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8年4月3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意见》制定的背景、过程
1、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守耕地红线、改进占补平衡管理、确保实有耕地数量基本稳定、推进耕地质量提升和保护等一系列精神。
2、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
3、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二、《意见》制定的依据
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共有十四条,主要包括充分认识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履行耕地保护责任、加强土地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严格建设占用耕地审批、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严防集体土地流转“非农化”、严格划定和永久保护基本农田、多渠道落实耕地补充任务、强化补充耕地质量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耕地后备资源、加大耕地保护支持力度、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完善责任考核、强化执法监察等内容。
1、统一思想,坚守耕地保护红线。一是充分认识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要求各级党政组织要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二是切实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按照《中卫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各项指标规定,建立落实严格的耕地保护检查和考核制度,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责任,严守耕地红线。
2、严格管控,有效控制耕地占用。一是加强土地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各县(区)、部门在编制修订有关规划时,要注重与土地利用规划的衔接,优先考虑保护耕地,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及时调整和修改。二是严格建设占用耕地审批。在项目选址时,各县(区)、部门要严格执行先补后占规定,引导建设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避开质量等级较高的耕地。三是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积极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专项清理,鼓励各类建设项目优先使用批而未供土地,推动批而未供土地再利用。四是严防集体土地流转“非农化”。设施农业用地要尽可能利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和非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生态退耕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3、规范管理,坚持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并重。一是严格划定和永久保护基本农田。坚决落实自治区下达我市320.71万亩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切实做到落地到户、上图入库、网上公布、接受监督。二是多渠道落实耕地补充任务。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本地区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统筹使用国土、农发、水利、发改等资金,组织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确保辖区内建设占用耕地及时保质保量补充到位。三是强化补充耕地质量管理。加强补充耕地项目后期管护,按照谁使用、谁管护和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县(区)政府制订管护方案,明确管护责任,安排专门资金用于项目基础设施管护。四是合理开发利用耕地后备资源。在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开发利用低丘缓坡未利用地。对荒地、荒山、荒滩从事农业开发的,要严格按照农业用地开发管理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4、加大投入,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一是加大耕地保护支持力度。市财政要在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保障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将耕地保护和土地整治监管等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确保耕地保护工作顺利开展。二是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各县(区)要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每年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统筹其他方面资金,设立耕地保护专项资金。
5、落实责任,严格耕地保护执法监管。一是完善责任考核。将耕地保护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耕地保护离任审计,不断强化各级领导干部落实耕地保护制度的责任意识。二是强化执法监察。坚决查处和遏制违法征用占用土地行为,严肃查处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供地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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