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卫政办发〔2025〕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25〕9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25〕19号)部署要求,全力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
全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二、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
三、普查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全市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普查任务完成后,领导小组自动撤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市统计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遥感测量方面的事项,由国家统计局中卫调查队负责和协调;涉及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名录,以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方面的事项,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林业生产经营、耕地信息等方面的事项,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水利基础设施信息等方面的事项,由市水务局负责和协调。其他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各县(区)要高度重视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抓紧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稳定农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普查经费保障
全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由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普查机构要科学编制普查经费预算,加强普查经费监管,做到厉行节约、精打细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五、普查工作要求
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做好普查各项工作,强化统计职业道德建设,把依法统计、依法普查贯穿于普查全过程。要严格执行普查方案,加强普查指导培训,强化数据质量审核,坚决杜绝统计造假行为,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要认真做好普查宣传,动员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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