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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01/2017-49901
文  号:
卫政办发〔2017〕77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17年06月09日
标  题: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卫市防洪抢险工作预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卫市防洪抢险工作预案的通知

卫政办发〔2017〕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防洪抢险工作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6日        


中卫市防洪抢险工作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2.2 防洪抢险指挥部职责

2.3 防洪抢险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及组织实施

3 防洪现状

3.1 黄河防洪现状

3.2 山洪沟防洪现状

3.3 其他设防重点

4 防洪抢险预案响应

4.1 准备工作

4.2 防洪预警

4.3 启动响应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抢险与救灾保障

6 灾后处置

6.1 灾后救助

6.2 抢险物资补充

6.3 水毁工程修复

6.4 灾后重建

6.5 防汛工作评价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建立应对防洪抢险减灾的组织管理机构和防范有力、指挥果断、处置及时的应对机制;搭建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防洪抢险减灾应急体系,全面提升应对洪涝灾害的能力。

(2)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防洪抢险工作保障体制。

(3)通过预案的实施,切实加强基础设施配套完善,理顺管理体制,实现防范系统决策科学化、指挥一体化、应急规范化,从而有效地提高防洪防汛的能力。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河道管理条例》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防洪预案编制要点(试行)》、《水库防洪抢险应急预案编制大纲》、《城市防洪预案编制大纲》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抗旱防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和政策,针对中卫市黄河、水库、塘(骨干、淤地)坝及山洪沟道发生重大汛情的情况和特点制定防洪抢险工作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中卫市行政区划内城乡防洪抢险工作。

1.4 工作原则

防洪抢险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治理、预防为主、防抢结合、保证重点、服从大局、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依法防洪、科学防洪、团结抗洪的原则。

(1)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行政首长防汛责任制的落实要贯穿到防汛准备、汛期抗洪抢险和救灾工作的全过程。

(2)各部门各单位在防洪抢险工作中实行一把手责任制。凡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防洪抢险工作预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相应的准备和实施工作,并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预案。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中卫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下设市防洪抢险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下,负责领导、组织、协调防洪抢险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防洪抢险突发事件及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或者突发公共事件出现复杂情况,超出单个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处置能力和工作职责时,由市应急委负责指挥应对处置工作。

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中卫军分区参谋长、中卫市武警支队队长、市水务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沙坡头区、中宁县、海原县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林业生态建设局、市扶贫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国网中卫供电公司、市气象局、宁夏电信公司中卫分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市防洪抢险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属常设机构,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务局局长兼任。

各县(区)相应的指挥机构,由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总指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2 防洪抢险指挥部职责

中卫市防洪抢险指挥部负责全市防洪抢险工作,组织制定中卫市防洪抢险工作预案,及时掌握全市汛情、灾情,按照不同洪水量级发布洪水预报、汛情公告和防洪预警。对防汛抗洪做出科学决策,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监督全市各级各部门的防洪工作,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方案,组织灾后处置、协调相关工作。

2.3 防洪抢险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及组织实施

沙坡头区、中宁县、海原县人民政府:负责各自辖区内防洪抢险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制定本地区的防洪抢险工作预案,并报市防汛抢险指挥部备案。

市委宣传部:优先传递汛情信息。按照市防洪抢险指挥部的部署,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宣传工具,实事求是地报道发生的灾情,宣传防洪抢险方针政策和动态。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协调安排防洪抢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筹措,保证及时到位,并监督使用情况。负责防洪抢险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并定期向防洪抢险指挥部报送防洪抢险物资储备情况。

市教育局:负责学生的安全教育及紧急状态下学生的撤离和抢救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防洪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查处水事纠纷,严厉打击偷窃、破坏防洪抢险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检查灾情,负责灾民的生活安排、救济,负责救灾物资的筹集、管理、发放。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防洪抢险中机关单位干部的调配、组织动员以及联络、协调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的预报,提出具体修复方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参与组织城镇防洪抢险,负责监督、检查城市防洪抢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城区排涝,城区防洪排水规划。

