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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01/2017-49892
文  号:
卫政办发〔2017〕33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17年03月23日
标  题: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卫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 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卫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 应急预案的通知

卫政办发〔2017〕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5日  

中卫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2.组织体系  

  2.1中卫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2.2中卫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2.3县(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2.4专家组  

  3.预报预警  

  3.1监测预报  

  3.2分级标准  

  3.3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3.4预警行动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2先期处置  

  4.3响应启动  

  4.4响应措施  

  4.5现场处置  

  4.5.1危险化学品事故一般处置方案要点  

  4.5.2火灾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4.5.3爆炸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4.5.4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4.5.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5.6群众的安全防护  

  4.6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4.7社会动员  

  4.8响应终止  

  5.应急保障  

  5.1通信信息保障  

  5.2技术装备保障  

  5.3应急队伍保障  

  5.4交通运输保障  

  5.5医疗卫生保障  

  5.6社会治安保障  

  5.7救援物资保障  

  6.恢复重建  

  6.1善后处置  

  6.2总结评估  

  7.日常管理  

  7.1宣教培训  

  7.2预案演练  

  7.3预案管理与更新  

  7.4责任与奖励  

  8.附则  

  8.1预案解释  

  8.2以上、以下的含义  

  8.3预案实施时间  

  8.4附件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增强应对和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及时有效地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市政府和市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2)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建设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事故应急救援“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实战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下列事故:  

  (1)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3)跨县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事故;  

  (4)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为需要处置的事故。  

2.组织体系  

  2.1 中卫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中卫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下设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市委、市人民政府安排部署下,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市危险化学品事故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或者事故出现复杂情况,超出单个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处置能力和工作职责时,由市应急委负责指挥应对处置工作。  

  总 指 挥:市政府分管领导  

  副总指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任人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工会、气象局、公安消防支队、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1.1 抢险救灾工作组  

  组    长: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副 组 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气象局、公安消防支队、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挥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2.1.2 医疗救治工作组  

  组    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人  

  副 组 长: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和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等工作,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2.1.3 新闻宣传工作组  

  组    长:市委宣传部负责人  

  副 组 长: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职责:经市事故应急指挥部授权,发布事故相关信息;管理媒体,组织好相关新闻报道,引导社会舆论;监测、研判网上相关舆情,为指挥部处置应对舆情提供参考。  

  2.1.4 善后处理工作组  

  组    长: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环境保护局、总工会、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职责: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2.1.5 环境监测工作组  

  组    长:市环境保护局负责人  

  副 组 长: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环境保护局、气象局、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职责:及时测定事故现场环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监督现场遗留危险物质的消除。  

  2.1.6 技术保障工作组  

  组    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人  

  副 组 长:专家组组长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气象局、公安消防支队、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事故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  

  2.1.7 运输保障工作组  

  组    长:市交通运输局责任人  

  副 组 长:市道路运输管理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因事故灾难损坏的交通设施的抢修工作;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2.1.8 警戒保卫工作组  

  组    长:市公安局负责人  

  副 组 长: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职责: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维持现场秩序、做好治安工作,防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2.2 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是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常设值班电话为0955-7022856。  

  主要职责: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分类管理危险化学品事故。协调组织成员单位排查、治理和监控事故风险隐患;落实事故预防、预警措施;编制和执行相关应急预案;依据自治区应急体系总体规划落实应急体系建设任务和目标、预案演练活动、业务培训和科普宣教工作;指导、监督基层组织和单位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总结评估应急管理工作和事故处置工作;指导县(区)应急委对应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做好相关事故应对工作;承担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接到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或发生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后,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会商或分析研判灾害发展趋势、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立即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情况,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级别和处置措施等工作建议;根据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决定,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到指定地点集结或赶赴事故现场;落实事件处置工作中综合协调、信息报送和值守应急工作。  

  2.3 县(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分级标准,参考本预案,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和应对工作。  

  2.4 专家组。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专家组。负责协助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判断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应急救援措施和建议;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  

3.预报预警  

  3.1 监测预报。  

  各相关单位(本预案涉及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及时对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风险隐患进行排查整改,不能消除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3.2 分级标准。  

  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信息要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注明可能引发突发事故的级别。  

  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其中分级标准为:  

  1.一般事故级别。  

  2.较大事故级别。  

  3.重大事故级别。  

  4.特别重大事故级别。  

  3.3 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信息报告后,要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会商或进行分析研判,对可能引发一般和较大级别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向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通报,按照相应预案督促和指导做好处置工作;对可能引发较大级别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或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及时报告市应急委,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提出预警信息发布方案,并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同时,向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3.4 预警行动。  

