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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01/2024-00234
文  号:
卫政办发〔2024〕38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市财政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4年08月19日
标  题: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卫政办发〔2024〕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迅速有效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经济、金融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机构或其他金融领域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主要适用于下列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而引发的,危及地区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2.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携巨款潜逃或者金融机构突发被盗、被抢事件。

3.突发债权人恐慌挤兑事件。

4.金融机构计算机系统普遍发生故障或者金融机构计算机系统突遭病毒侵袭或黑客入侵。

5.金融机构发生大面积支付危机。

6.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起的其他严重危害本区域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7.行政区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能单独应对,需要公安、武警配合处置的押运突发事件。

8.因行政区域内电力生产事故、通信线路事故等对金融机构的机房、业务信息系统以及正常经营秩序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威胁的金融突发事件。

9.股市剧烈波动导致投资者采取极端行为或者中卫市内法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突发特大诈骗案件。

10.上市公司暂停或终止上市引发的突发事件。

11.因金融领域信访举报人维权引发的大规模集体上访事件。

12.其他金融风险引发的突发事件等。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大规模群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卫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四)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有效应对;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快速高效、依法处置。

(五)金融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依据金融突发事件对社会生产生活影响范围、危害大小、严重程度等情况,划分为:Ⅳ级(一般)、Ш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确定金融突发事件应当坚持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当金融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上升时,应按升级后的级别程序处理。

1.Ⅳ级(一般)。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事件:

(1)县(区)能独立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不需要进行跨县(区)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金融机构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Ⅳ级突发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2.Ш级(较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Ш级事件:

(1)市主(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市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县(区)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Ш级突发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3.Ⅱ级(重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事件:

(1)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市主(监)管部门或所涉及县(区)不能单独应对,需要报请自治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进行跨部门、跨区域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Ⅱ级突发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Ⅰ级(特别重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事件: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全国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Ⅰ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二、组织体系

(一)指挥机构。

成立中卫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协调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中卫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中卫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卫监管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成员由事发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政法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安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信访局、应急管理局、人民银行中卫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卫监管分局以及金融要素市场等部门和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相应成立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

1.根据行业主(监)管部门的建议,决定启动本预案和终止响应程序。

2.指挥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急处置机构对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实施处置。

3.确定本预案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分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协助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恢复正常经营秩序,维护社会治安,防止因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

4.分析研究金融安全事件的有关信息,制定应急措施;协调、指导有关金融机构的重组、关闭和破产事宜。必要时,中卫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转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调保障组,配合国家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指挥机构,做好有关保障工作。

(二)工作机构。

成立中卫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根据行业主(监)管部门建议,界定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报请启动本预案或终止应急响应。

2.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落实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3.协调调动相关地方资源,配合行业主(监)管部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

4.根据事态发展,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制定答复口径,开展舆情引导和新闻发布工作。

5.在权限范围内,根据事件发生单位实际受损程度,适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政策范围内的税费优惠政策建议。

6.完成中卫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成员单位职责。

1.县(区)人民政府:及时启动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向中卫市人民政府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确定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明确职责,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有关部门,保证事件发生单位正常经营,维护社会稳定,防止和妥善处置因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的社会安全事件;按规定负责组织、实施被关闭金融机构个人债权的甄别确认和应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的补偿工作。

2.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全市金融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工作,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新闻媒体进行客观、全面宣传报道。

3.市委政法委:配合依法妥善做好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根据涉事地方(部门)提供的线索,对接协调自治区及市、县(区)做好相关线索核查和人员稳控工作。

4.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密切关注网上舆论动态,负责统筹指导涉事地方(部门)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监测和处置工作。

5.市公安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部门相关工作预案,依法参与或指导、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参与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协助维护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的治安秩序;配合做好维护金融稳定相关工作。

6.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指导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引发的危及地区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重大事件报送自治区应急厅。

7.市信访局:协调做好涉及金融突发事件方面信访问题的接待工作,做好信访人的思想教育疏导工作,引导信访人依法逐级信访,维护信访秩序。

8.人民银行中卫市分行:根据通报的信息对金融突发事件风险程度作出评估,判断是否需要流动性支持,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及时启动人民银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照职责权限,做好现金供应和资金清算工作,提供必要的流动性支持,满足风险处置工作的需要。

