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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中卫市法律援助中心办公地址、咨询电话等事宜的通知

来源:中卫市司法局 时间:2023-06-19

因中卫市法律援助中心办公地点有所调整,现将有关信息公布如下:

一、办公地点

中卫市法律援助中心在中卫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设法律援助窗口2个,提供法律咨询和受理法律援助,在三楼329室设法律援助工作室,负责联系受援群众、代理法律援助案件。

二、咨询电话

(一)“12348”法律服务热线:全国法律咨询专用电话。

(二)“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可转接中卫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

(三)0955-7068598:中卫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咨询电话。

三、监督投诉方式

(一)现场投诉

申请人、受援人认为专职法律援助律师、社会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收取财物、泄露个人隐私或其他不当行为的,可到中卫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511室)进行现场投诉。

(二)电话投诉

1.“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申请人、受援人认为法律援助窗口工作人员在服务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可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

2.申请人、受援人认为专职法律援助律师、社会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收取财物、泄露个人隐私或其他不当行为的,可拨打0955-7068818进行电话投诉。

(三)书面投诉

申请人、受援人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sfjgongfake@163.com)或以信件邮寄(中卫市沙坡头区利民街3号中卫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收)的方式进行书面投诉。

四、法律援助受理、投诉处理时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43条之规定,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自决定给予法律援助之日起3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根据司法部《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第15条之规定,中卫市司法局在收到申请人、受援人投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投诉后一般在45日内办结,投诉事项复杂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五、权利救济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49条之规定,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卫市司法局提出,中卫市司法局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或者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改正的决定。

申请人、受援人对司法行政部门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或投诉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卫市法律援助中心

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