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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药品安全舆情监测与处置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21-10-29

第一条  为妥善处置媒体反映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食品药品安全舆论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舆情监测与处置工作。

食品药品安全舆情是指媒体(含网络平台)或社会公众对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报道、转载和评论,并在民众认知、情感和意志基础上,对食品药品安全形势、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所持的主观态度。

食品药品安全舆情级别:

(一)一般舆情。指被媒体报道、反映,经初步分析对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影响一般的舆情;

(二)重大舆情。指被媒体报道、反映,经初步分析对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影响较大的舆情。

第三条  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领导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舆情监测与处置工作。

食品药品安全舆情反映的问题仅涉及一个县级区域的,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予以督促指导。

食品药品安全舆情反映的问题涉及两个以上县级区域,或虽然发生在一个县级区域但带有普遍性、问题严重、需要市级层面处置的,由市局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负责协调处置。

第四条  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药品安全舆情监测制度,确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承担本单位日常的食品药品安全舆情监测任务,主动、密切监测舆情。

第五条  舆情监测的范围主要包括:新闻网站、商业网站、食品药品安全相关网站、论坛社区(交友网站)、贴吧、微博(博客)、微信、报刊、电视、广播、移动客户端等。

第六条  舆情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新闻媒体报道、反映或正在调查采访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涉及本辖区的;辖区以外已经发生一定社会影响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其产品源头及流向涉及本辖区的;辖区外发生一定社会影响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辖区范围也可能存在类似问题的;涉及辖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履职的负面信息;食品药品安全重大决策、政策出台后的相关动态信息。

第七条  鼓励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购买服务或通过与当地党委、政府负责舆情监测的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等方式开展舆情监测工作。

第八条 县(区)食品药品安全舆情监测人员负责对新闻媒体报道、反映的内容进行及时监测,一旦发现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舆情,应及时报告本单位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按照职责分工指派进行处理,经初步分析属于重大舆情的,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报告应以书面形式报送,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再书面补充报告。对相关职能部门的通报可采用电话形式。

第九条  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获知食品药品安全舆情后,应按照第三条分工原则积极主动处置,并同时将舆情信息通报相关地区和部门;对于重大舆情处置进展情况,应及时报告上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条  对食品药品安全舆情的处置,应评估事件性质,迅速调查核实、研究处置措施,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主动、正确引导舆论。

第十一条  发布舆情处置信息,涉及药品方面的,应当事先征求市局相关科室意见。

第十二条  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舆情处置工作,对未及时处置、或处置不当的舆情,市局将进行督办。

第十三条  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密切联系,加强协作,要妥善应对新闻媒体的采访工作,并及时根据情况通报或移交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同时说明已采取的具体措施。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安全重大舆情处置结束后,牵头处置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形成案例分析,并予以存档。

第十五条  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组织开展的食品药品安全舆情处置工作进行综合分析,点评成功经验和存在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组织制定本级食品药品安全舆情信息处置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置食品药品安全舆情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一)相互推诿、延误舆情处置的;

(二)未及时、准确发布信息的;

(三)发现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舆情未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置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29日。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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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解读:

一图读懂《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舆情监测与处置管理办法》

视频解读:

视频解读 |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舆情监测与处置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