9.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卫监管分局:及时启动本部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预案应急响应;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信息;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建议和相关政策建议。

10.其他成员单位:按照中卫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和中卫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安排部署,充分发挥应急处置工作的联动作用,处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配合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参与评估各县(区)、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

(四)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负责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

(五)专家组。

建立由人民银行中卫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卫监管分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组成的专家组,参与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工作,提出政策措施建议,为处置工作研判评估提出专业意见,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三、监测、预警、报告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对金融行业(领域)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建立健全金融突发事件预警及报告制度。做好预警平台信息、行业部门信息、网格报送信息、群众举报信息、金融机构资金监测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研判,完善线索信息发现、收集、处理、反馈、移交等制度流程,形成工作闭环。对异常数据,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组织分析研判,对可能造成重大、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信息,上报中卫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一)监测。

1.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金融突发事件监测系统,加强跟踪、监测、分析,及时向有关机构发布金融风险提示信息,逐步实现监测的信息化、科学化。重要信息及时报送中卫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中卫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人民银行中卫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卫监管分局等部门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加强监管协调,重点监测、预防跨市场、跨行业、跨区域的金融风险。

3.各行业主(监)管部门之间加强信息沟通。人民银行中卫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卫监管分局等部门及时向中卫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本系统内的重大、特别重大金融风险情况,必要时抄送其他成员单位。

4.各金融机构在行业主(监)管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按照管理要求,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建立本机构的金融突发事件监测系统。

(二)预警。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统筹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1.确定预警级别。有关部门接到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事件类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红色)为最高级别。

2.发布预警信息。各县(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向中卫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人民政府通报。

预警信息的发布要发挥各级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通过各种传统媒体、新媒体平台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员以及敬老院、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针对性的方式通知。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反馈接收结果。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各行业主(监)管部门预置应急资源,并按照分级标准依法采取转移疏散人群、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等相关措施。

4.解除预警警报。突发事件风险解除后,发布预警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定期评估完善。各县(区)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对预警支持系统(包括报警服务系统、信息报送与反馈系统等)进行定期的演练和维护,定期对各自领域的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三)报告。

1.金融突发事件事发机构(单位)要立即向相应的行业主(监)管部门、中卫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问题,都应当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

2.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将其监管职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及时报送中卫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在各单位报送的信息基础上,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及时上报中卫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必要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

3.发生Ⅲ级以上金融突发事件,中卫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在接报后30分钟内以口头方式、1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特殊情况立即报告。

4.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时间、地点;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如尚未完全掌握有关情况,可先报初步情况,随后跟踪报告事态发展、应急处置、社会舆情和原因分析等详细情况。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级别。

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按照金融突发事件等级对应设定。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事件第一时间上报自治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中卫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配合金融行业主(监)管部门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待自治区有关部门成立处置指挥机构后,应当在其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处置。初判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由中卫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由中卫市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必要时第一时间上报自治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请求指导支援。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会议、活动期间的,可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态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调整。

1.Ⅳ级响应。Ⅳ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机构(单位)立即上报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启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事后将情况上报中卫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Ш级响应。Ш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金融突发事件事发机构(单位)立即上报中卫市人民政府,中卫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启动Ш级应急响应,启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同时报自治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有关单位配合做好处置保障。

3.Ⅱ级响应。Ⅱ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中卫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和专家对突发事件发展趋势进行初步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各成员单位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并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步报自治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自治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后,启动Ⅱ级响应,在自治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启动自治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中卫市人民政府应迅速成立处置指挥机构,配合金融突发事件事发机构(单位)开展处置工作。

4.Ⅰ级响应。Ⅰ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中卫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迅速组织各成员单位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并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步报自治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后报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决定启动I级响应,在自治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协调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处置。

(二)先期处置。

1.突发金融事件发生时,事发机构(单位)对突发事件的性质做出判断,并将事件的事由、性质、特点等有关情况上报属地人民政府,属地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处置结果及时报告中卫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对县域性金融突发事件,由县(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并实施处置,如需中卫市主(监)管部门、跨县(区)协助的,报中卫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

3.对系统性突发金融事件,由本系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并实施处置,如需中卫市主(监)管部门或跨县(区)协助的,报中卫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

