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中卫市市辖区2024年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条措施》已通过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相关责任单位遵照执行。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卫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卫市财政局 中卫市自然资源局
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民银行中卫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卫监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卫市税务局
2024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市辖区2024年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稳市场、防风险、促转型工作,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一城一策、因城施策”的工作要求,制定本措施。
一、完善土地供应机制。每年一季度向社会公开当年土地供应计划,强化房地产市场预期引导,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条件带方案出让地块,最大程度匹配房地产市场需求。增加50亩以下小宗地块供应量,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
二、优化规划指标。新出让居住或商住混合用地应配建的配电室、社区服务、文化体育、卫生养老等公共配套服务用房单独核算技术指标且不计容积率。新出让地块的托育、养老用房、社区用房等配套设施,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统筹配建。幼儿园按照《关于调整中卫市市辖区新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货币化统筹配建标准的通知》(卫自然资发〔2023〕240号)配套。
三、优化车位及充电设施配比。户建筑面积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机动车停车位按照不低于1:0.8配建、14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不低于1:1配建。电动自行车停车位按照住宅不低于1个/户、商业每100平方米不低于2个配建。新建住宅小区按车位数100%预留电力容量(7KW/个车位)、敷设充电基础设施供电线路,并按照不低于停车位10%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落实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科学确定支持项目“白名单”,成熟一批,推送一批。推行存量房“带押过户”,卖方无需提前归还剩余贷款,便可办理过户、再次抵押和发放新的贷款等手续。
五、支持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取消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自2024年5月18日起,中卫市新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全面下调0.25个百分点,即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不低于2.775%和3.325%。2024年5月18日前发放的未到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自2025年1月1日起按新利率执行。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提取账户余额可支付购房首付款,支持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六、实行预售资金差别化动态监管。信用等级A级以上的房地产企业在每个节点的拨付比例可提高3%-5%,支持房地产企业用银行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最高可置换监管额度的30%),实现“交房即交证”。
七、实施房屋交易优惠政策。在市辖区购买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含住宅、非住宅),签订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并完成不动产登记的,140平方米及以下的房屋按购房合同价款的8‰给予补贴,14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按购房合同价款的6‰给予补贴,其中属于首套住房的,再给予每套1万元的购房补贴。
八、支持居民住房以旧换新。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旧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买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旧住房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鼓励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开展“以旧换新”业务,通过集中帮卖和定向收购等方式,释放改善性住房需求。鼓励中介机构分档降低二手房买卖服务费用。
九、提升房地产项目服务水平。深化工程建设审批全过程信息共享,实行联合审批、联合验收,缩短项目开发周期。及时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环节不合理收费,规范价格收费行为,降低房地产开发成本。
十、增加高品质住房供给。鼓励房地产企业在满足规划指标的前提下创新户型设计,适当优化住宅阳台等半开敞空间比例,更好满足居民品质化住房需求。健全完善房屋交付质量回访和投诉处理机制,杜绝降标减配、擅自变更规划等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升交付满意度。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中宁县、海原县可参照执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国家和上级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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