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 > 批准服务信息

| 字号: |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索 引 号:
640501018/2019-00162
文  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商务局
责任部门:
市商务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19年10月24日
标  题:
中卫市商务局二手车经销企业备案事项告知书

中卫市商务局二手车经销企业备案事项告知书

一、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的有关规定

1.部门规章:《二手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三十三条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2.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行业发展秩序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4〕51号)(三)加强备案管理。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对本地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进行备案管理。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审事项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应向本级行政机关提交如下材料:

1.《二手车经销企业信息备案登记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http://bfqc.scjss.mofcom.gov.cn/)下载,(注册、登记后的企业才可以下载))。

2.经营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由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承诺文件审核,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