4.涉及自治区性和全国性的金融风险事件,事发机构属地人民政府在采取应急措施控制局面的同时,按照本预案所规定的报告程序快速上报中卫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中卫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上报自治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三)处置决策。

1.县(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接到金融突发事件报告后,应迅速向中卫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并对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进行紧急研究,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事件等级、严重程度、发展趋势等情况向中卫市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

2.中卫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认为突发事件性质严重必须召开应急处置会议的,由中卫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要求快速组织召集会议。会议应对突发事件基本情况、性质、形成的原因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3.中卫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的,各成员单位应按照会议形成的意见和决定进行逐一落实,并按照工作部署上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4.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性质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处置意见和所要采取的措施等。

(四)决策程序。

中卫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获悉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后,由办公室主任报告指挥部指挥长,并根据预警级别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中卫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接到报告后,根据预警级别决定是否召开风险处置紧急会议,并由中卫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会议。

成员单位接到中卫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后,应按时参加会议,并按照统一部署参与处置工作。

当确定启动预案时,由中卫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有关单位进行处置,必要时,可依法征用相关物资, 请求其他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

(五)指挥协调。

正式处置方案经批准后,在中卫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的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处置。

(六)落实措施。

1.正式处置方案经批准后,由中卫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2.人民银行中卫市分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有关规定,通过再贴现、常备借贷便利、动用存款准备金、流动性再贷款等工具对符合条件的中小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做好贷款发放管理和贷后使用监督。

3.对需要采取撤销形式退出金融市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由监管部门依据其监管职责和权限对外发布撤销公告,并由有关部门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4.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的事实,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需要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对债权人、被保险人、投资人等的宣传、解释、说服工作,由相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七)信息共享。

中卫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建立监管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涉及金融稳定评估的各部门之间建立信息交换机制。

(八)新闻发布。

金融突发事件新闻发言统一由中卫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定发言人接受各类新闻媒体采访,发言和接受采访内容要报请上级机构审定同意。

(九)响应调整与终止。

随着金融突发事件及处置工作的进展,行业主(监)管部门对金融突发事件响应级别及时提出调整建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其组织指挥机构应宣布响应终止,并向上级机构汇报总结。

五、恢复与重建

(一)善后处置。

按照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分别由各行业主(监)管部门、有关单位及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同类别、不同级别突发事件的具体处置方式,由各分类预案做出详细规定。

(二)调查评估。

1.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报告中卫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

2.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当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及时提出修订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3.各级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进行评估与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上报中卫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六、保障措施

(一)应急队伍保障。

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队伍由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必要时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后续处置队伍。

(二)应急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应当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与需要,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三)安全保障。

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对工作场所采取安全性和保密性措施,确保有关人身安全和保密安全。

(四)交通运输保障。

金融突发事件事发单位安排和保持一定的运输工具,必要时从成员单位调配。

(五)通信、文电、技术、人力资源保障。

各相关单位应当为本单位日常运作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所需的各项保障,包括通信的畅通、文电的高效传递、计算机设备的正常运转、核心数据的异地备份、网络的保证和专家队伍的支撑等。

(六)后勤保障。

各级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督促发生突发事件单位建立后勤服务,为前线处置工作人员提供物资保障。

(七)治安保障。

属地公安机关根据事件严重程度维持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护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八)完善规定。

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当梳理有关法律法规,提出逐步解决目前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过程中存在的制度盲点及障碍措施,制定相关规定,为金融应急工作提供全面的保障。

七、预案管理

(一)预案演练。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适时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开展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实战演练,并对本预案进行评估,每年向中卫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演练和评估情况。

(二)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中卫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不断充实、完善和提高。每次较大以上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对本预案进行重新评估,以利改进工作。

(三)预案报备。

中卫市财政局(中卫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将本预案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根据本预案制订相关配套预案,作为本预案的子预案,并抄送中卫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四)宣传、培训。

1.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增进公众对金融体系、金融产品、金融服务及金融突发事件的认识和了解,增强公众的金融意识、风险意识和监督意识。

2.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制订相应的子预案,组织本部门、本系统的相关人员,开展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熟悉和掌握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做好实施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奖惩与检查审计。

中卫市审计局对处置所动用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人民银行中卫市分行对再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中卫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对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行为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八、附则

(一)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中卫市财政局(中卫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卫政办发〔2019〕76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卫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图文解读:

一图看懂《中卫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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