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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38/2019-00199
文  号:
卫医保发〔2019〕59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
责任部门:
市医疗保障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19年11月08日
标  题:
关于市人民医院新开展的呼吸训练等22个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批复

关于市人民医院新开展的呼吸训练等22个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批复

卫医保发〔2019〕59号

中卫市人民医院:

为加快和规范我市新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核工作,鼓励医疗技术研发创新,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使用,满足群众的医疗服务需求,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和计生委《关于新增(新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价费发〔2017〕17号)规定,我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对你院新开展的呼吸训练等22项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进行了测算审核,现就你院新开展的呼吸训练等22个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院新开展的呼吸训练等22个医疗服务项目按照批准的《中卫市人民医院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详见附件)进行收费。所列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允许你院在最高收费标准基础上下浮,但不得突破。

二、你院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健全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不断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增强收费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市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将加强对你院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不明码标价公示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四、本批复为试运行价格,试用期为2年,2年后如无争议将转为正式价格执行。本批复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中卫市人民医院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      中卫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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