  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较大级别以上事故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按照市应急委或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协调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及时向市应急委和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动态报送有关信息。  

4.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1)对较大级别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或者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可能演化为较大级别以上的事故,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及应急工作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时向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委办公室信息调研科、市政府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总值班室)报告信息。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单位概况,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2)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联络员报告制度的通知》(卫政办发〔2016〕167号)要求,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向市人民政府首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按照上述规定的联络员范围报告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出发时间、到达现场时间或拟到达现场时间。如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更换联络员,要及时报备。  

  应急处置联络员包括: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赶赴现场指挥先期处置工作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随同前往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或应急办主任;市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及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赶赴现场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和相关负责人均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络员。  

  4.2 先期处置。  

  对较大级别以上突发事件或者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可能演化较大级别以上的突发事件,事发地县(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单位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4.3 响应启动。  

  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事故响应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大(Ⅰ级)四级。一般、较大事故依次启动县(区)级、市级应急预案,重大、特别重大事故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请求启动自治区级和国家级应急救援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的,应及时报告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4.3.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市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Ⅲ级响应)  

  (1)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发生跨地区、跨行业或领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3)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不足,无力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的;  

  (4)其他有必要启动中卫市Ⅲ级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4.3.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自治区级预案(Ⅱ级响应)  

  (1)生产安全事故已经或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50人以上重伤(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00万元;  

  (2)发生跨地区、跨行业或领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3)市级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不足,无力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  

  (4)其他有必要请求启动自治区Ⅱ级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4.3.3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经指挥部分析研判后,逐级上报,申请启动国家级应急响应  

  4.4 响应措施。  

  (1)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紧急处置措施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协调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救助行动;  

  4.及时向市委、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5.协调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6.协调对伤员进行医疗救助和医疗移送;  

  7.协调对获救人员进行疏散、转移;  

  8.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9.尽快指定现场联络人,指定现场通信方式;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县(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10.必要时通过市人民政府协调军队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行动。  

  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自治区级预案时,向自治区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2)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紧急处置措施  

  1.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和救援进展情况。  

  2.通知指挥部成员进入紧急工作状态。  

  3.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派遣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3)各成员单位或工作组紧急处置措施  

  各成员单位或工作组接到事故信息和指挥命令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预案和处置规程,密切配合,相互协同,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事故单位的协调指挥下果断、迅速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有效控制和切断灾害链。  

  4.5 现场处置。  

  由市人民政府设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事件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等。必要时,请求自治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等。针对上述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其一般处置方案及处置方案要点分别如下:  

  4.5.1 危险化学品事故一般处置方案要点  

  (1)接警。接警时应明确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危险化学品种类、事故简要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等。  

  (2)隔离事故现场,建立警戒区。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化学品泄漏的扩散情况、火焰辐射热、爆炸所涉及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  

  (3)人员疏散。人员疏散包括撤离和就地保护两种。撤离是指把所有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从危险区域转移到安全区域。在有足够的时间向群众报警,进行准备的情况下,撤离是最佳保护措施。一般是从上风侧离开,必须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就地保护是指人进入建筑物或其它设施内,直至危险过去。当撤离比就地保护更危险或撤离无法进行时,宜采取就地保护措施。  

  (4)现场控制。针对不同事故,开展现场控制工作。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事故特点和引发事故物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无论采取何种应急救援方案、方法,都必须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  

  (5)非抢险人员不准进入事故现场,以防止扩大人员伤亡。  

  4.5.2火灾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火灾发生位置;  

  (2)确定引起火灾的物质类别(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物品、自燃物品等);  

  (3)所需的火灾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4)明确火灾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  

  (5)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6)确定火灾扑救的基本方法;  

  (7)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含火灾与爆炸伴随发生的可能性);  

  (8)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对周围区域的可能影响规模和程度;  

  (9)火灾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控制火灾蔓延、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0)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公安消防队伍、企业消防队伍等)。  

  4.5.3爆炸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爆炸地点;  

  (2)确定爆炸类型(物理爆炸、化学爆炸);  

  (3)确定引起爆炸的物质类别(气体、液体、固体);  

  (4)所需的爆炸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5)明确爆炸地点的周围环境;  

  (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7)确定爆炸可能导致的后果(如火灾、二次爆炸等);  