市交通运输局:优先运送防洪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

市水务局:协调防洪抢险工作,负责水工程调度,充分发挥现有水利工程的效益。组织实施防洪抢险工程建设和防汛应急工程修复,及时调处水事纠纷。

市农牧局、市林业生态建设局:组织协调做好防洪抢险工作,负责灾区农、林、牧、渔、林业救灾,并组织恢复生产。负责提供农作物播种面积、产量及收集旱情、苗情,推广应用有关耐涝农业新技术,制定农业救灾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灾后灾区农业生产所需种子、农资的调拨供应、技术指导,帮助灾区搞好抢收抢种,恢复生产。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做好饮用水质的检验工作,指导群众做好水质消毒,保证饮用水安全。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汛期厂矿的安全生产、防汛责任制的落实,及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在紧急情况下按照防洪抢险指挥部要求组织职工群众安全撤离。查处人为造成的防汛责任事故。

市扶贫办:负责灾区扶贫资金的计划、申请、管理和检查,制订并组织实施灾区扶贫开发项目。

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紧急状态企业工人的撤离和抢救工作。

国网中卫供电公司:优先保证防洪抢险、救灾用电的供应。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和预报,按时向防洪抢险指挥部提供短期、中期、长期气象预报、降雨实况等相关资料,并提供防洪抢险建议和意见。

宁夏电信公司中卫分公司:负责所辖电信设施的安全,传递防洪抢险通讯信息,保证防洪抢险工作的通信畅通。

中卫军分区:根据汛情需要,协助地方人民政府担负重大防洪抢险任务。

其它有关部门在防汛期间,按照各自的职能范围,根据指挥部的救灾指令,无条件地提供服务,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完成防洪抢险救灾任务。市防洪抢险指挥部按照各成员单位的职责,组成八个工作组,各负其责,协调作战,负责防洪抢险工作的具体实施。通讯联络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宁夏电信公司中卫分公司为成员,负责宣传发动、情况交流、气象预报、通讯指挥联络工作。后勤物资供应组: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局为成员,负责抗洪抢险资金筹措、抢险物资、汽油、柴油及卫生防疫药品的储备供应工作。组织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防洪抢险的组织动员、干部调配、劳力组织以及联络、协调工作。防汛物资运输组: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农牧局为成员,负责车辆调配、物资运输工作。治安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水务局为成员,负责防洪抢险安全保卫和水政执法工作。抗洪抢险组:由中卫军分区、各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市水务局、市民政局、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国网中卫供电公司、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为成员,负责发生灾害及险情时组织群众、部队及民兵投入抗洪抢险第一线和灾后灾区的生产恢复、卫生防疫等工作。应急撤离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教育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驻卫部队为成员,负责紧急状态下群众、学生的撤离和抢救工作。灾情测报及灾后群众救助组:由市民政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林业生态建设局、市扶贫办、市住房与城市建设局为成员,负责洪涝灾害的灾情调查、统计上报及灾区群众的生活安排和救助工作。

