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 类型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执法依据 | 备 注 |
1 | 行政 处罚 | 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审计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 中卫市审计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正)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修订)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监督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二)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三)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 | |||||
2 | 行政 处罚 |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预算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的处罚 | 中卫市审计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正)第四十九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 | |
3 | 行政 处罚 |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 中卫市审计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正)第五十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修订)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4 | 行政 强制 | 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 中卫市审计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 |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 |||||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 |||||
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 |||||
5 | 行政 检查 | 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 | 中卫市审计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三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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