处的高压态势。(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认真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认真研究分析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现状,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措施办法,落实各项保障条件,加快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建设,健全完善管理运行机制,落实补助政策,全面推进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
(二)密切部门配合。市农业农村、财政、市场监管、公安、自然资源、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中卫分局等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落实落细相关政策措施,指导推进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和各乡镇各负其责的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快构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运行机制。
(三)强化宣传教育。要持续加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明确畜禽养殖、屠宰、经营、运输者是病死畜禽、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增强其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从源头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积极宣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对防范疫病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意义,引导全社会支持、关心和参与,为推进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严格督查考核。市农业农村局要组建工作专班,加大督查和调度力度,对各县(区)及相关部门工作任务推进落实情况、工作成效进行督导检查和定期通报,切实推动工作落实落细、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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