市防洪抢险指挥部办公室要做好汛情统报、调度安排,制定应急计划措施,及时传递防洪抢险工作的情况,做好联络协调及日常事务工作。

3  防洪现状

中卫市防汛隐患主要有:一是黄河洪水;二是暴雨山洪;三是水库塘坝;四是干渠干沟;五是交通道路;六是城市;七是通讯电力;八是工矿企业。

3.1 黄河防洪现状

黄河自中卫市沙坡头区香山乡南长滩村入境至青铜峡库区出境,全程182公里。黄河在黑山峡内坡陡流急,携带推移质颗粒大,出黑山峡后河床扩散、流速大减,大颗粒推移质造成沉积。黄河左右两岸有10多条大的直入黄河的山洪沟,每遇大的山洪,大量的泥石流堆积岸坡,使岸坡扩大抬高,阻塞河道流向,对岸不断被冲刷塌岸,黄河来水不稳,大水淤滩、小水绕弯。经过多年的黄河整治,黄河防洪工程已初具规模。整治规模最大的是1999年黄河堤防整治工程,沿1982年制定的规划线,按设计洪峰流量6000立方米/秒(相当于50年一遇),堤顶宽6米,边坡1:2的设计标准进行了工程施工,2008年至2009年对黄河卫宁段堤防进行了标准化建设,由于黄河卫宁段临水堤段较多,又没有缓冲地带,且缺少骨干控制性的工程设施,黄河二期防洪工程正在建设,因此现仍存在较多隐患,如遇较大洪水直接冲刷河堤,防守仍处于被动。多年来所形成的横河、斜河多处可见,河床逐年抬高,有些码头、丁坝护岸多年失修,度汛能力降低,出现小流量高水位的现象,如现在行洪流量在4000立方米/秒时的水位,就相当于1964年行洪6000立方米/秒的高水位,黄河堤防、丁坝(码头)是我市防洪防汛重要的防护对象。

黄河设防重点和险段:沙坡头区中卫黄河大桥、宝中铁路黄河大桥、高滩、马路滩、倪滩、刘湾、艾湾、永丰、永康、福堂、何营、赵滩、马滩村堤段,双桥、胜金河堤段。中宁县中宁黄河大桥、康滩、永兴、黄宾、倪丁湾、枣二、丰长、渠口河堤段。

3.2 山洪沟防洪现状

山洪沟是沙坡头区、中宁县、海原县防洪防汛的重点,仅沙坡头区黄河两岸就有大型山洪沟道11条,中宁县内有8条。这些山洪沟道由于穿过引黄灌区,加之长期以来没有进行彻底整治,尤其是沙坡头区境内崾岘子沟、三个窑沟、石墩水沟、黑山嘴沟;中宁县境内龙坑沟、风塘沟、清水河等,现有防洪设施差,防洪设施设防标准低,每遇山洪暴发,淹没农田、庄稼,冲毁房屋、水利设施,冲垮道路,淤积沟渠,危及城市,山洪给周边的镇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严重影响着当地经济的发展。

山洪沟的设防重点:沙坡头区崾岘子沟、三个窑沟、阴洞梁沟、石磺沟、石墩水沟、黑山嘴沟、涩井沟、常乐导洪沟、香山北麓导洪沟。中宁县清水河、单阴洞沟、双阴洞沟、红柳沟、鞑子沟、罗家沟、沙沟、张义沟、新寺沟、枣园沟、干河子沟。海原县西河、苋麻河、杨明河干流及境内其它中小河流。

3.3 其他设防重点

(1)水库、塘坝及滞洪区:

沙坡头区沙坡头水利枢纽工程、新水水库、寺口子水库、沙沟水库、照壁山水库,棉沙湾水源工程、李家水塘坝、碱沟塘坝,孟家湾塘坝、冯家大沟及红石节子骨干坝、兴仁镇(含原蒿川乡)共62座淤地坝,晓湖、千岛湖、腾格里湿地湖;中宁县长山头水库、石峡水库、小湾水库、凉风崖水库、沙套子水库;海原县石峡口水库、碱泉口水库、张湾水库、苋麻河水库、南坪水库、张湾水库、碱泉口水库、撒台水库、中坪水库、海子水库、盖牌水库、谢沟水库、碱沟水库、阴洼沟水库、沙套子水库、茨儿沟水库、卜罗泉水库、西湾水库、郝沟水库、照壁山水库、阳山水库、脱列水库、蒿家湾水库、怀沟淌水库、柴塘子水库、原套子水保坝水库、五桥沟水源工程等。

(2)干渠干沟:沙坡头区美利渠、北干渠、寿渠、角渠、南山台扬水干渠及泵站;中宁县跃进渠、七星渠、固海扬水干渠及泵站。

(3)交通道路:沙坡头区包兰铁路、宝中铁路、中营高速公路、石营公路、中海公路、卫宁公路、迎大公路;中宁县包兰铁路、宝中铁路、中营高速公路、中郝高速公路、109国道、石营公路、卫宁公路;海原县中郝高速公路、109国道、中海公路。

