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01001/2016-49875 | 文号 | 卫政办发〔2016〕46号 | 生成日期 | 2016年05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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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有效 |
中宁、海原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海兴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应急粮油供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31日
中卫市应急粮油供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应急状态下的粮油供应管理工作,保障应急状态下粮油有序供给,保持社会稳定,根据新修订的《中卫市粮食应急预案》(卫政办发〔2016〕4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在中卫市应急委员会启动市级粮食应急预案后实施。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市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工作职责,分工负责、共同协作,组织实施粮油应急供应工作。
第四条 粮油应急供应工作实行分级负责。
各县(区)政府按照市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指令要求,负责实施本辖区应急粮油供应。
各镇(乡)、社区负责核定并定期提供本辖区居民人口数。在应急供应时,按照上级政府的指令核实辖区人口数,提供应急粮油供应花名册,负责组织辖区居民应急供应票证核发,维持现场秩序,确保在应急状态下,粮食安全、有序供应到每一户居民手中。
应急状态下,各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服从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指令,做好应急粮油的接收、供应工作,并与镇(乡)、社区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市本级各粮食应急成员单位职责:
市发改委(物价局)做好应急粮油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市教育局负责提供市区内高校、职业中专学校、寄宿制中学生在校学生人数、供应标准等信息,协助做好学校粮食应急供应组织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粮油加工、调运、供应场所的治安管理,确保粮油供应安全;
市民政局负责提供城乡特困救助对象的信息,协助作好救济粮油发放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应急工作经费的审核拨付;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负责做好运力调度,保证优先调运应急粮油的需要;
市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配合市粮食局做好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确定,并做好应急粮油供应的监督工作;
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指导、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报道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粮油市场的监管,依法取缔违法经营,严格查处掺杂使假、合同欺诈、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负责对粮油加工环节进行监管,严肃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组织有关部门监测成品粮质量,防止有毒有害粮油产品趁机流入市场;
市粮食局负责粮油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在应急前,做好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确定,网点供应范围的划分,网点与镇(乡)、社区的对接;做好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指导服务,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网络管理信息平台,与镇(乡)、社区进行信息共享;在应急状态下,加强粮油价格预警监测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粮油的采购、加工、调运,对粮油应急供应做出安排,并对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供应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供应内容
第五条 供应对象包括集中供应对象和社会供应对象两部分。集中供应对象为部队、幼儿园、学校等社会团体机构,除集中供应对象外,其余为社会供应对象。
第六条 供应标准,粮食(大米或面粉)每人每10天供应5公斤;食用油每人每10天供应0.5公斤。(此标准为参考标准,具体供应量由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应急状态决定)
第七条 应急粮油供应按照居民居住地,划片定点定量供应,并在应急供应网点和集中供应单位进行挂牌供应。
第八条 供应价格由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充分考虑应急预案启动前的粮油市场价格和广大市民承受能力来确定。
第四章 粮油供应
第九条 应急粮油供应人口核定。各镇(乡)、社区以自身核定的人口数为准,并向核定居民核发应急粮油供应票证,票证盖所在镇(乡)、社区印章。居民凭票证在指定的粮食应急供应网点购买粮油。
第十条 粮油供应。按照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指令,市粮食局向粮食应急供应网点下达供应计划,调配粮油。各镇(乡)、社区组织居民到指定的应急供应网点购买粮油。应急供应网点根据镇(乡)、社区核发的票证向居民供应粮油。供应粮油时,应急供应网点保留票证,并要求居民在镇(乡)或社区提供的花名册上签字或按手印。城乡低保户和残疾人由所在镇(乡)、社区按照市、县(区)民政局提供的人数,专人负责组织供应。
部队、学校、幼儿园等社会团体机构集中供应,由市粮食局负责安排,市军粮供应站负责供应。
第五章 调运和加工
第十一条 粮油调运。市粮食局按照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指令,下达调拨计划,动用应急成品粮油,由相关部门配合组织运输车辆,按要求把应急粮油调运到指定的应急供应网点,交接时双方填写《应急粮食调拨交割单》。应急成品粮不够时,动用市级储备原粮。
第十二条 应急加工。市粮食局按照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指令,市粮食局下达加工计划并组织运输车辆。应急定点加工企业按照计划,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完成原粮接受,并按要求完成加工任务。
第十三条 在粮油加工环节及粮油出库前,由市粮食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对应急粮油进行检验,确保粮油质量安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粮源调拨、运输、供应费用以及结算方式等按《中卫市粮食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县(区)级应急粮油供应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当市应急委员会宣布应急状态结束时,本办法停止执行。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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