  (8)确定爆炸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再次爆炸控制手段、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9)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公安消防队伍、企业消防队伍等)。  

  4.5.4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泄漏源的位置;  

  (2)确定泄漏的化学品种类(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  

  (3)所需的泄漏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4)确定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5)确定是否已有泄漏物质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  

  (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7)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  

  (8)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  

  (9)气象信息;  

  (10)泄漏扩散趋势预测;  

  (11)明确泄漏可能导致的后果(泄漏是否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中毒等后果);  

  (12)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  

  (13)确定泄漏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堵漏、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4)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消防特勤部队、企业救援队伍、防化兵部队等)。  

  4.5.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及其引发物质的不同以及应急人员的职责,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工程抢险、消防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应做好现场毒物的洗消工作(包括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  

  4.5.6 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疏散组织、指挥机构、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的照顾等)。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4.6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1)按照分级响应原则,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或现场指挥指定的新闻发言人负责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突发事件信息,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以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名义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及时做好舆情管控、引导工作。  

  (2)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7 社会动员。  

  (1)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根据危险化学品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2)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市、县(区)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援助。  

  (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发展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明确专门人员,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引导志愿者有序参与救援工作。  

  4.8 响应终止。  

  (1)应对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突发事件工作基本结束后,由市政府应急办提出建议,由市级人民政府或危险化学品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2)应对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突发事件工作基本结束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急办提出建议,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应急保障  

  5.1 信息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规范事故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定期向指挥部办公室报送事故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要求,确保信息共享,以便随时调用。  

  5.2 通信保障。  

  如果事发地或长途通信干线中断,在抓紧抢修的同时,由通信信息工作组建立卫星或微波等机动通信方式,保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信息通畅,必要时指挥部可紧急调用或征用其他部门、单位和社会通信设施,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的通信联系要随时保障畅通,并提供备用方案。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建立维护通信信息,保证信息畅通。  

  5.3 应急支援与保障。  

  5.3.1救援装备保障  

  各有关部门负责本行业应急救援队伍相关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的配备。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有关部门要掌握本行业现有各类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的情况,并对救援装备进行定期检验。在此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全市的需求量,制订扶持、配置计划。  

  5.3.2应急队伍保障  

  市政府建立以消防应急救援队伍为主导、各专业队伍为骨干、企业(单位)队伍为辅助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体系。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对各单位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保障应急工作的有效运行。  

  5.3.3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事故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要及时对事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救援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保证应急交通工具,紧急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5.3.4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医疗救护保障的组织实施,相关县(区)医疗急救中心、各级医院必须快速组织医护人员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  

  危险化学品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伤员应安排进入相应的定点医院救治。要根据事故的特性和需要,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5.3.5治安保障  

  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迅速组织对救援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防范保护。属地警力、基层人民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立即在救援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当地群众;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援设施加强警卫。市公安局做好治安保障的各项协调工作。  

  5.3.6物资保障  

  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全市救援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救援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物资储备坚持购置与调配相结合的原则。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需救灾物资储备基础上,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转向生产潜力信息储备,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救灾物资动态储备。加强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如果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补充和更新。  

  5.3.7供水供电保障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建立健全行政区域救援供水供电紧急配送系统,同时建立维护、使用保障制度,保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供水供电的畅通和使用。各级供水和供电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5.3.8资金保障  

  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由市、县(区)财政予以保障。  

  对具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产生的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不足部分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协调解决。  

  5.4 技术储备与保障。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跟踪国内、国际先进的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开发和更新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的软硬件技术,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  

6.恢复重建  

  6.1 善后处置。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保险理赔、征用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灾后重建、危险源监控和治理等措施,防止事故造成次生、衍生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6.2 总结评估。  

  (1)较大及较大以下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2)危险化学品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形成处置突发事件专项工作报告,报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3)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交的处置突发事件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工作意见,形成工作专报报市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并抄送各成员单位。  

7.日常管理  

  7.1 宣教培训。  

  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做好危险化学品事件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每年宣传教育活动不得少于1次。  

  7.2 预案演练。  

  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定期组织开展本预案应急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后,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  

  (2)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后,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备案。  

  (3)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根据预案演练时发现的问题、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7.4 责任与奖励。  

  对在应对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事件情况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在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8.附则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2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3年1月23日印发的《中卫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卫政办发〔2013〕22号)自即日起废止。  


  附件:1.中卫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管理组织机构图

        2.中卫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流程图

        3.各相关成员单位联系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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