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起草背景和依据
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蓄势待发,创新引领发展的趋势更加明显,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战略资源和国际竞争力核心要素的作用更加突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国家知识战略深入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更加严格。目前,我市万人有效发明专利仅有1.12件,与2020年3.5件的小康指标还有很大差距。因此,大幅提升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的申请量和授权量迫在眉睫。
2016年11月,《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6〕47号)正式发布,明确要求对专利给予资金补助。根据上述政策精神,特起草编制本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资金管理和职责、补助对象和补助范围、资金申报的条件和补助标准等内容。
其中规定市、县(区)财政局负责预算编制和批复,审核专利补助资金申请,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市、县(区)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负责监督预算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和预算执行进度。市、县(区)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征集、审核并提出资金分配计划,向市、县(区)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负责对拟补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将补助资金拨付至专利权利人和服务机构。
办法还规定,专利资金补助对象为全市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第一权利人,以及为全市范围内申请人提供专利代理、转化服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的服务机构。
具体标准为:
1.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补助1.5万元。其中,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并已缴纳相关费用后补助0.3万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并已缴纳相关费用后补助1.2万元;获得美国、日本、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补助5万元;获得其他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补助2万元;同一专利获得两个以上发达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最高补助不超过7万元。港澳台地区授权发明专利执行国内补助标准。
2.国内实用新型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并已缴纳相关费用后每件补助0.3万元;获得国外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补助标准为国内的2倍;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PCT)每件补助0.7万元。
3.同一专利及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按发明专利予以补助。对同一专利先后获得不同授权,只对首次申请给予补助。
4.我市企事业单位引进购买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宁夏以外的发明专利,正常缴纳相关费用,每件补助0.4万元。
5.开展消零行动,企业首次申请的发明专利获得受理后,首件补助0.5万元。
6.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专利代理服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代理的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补助0.2万元,代理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补助0.1万元。
7.根据服务绩效,给予专利转化、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的服务机构20万元经费支持。
三、办法的特点
1.补助对象范围广。补助对象包括全市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第一权利人,以及为全市范围内申请人提供专利代理、转化服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的服务机构。
2.对为企业提供专利代理、专利转化服务和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的服务机构给予资金补助。
3.对我市企事业单位引进购买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宁夏以外的发明专利给予补助,支持企事业单位以专利引进促进科技创新。
4.对企业首次申请的发明专利给予重点补助,鼓励还没有申请发明专利的创新型企业积极申请发明专利。
四、政策咨询途径
咨询部门:中卫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
咨询科室:知识产权科
联系电话:0955-7063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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