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1年2月19日正式对外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一、首部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是我国医疗保障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有了法律规范,也为医保执法提供了“尚方宝剑”,从此“有法可依”。对医保法治化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将有力推进医保领域依法行政、提升医保综合治理水平,实现更好保障病有所医的目标。
二、适用范围明确。《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第四十九条规定“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医疗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据此,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适用本《条例》;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参照本《条例》;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主体责任清晰。《条例》明确了基金使用相关主体的职责,包括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等。一是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二是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规范服务协议管理。三是定点医药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保管有关资料、传送数据和报告监管信息。四是参保人员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五是禁止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等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四、监管措施完善。一是构建政府和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的行政监管、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社会监督、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督体制,畅通社会监督渠道,织密扎牢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的制度笼子。二是建立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监管合作机制。三是要求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服务协议管理办法,制作并定期修订服务协议范本。四是规定大数据智能监控、专项检查、联合检查、信用管理等监管形式。五是规范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措施及程序。
五、法律责任具体。《条例》针对不同违法主体、不同违法行为分别设置了法律责任。一是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违法的,责令改正、责令退回、罚款、给予处分。二是对定点医药机构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责令退回、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一定期限的医药服务;对定点医药机构违反管理制度的,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罚款;对定点医药机构骗保的,责令退回、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一定期限的医药服务、解除服务协议、吊销执业资格;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给予限制从业、处分。三是个人违法的,责令改正、责令退回、暂停其一定期限的医疗费用联网结算、罚款。四是侵占、挪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责令追回、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处分。五是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处分。
医保基金作为医保制度的“血液”,是人民群众的“救命钱”,维护基金安全关系重大,是医保部门的神圣职责,也是进一步深化医保制度改革的重要保障。市医保局将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条例》原文,充分理解《条例》精神,努力提高执法水平,高擎《条例》利剑,以监管有责、监管负责、监管尽责的使命担当,以“永远在路上”的战略定力,真抓真干、主动作为,着力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的现代化科学化水平,严格依法监管,切实保护好人民群众的“救命钱”,争做医保基金监管守护的忠诚卫士。
原文链接: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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