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卫政办规发〔2018〕15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8年10月8日正式印发实施。现将《办法》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依据
《办法》的出台主要是为了改善我市城市照明管理方面存在的管理责任不明、照明设施使用混乱等问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及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城市照明实际,出台了本《办法》。
二、目的意义
《办法》的出台,可以有效加强城市照明管理,方便市民生活,美化市容环境,促进能源节约,同时对相关部门承担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等城市照明管理方面的职责进行了进一步细化,确保了城市照明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园、机场、车站、公共绿地、景区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设施的功能照明或景观照明。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6章24条,主要对城市照明的规划与建设、能源节约、管理与维护、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规划与建设
《办法》第六条对城市照明设施的规划、设计与建设进行了要求:城市照明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及照明效果要符合城市特色风貌和现代化城市标准的相关要求,城市道路的功能照明按照能源节约规定,装灯率达到百分之百,亮灯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办法》第八条规定: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实行建(构)筑物产权单位负责制,由建(构)筑物产权单位负责本建(构)筑物景观照明的实施、运行、维护,严格控制城市景观照明亮度和耗能密度,及时淘汰低效能照明产品。小区城市照明使用低能耗密度灯光,防止对居民造成光污染。
(二)节约能源
《办法》第十条对使用的城市照明产品进行了规定:城市照明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严禁使用高耗能灯具,积极采用高效的光源和照明灯具、节能型的镇流器和控制电器以及先进的灯控方式,优先选择通过认证的高效节能产品。
(三)管理与维护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移交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维护的城市照明设施,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照明设施安装、施工质量及安全标准;
(二)符合纳入统一管理的城市照明技术和安全标准;
(三)具备必要的维修、运行条件;
(四)提交完整的技术资料和档案;
(五)其他进行管理和维护的必要条件。
《办法》第十六条对施工作业影响城市照明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城市建设项目影响城市照明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开始前,向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报批,施工作业过程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如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立即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通知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处置。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树木与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空架供电线路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米;绿化带内功能照明设施周边1米范围内不得种植乔灌木;因自然生长影响照明效果和安全的,树木所有人或者管理维护人应当及时修剪。
《办法》第十九条对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开闭时间进行规定:开闭时间:春、秋季19:00—22:30,夏季20:30—23:30,冬季18:00—22:00,法定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关闭时间延后2小时。
(四)法律责任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盗窃、故意损毁城市照明设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在城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能耗标准行为的;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三)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设置其他物体,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和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五)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接用电源;
(六)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七)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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