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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01/2026-00036
文  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市司法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6年03月30日
标  题: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中卫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合法性审核机构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中卫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合法性审核机构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89号)规定,现将中卫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合法性审核机构予以调整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清单所列单位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派出机构和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所属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制定。

二、各制定主体要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清理等制度。合法性审核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负责本单位制定或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三、中卫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合法性审核机构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废止及机构改革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19年7月17日印发的《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卫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合法性审核机构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中卫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合法性审核机构清单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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