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当前,国家正在大力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中卫市文化市场“红黑名单”管理制度的出台是适应简政放权,加强文化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扩大社会监督的重要举措和迫切要求,有利于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提高文化市场监管效能,促进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制定依据
1.根据《关于对文化市场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卫旅游文广联发[2019]6号)要求。
2.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文化市场法规规章,将含有禁止内容且社会危害严重的文化产品列入黑名单,通过立规矩、明底线、信用约束,督促经营者将违规文化产品主动定向清除,强化行业自律,增强监管效能,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净化市场环境。
三、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卫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化领域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红黑名单的概念
本制度所指的文化市场“红黑名单”管理工作,是指文化行政部门运用监管手段,将文化市场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经营主体列入文化市场“红名单”,将严重违反文化市场法律法规规章的经营主体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联合奖惩等措施的统称。
五、纳入红名单的情形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管理的;
(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现场管理整洁有序,生产经营秩序正常的;
(三)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连续三年无违法违规记录,且法定代表人未被法院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四)无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对行业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的。
六、纳入黑名单的情形
(一)因擅自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被文化行政部门行政处罚2次以上(含2次)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受到文化行政审批部门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三)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许可证、批准文件被文化行政部门撤销的,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证据确凿的;
(四)在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中以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恶意炒作、操作市场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未按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求,按时对违法经营行为或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问题进行整改的;
(六)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红黑名单公布的信息有哪些
“红黑名单”的公布信息内容包括文化市场经营主体的基本信息(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信息等)和列入名单事由(认定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管理期限等)。涉及文化市场经营主体业务活动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八、列入红黑名单的期限
列入“红名单”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2年,“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5年,列入和解除的日期以公布日期为准。
九、列入红名单的激励措施
对列入文化市场“红名单”的经营主体,在核准登记、资质认定、年检年审、示范推荐、评先评优等方面结合实际为其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捷服务。
十、列入黑名单的惩戒措施
(一)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每月至少进行2次检查。
(二)经营主体列入黑名单期间,撤销已有的荣誉称号,不得评先评优和表彰,不得纳入政策试点、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补贴、政策性资金及项目扶持等范围。
(三)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行业协会应当对列入黑名单的经营主体进行通报,按照行业规定加强自律与监督。发现有违反文化市场有关法规规章行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举报。
(四)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经营主体的信息,由列入机关及时通报同级发改委、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局、通信等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对列入黑名单的经营单位加强监管,予以联合惩戒。
(五)按照相关规定,将黑名单数据提交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予以应用,加大违法行为的成本,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六)根据黑名单大数据的比对,研究制定应对措施,对问题突出的领域和地区开展专项检查、在线监测、重点检查等整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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