(4)城市:市区、中宁县城、海原县城及主要集镇。

(5)通讯电力:辖区内重要的通讯、电力线路及设施。

(6)工矿企业:沙坡头区中卫工业园区;中宁县中宁工业园区、中宁电厂、碱沟山煤矿;海原县海原县厚德慈善产业园区。

4 防洪抢险预案响应

4.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市、县(区)两级防汛部门和汛前有防汛任务的部门、企事业单位等要加强防洪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洪涝灾害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洪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市、县(区)各政府职能部门要落实防汛责任制,企事业单位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明确防汛安全责任主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不能留有防汛安全死角。要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把防汛保平安的行政首长负责制贯穿到防汛工作的全过程。明确全市黄河险工段、各中小型水库、重点山洪灾害防御地段的责任领导。要落实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本单位、本部门的防洪抢险专业组织建设。各级各部门防汛机构要落实防汛岗位责任制,坚持24小时值班制和领导带班制,确保雨情、水情、灾情和防汛指令迅速传达。

(3)工程准备。各县(区)要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任务,对存在的病险堤防、丁坝、护岸、山洪沟、水库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全市所有水库汛期蓄水不得超过限汛水位,汛期要留足防洪库容,尤其是病险水库更要限制蓄水,水库管理单位要服从上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修复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各县(区)、各乡镇和各防汛责任单位要及时修订、完善黄河、水库、湖泊、城市防洪、山洪灾害易发区的防御预案,增强预案可操作性,切实将防洪、抢险、救助各项防御措施落到实处。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防洪成员单位要储备必要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以备急需。

(6)通讯准备。充分利用通讯公司网络确保防汛通讯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网站,确保雨情、汛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7)防汛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隐患、查预案、查物资、查通讯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依法对影响防洪安全的项目进行监管。

4.2 防洪预警

4.2.1 黄河洪水预警

(1)中卫市内黄河警戒水位下的洪水预警。当黄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2000立方米/秒流量对应水位)而尚在保证水位(3000立方米/秒流量对应水位)以下时,市防汛办公室实行24小时监控,及时与水文气象部门会商分析天气、水情趋势,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并由中卫市防洪抢险指挥部向社会发布预警。

(2)黄河超保证水位洪水预警。市防汛办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中卫市防洪抢险指挥部领导报告汛情,24小时监控水情、雨情变化。市防洪抢险指挥部指挥长召集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防汛责任人上岗到位,并由指挥长召集水利、气象等部门会商,进行雨情汛情分析,由市防洪抢险指挥部向社会发布预警。

4.2.2 山洪灾害预警

(1)洪水灾害发生后,要分级负责,逐级向上汇报。各部门得到洪水灾害信息后,应在4个小时内分别向市防办、市防指、市政府有关领导汇报,重特大洪水灾害发生后,要立即报告。

(2)水库洪水预警。根据水库管理规范编制的防洪应急预案、小型水库的洪水情况报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主管部门,中型水库报市、县两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主管部门。当水库出现危险水位时,由水库管理所在县(区)、乡镇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预警。

4.2.3 城市暴雨洪涝预警

由市城市管理局根据城市排涝设施状况、规划区内周边渠、沟供排水等综合状况,会同气象部门制定城市内排涝标准等级。当气象部门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发布预警,并及时向市防办汇报,向市领导报告。

4.3 启动响应

防洪抢险工作根据黄河流量和山洪大小,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做到特险特防、大险大防、小险小防,无险预防。

中卫市防洪划分根据黄河洪水、山洪、暴雨渍涝等灾害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预警级别由重到轻分为I、II、Ⅲ、Ⅳ四级,对应特大灾害、重大灾害、较大灾害、一般灾害,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表示。灾害发生后,要明确向社会发布警示标志。

4.3.1 Ⅰ级响应

(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Ⅰ级响应:发生特大洪涝灾害即黄河流量在6000立方米/秒以上;或者黄河洪峰流量在5000立方米/秒以上,同时有二个以上临城山洪沟发生三十年一遇山洪,或市区内伴有特大暴雨,对市区内供排水等市政设施造成严重破坏,市区内有0.5米以上积水,市级应急救援机构应急救援力量和物资不足,无力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的洪涝灾害事故;事故后果可能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000万元;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洪涝灾害事故。

