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和加强医疗救助工作,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救助办法》(第78号政府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概念
1、临时救助定义:
临时救助是指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居民,依据规定的方式、程序和标准,给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和医疗费用补助的制度。
二、救助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居民,可以申请获得医疗救助:
(一)特困供养人员;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孤儿;
(四)高龄低收入老年人;
(五)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
(六)重点优抚对象;
(七)重性精神病患者;
(八)见义勇为者;
(九)扶贫救灾人员(指扶贫和抢险救灾工作过程中患病或受伤的工作人员);
(十)因病致贫家庭患病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因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责任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非医学需要的整容、矫形等发生的费用;
(四)因婚前检查、保健、购买滋补品、营养品等发生的费用;
(五)因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以外的药品、医用耗材以及自费诊疗项目产生的费用;
(六)伪造、涂改相关票证的;
(七)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且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能力承担其医疗费用的;
(八)医疗救助申请人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两套以上商品房的(因拆迁或者棚户区改造等补偿的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除外);
(九)医疗救助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
四、救助方式、标准
(一)医疗救助采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门诊大病补助、住院补助和重特大疾病住院补助等方式。
(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高龄低收入老年人、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和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三)门诊大病补助: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在自治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门诊大病,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和非医保药品价款后,对剩余费用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助:
1、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给予百分之九十补助,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三千元;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给予百分之五十的补助,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二千元。
(四)住院补助: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高龄低收入老年人、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见义勇为者、扶贫救灾人员和重性精神病患者在自治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住院总费用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支付部分、重点优抚医疗补助报销部分和非医保药品价款后,对剩余费用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助,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三万元:
1、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给予百分九十补助;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高龄低收入老年人、重点优抚对象、见义勇为者、扶贫救灾人员、重性精神病患者给予百分之七十补助。
(五) 重特大疾病住院补助: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救助对象患有重特大疾病,年住院总费用累计超过年度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支付部分、民政医疗救助部分和非医保药品价款后,对剩余费用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助,每人每年救助一次,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八万元:
1、剩余费用在三万元至十万元的,给予百分之五十的补助;
2、剩余费用在十万元以上的(含本数),给予百分之六十的补助。
(六) 住院医疗补助实行单笔结算,不限定住院次数。
(七)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未达到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支付条件的,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和非医保药品价款后,由民政部门直接给予救助;对达到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条件的,应当经大病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后,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和非医保药品价款后,由民政部门给予救助。
(八)救助对象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申请医疗救助的,按照医疗总费用的百分之十给予补助,每人每年救助一次,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八万元。
中卫市民政局
201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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