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商务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事项告知书
一、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的有关规定
依照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及自治区商务厅《宁夏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事项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应向本级行政机关提交如下材料:
1.企业提出的许可申请及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请示;
2.新建加油站选址征求意见表(有关部门就拟建加油站是否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征用政策签注意向性意见并加盖公章);
3.成品油零售经营选址现场核查表(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加油站选址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现场核查,并加盖公章);
4.县(区)、市级(含同心县、盐池县)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5.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确认文件;
6.加油站产权证明;
7.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8.消防验收意见书;
9.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10.计量合格证书;
11.危险化学品经营资格证书;
1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3.环保立项批复;
14.环保验收意见(环境影响报告表)等;
15.工作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16.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7.《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
1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二)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部门初审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承诺文件审核,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通过商务厅政务服务窗口邮寄到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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