(2)Ⅰ级响应行动

a、市防洪抢险指挥部正、副总指挥长立即奔赴现场第一线,召集成员单位负责人到指定地点,请市委、人大、政府、政协、驻卫部队主要领导参加,召开紧急会议,制定具体方案,现场指挥防洪抢险。按照I级响应标准,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b、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展开工作,各县(区)、各乡镇防汛指挥部按照险发地区在前线设立若干分指挥部,就近组织群众投入抗洪抢险工作,并做好特险地区群众撤离到安全地带和营救围困群众以及后勤保障,协调、指挥抗洪抢险、维护现场治安秩序等工作。

c、各种交通工具、物资供应等按分工负责管理由指挥部统一调配使用。

d、防洪抢险指挥部通盘考虑、制定防、抢、撤的系统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可考虑设立第一道防线。如第一道防线有可能被冲垮或防守难度大,可设立第二道防线严防死守,确保重点地段、重点建筑物及城市安全。

4.3.2 Ⅱ级响应

(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Ⅱ级响应:发生重大洪水即黄河洪峰流量在5000立方米/秒至6000立方米/秒之间;或者黄河洪峰流量在4000立方米/秒至5000立方米/秒之间并有二个以上临城山洪沟发生二十年一遇山洪或市区内伴有特大暴雨,对市区内供排水等市政设施造成严重破坏,积水不能及时排出,市区内有0.5米以上积水,并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或事故后果已经或即将导致10-29人死亡,或60-100人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3000万元;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洪涝灾害事故。

(2)Ⅱ级响应行动

a、市防洪抢险指挥部正、副总指挥长立即赶赴第一线,召集成员单位,请市委、人大、政府、政协、驻卫部队主要领导参加,召开紧急会议,制定具体方案,设立前线指挥部现场指挥防洪抢险。如黄河水位并有继续上涨趋势,倒灌堵塞城市排水,情况较为复杂按上一预警级别响应标准进行预警,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b、中卫军分区、市县(区)公安局立即组织驻卫部队及武警官兵、民兵赶赴灾区,帮助灾区抗洪抢险,并做好撤离群众到安全地带和营救群众的工作。

c、各种交通工具、物资由防汛指挥部下设防汛物资运输组统一调度使用。

d、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分赴灾区,帮助群众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卫生防疫等工作。

e、灾情发生后,各县(区)、各乡镇防汛指挥部立即就近组织群众投入抗洪抢险工作,做好特险地区群众的安全撤离等工作。

市区、县城内如发生特大暴雨积水在0.5米以上时,首先立即组织迅速将居住在低洼平房、危房里的弱势群体人员,尤其是老人、儿童、妇女救助到安全地带。城镇防汛指挥部组织以居委会、社区、部分村为基本单位,将居住在楼房中的年老体弱者就近转移到二三层楼,同时组织年轻力壮市民开展自救,千方百计组织市民进行排水等工作。并把各种情况逐级上报请求支援、指导救灾工作。

4.3.3 Ⅲ级响应

(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Ⅲ级响应:发生较大洪水即黄河洪峰流量在4000立方米/秒至5000立方米/秒之间;或者黄河洪峰流量3000立方米/秒至4000立方米/秒之间,同时并有两个以上临城山洪沟发生十年一遇山洪或市区内降大到暴雨,或连续多日的大雨所造成的供排水管网、排水沟道不能及时排水的遇合叠加险情发生,导致街道路面严重积水,车辆行人行走困难。事故后果已经或即将导致1-9人死亡或30—60人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0—1000万元;市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洪涝灾害事故。

(2)Ⅲ级响应行动

a、市防汛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进行总部署、总动员。各成员单位领导全部到岗,亲临一线工作。市、县(区)领导奔赴第一线查看汛情,研究对策,根据上级的总体部署,做好防、抢、撤的各项工作,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b、督促检查各县(区)防汛队伍物资的落实。组织部队、民兵到重要的险工险段严防死守。

c、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加强与上级防汛指挥部、气象、水文部门、各县(区)指挥部和重点设防地段的联系,定时通报汛情及抢险情况。

d、供电、电信、交通、水文气象等部门坚持昼夜值班。随时做好供电、通讯设施的维修和抢险物资的拉运储备工作,及时通报水文气象情况,打有准备之仗。

e、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全力以赴投入到防汛抢险的工作中去;各县(区)组织抢险队随时准备投入抗洪抢险第一线,抢险救灾,撤离群众;对于险工险段定人定岗定责,把任务落实到人,并制定出具体的防范措施。

f、驻卫部队及武警官兵做好防洪抢险工作的应急调动准备。

4.3.4 Ⅳ级响应

(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Ⅳ级响应:发生一般洪水即黄河洪峰流量在3000立方米/秒至4000立方米/秒之间;或者黄河洪峰流量在2000立方米/秒至3000立方米/秒之间,同时伴有两个以上临城山洪沟发生十年一遇山洪或市区内有大到暴雨发生,或突然发生排水管网爆管,排水沟道严重阻塞,市区内积水漫流不能及时排水的遇合叠加险情发生;事故后果已经或即将导致3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不超过500万元;县(区)人民政府(安委会)认为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洪涝灾害事故。

(2)Ⅳ级响应行动

a、各县(区)防汛指挥部根据汛情召集指挥部成员会议,分析汛情,研究防汛抢险措施,对重点设防的设施、水库、滞洪区进行全面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加强防洪堤坝的除险加固维修工作。

b、加强与上级防汛指挥部、气象、水文部门、各县(区)防汛指挥部和重点设防地段的联系,定期通报汛情及抢险情况。

c、对重点防汛区域,各县(区)组织专门力量实行24小时昼夜巡视。局部地区河防、山洪工程和拦洪坝发生塌陷等险情,防汛指挥部及办公室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协同当地防汛指挥部做好组织劳力、调运物资、灾区治安、卫生防疫等防洪抢险工作,进行生产自救,做好防洪设施的加固和救灾工作,重大险情和灾害请求驻卫部队及武警官兵进行支援。

4.3.5 警戒水位下的防洪响应

(1)当黄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2000立方米/秒流量对应水位)而尚在保证水位(3000立方米/秒流量对应水位)以下,以及气象部门做出天气突变通知时,市防汛办公室实行24小时监控,及时与水文气象部门会商分析天气,水情趋势,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并由中卫市防洪抢险指挥部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2)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重点设防地段和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并对险工段和码头、库坝及重点监控段等工程设施开始巡逻监护。

(3)各防汛指挥机构值班人员随时报告险情,并及时组织除险加固。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三条“电信部门应当优先提供防汛抗洪通信的服务”要求,我市的电信部门要依法保障防汛信息在任何情况下优先畅通,保障气象、水文、汛情、灾情信息的及时传递。

(2)汛期担负防汛任务的单位安排24小时专人值班,保证各种防汛信息的及时上传下达。各级防汛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要保证本单位值班电话畅通,单位负责人手机随时处于开机状态,一旦有汛情能保证各单位领导迅速了解情况,及时布置防汛抢险任务。水库管理单位必须按要求配备通讯设施并保证正常使用。在抗洪抢险中,防汛指挥部与各单位、部门间的通讯联系以有线电话、手机为主,必要时要利用无线通信设备等进行现场抢险指挥,确保防汛信息、防汛指令畅通无阻。针对洪灾发生时可能出现的线路中断情况,通信抢险队伍要力争在短时间内修复通讯,必要时请通讯部门提供防汛指挥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3)在紧急情况下,市防洪抢险指挥部可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向社会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5.2 抢险与救灾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黄河洪水、山洪沟、水库、塘(骨干)坝等水利工程应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当山洪沟、水库、黄河堤防出现险情后,按照险情的大小及紧急程度,由市防洪抢险指挥部或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派出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方案,并由防汛总指挥组织实施。

(2)中卫市及各县(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黄河、山洪沟、水库管理单位,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单位及受洪水威胁的其它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物资、机械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1)抢险队伍是指各县(区)为防汛抗洪抢险组织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抢险队伍及中卫市军分区、市、县武警部队、民兵等抗洪抢险队伍。市、县(区)人民政府及防洪抢险指挥部在汛前必须落实防汛抢险队伍的组织工作。

(2)乡镇防洪抢险队伍以民兵预备役队伍为主,由乡镇武装部长带队,以村为单位进行组织;市直部门、各县(区)的防洪抢险队伍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带队,以部门为单位组织。全部抢险队伍要建立人员编组并建立名册,确定责任人、责任地段、人员召集方式和联系手段,报中卫市及各县(区)防汛部门备案。市、县(区)防洪抢险专业队伍由武警支队和军分区、县(区)武装部组建。军分区、各县(区)要有针对性地加强民兵预备役部队的防洪抢险技能演练,提高队伍快速反应能力和实战能力,确保出险时能召之即来、来之能战。

(3)各县(区)防洪抢险指挥部建立健全防洪抢险队伍、布防方案、调动路线、运送方式和调度制度,确保抢险队伍在调令规定时间内抵达指定地点。发生洪涝灾害区域的抢险救灾工作,要按照自救为主、外援相助的抢险原则,以各部门(单位)抢险队伍为主,并在汛前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的抢险方案。紧急防汛期间,各县(区)防汛指挥部依法调动管辖范围内防洪抢险队伍参与抗洪抢险,所有参加抗洪抢险的队伍必须服从大局、服从调度、服从指挥。

(4)非紧急情况下原则上不调动武警部队、驻军部队抢险。确需武警、消防、驻军部队参与抗洪抢险时,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指挥部要及时商请军分区指挥机关按规定组织实施。本着“先武警后驻军”的原则统一调度。当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或遭受大洪水时,由市、县(区)防汛总指挥决定请求当地武警、消防、驻军部队参与抗洪抢险,由所在部队首长具体组织指挥。市、县(区)人民政府及防汛指挥部要尽力为参与抗洪抢险武警、驻军部队官兵提供抢险所需设备、物资、并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5.2.3 公益设施管护

(1)供水供气在发生洪灾时的安全保障措施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负责,汛前要组织单位人员对以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维修,消除隐患,汛期要组建抢险抢修专业队伍并制定出水、气保障方案,避免发生断水、断气影响市民正常生活。灾后要及时恢复已损坏和中断的供水供气。

(2)城市内排水沟、渠、下水管道在洪灾时的安全保障措施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汛期要组建抢险抢修专业队伍并制定出排水沟、渠、下水管道疏通方案,避免在洪灾发生时因下水管道堵塞导致群众财产损失事件的发生。灾后要及时排除下水管道堵塞和组织人员对街道和各路清淤。

5.3 供电与运输保障

5.3.1 供电保障

防洪抢险的供断电由国网中卫供电公司负责。汛期供电线路和主体设备不得带病运行。洪水出现时,要力争做到淹没区全部及时停电,非淹没区正常供电,要保证指挥机关、首脑机关、公安机关、医院、农民安置点、救灾现场的正带供电。国网中卫供电公司要组建电力抢修维护队伍,落实责任、制定出救灾现场临时供电办法,保证抢险照明需要。灾后要尽早恢复正常供电。

5.3.2 交通运输保障

市、县(区)两级交通部门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负责河道航运和渡口的安全。在抗洪抢险期间  要优先保证防洪抢险人员、救灾物资运输。必要时执行《防洪法》四十五条“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的有关规定,公安、交通部门要保障防洪抢险交通运输任务。

5.4 治安与医疗保障

5.4.1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洪涝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工程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洪抢险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4.2 医疗保障

(1)洪灾期间的医疗救护和灾后的防病处理由市、县(区)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在汛前,市、县(区)卫生部门应制定救灾防病方案,下发各医疗卫生单位,并且要督促落实。市、县(区)医疗卫生单位,应制定具体救灾防病实施方案。要落实救灾专门人员,抢险救护车、病床,确保灾情发生时能立即投入救灾抢险。

(2)救灾及灾后疫情监测、防疫由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在灾民临时安置点进行疫情监测,消毒,检测食品及饮用水的卫生状况,必要时可对灾民采取预防性接种手段来防止多种传染病的发生,对受灾区洪水过后要首先对灾区进行消毒处理,使灾区卫生符合卫生标准。

5.5 物资与资金保障

5.5.1 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a、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它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物资。各县(区)防洪重点地段要根据实际做到现场储备或就近储备。防汛抢险物资采取“代储为主、自储为辅”的办法,实行分级分部门储备。

b、防洪抢险物资储备要做到品种、数量、库房、保管人员、联系电话、调度制度、运输方式“七落实”,并报市和县防汛指挥部备案。

(2)物资调拨

a、市防汛指挥部和各县(区)防汛指挥要建立健全防汛物资调用制度。中型水库防汛抢险物资由市、县(区)防汛指挥部调用,小型水库防汛抢险物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水库管理单位调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用防洪抢险物资。

b、防洪抢险物资器材的调用,由抢险单位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申请,经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同意后,由防汛物资储备单位组织实施。申请调用防汛储备物资必须出具文字报告,内容包括:申调原由、物资品种、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及签发人等。紧急情况可先电话请示,再补办文字手续。一般情况由申请调用单位自组运力拉货,紧急情况可申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运力送货。

c、当储备物资不能满足要求时,必要时可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申请,请求调拨市级防汛抢险物资,也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5.5.2 资金保障

(1)市、县(区)财政应当安排必要的防汛经费保障防汛工作的顺利开展。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防洪投入的总体水平”规定,随着防汛形势的发展,应当逐年增加投入。

5.6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洪是社会公益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洪的责任。

(2)市、县(区)两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在严重洪涝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洪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五条“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树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和第五十二条“有防洪任务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用于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的规定,紧急防汛期间,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进行社会动员,保障防汛抢险工作顺利进行。非紧急防汛期,由各级政府负责社会动员,保障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5.7 宣传、培训和演习

5.7.1 公众信息交流

(1)汛情、灾情及防汛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同志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2)黄河洪峰流量超过3000立方米/秒以上并有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按分管权限,由本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通报。

5.7.2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组织培训。市防汛指挥部负责县(区)防指负责人和防汛抢险技术人员的培训;各县(区)防汛指挥部负责辖区乡镇防指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骨干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4)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防洪抢险应急培训,由部队统一安排,地方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5.7.3 演习

(1)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2)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增强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6  灾后处置

6.1 灾后救助

中卫市本级及各县(区)防汛指挥机构在洪水消退后要立即组织群众重返家园,恢复生产。对家园严重损坏,靠自身力量难以重建的群众,政府要从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帮助。市、县(区)有关部门及时安排救灾救济和特大防汛经费,帮助受灾群众渡过难关。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市民政局抓好救灾物资的筹集调配,捐赠物资的登记、保管和发放。妥善安置好灾区群众的生活。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牵头组织城市规划区内灾后恢复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干线的灾后恢复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水利、防汛等水毁工程的修复工作。

市农牧局抓好农业生产自救工作。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好灾区防疫医疗工作,做好灾区防疫消毒和日常防疫药品的发放工作,防止灾后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

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工业企业的生产自救组织工作。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卫市分公司等相关保险公司,迅速做好灾害事故损失的查勘理赔工作,及时将受灾保户赔款付到位,协助受灾保户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6.2 抢险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抢险物资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

(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要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提高标准建设。

6.5 防汛工作评价

防汛任务结束后,市防汛办、各县(区)防汛部门应针对当年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从全社会各个方面征求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办法,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对预案进行评估解释。每两年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市政府批准。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制定本地区的防洪抢险工作预案,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洪抢险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对防洪抢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在防洪抢险工作中因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中卫市防洪抢险工作预案》(卫政办发〔2015〕1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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