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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市狂犬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5-03-31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海兴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狂犬病防控工作,有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根据自治区儿童免疫工作和重大疾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狂犬病防控工作督办意见的函》(宁重疾防控办〔2014〕17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落实相关部门职责,履行管理责任,建立部门间主动长期抓好工作落实的长效机制,现将狂犬病防控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防控措施

(一)规范犬只和犬类交易市场管理。一是实行犬只饲养登记、免疫制度。各县(区)城区范围内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城市犬只登记工作,对辖区内养犬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督促犬只主人主动登记并按规定接种狂犬病疫苗,疫苗接种由本地农牧部门负责;乡镇范围内由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犬只登记管理工作,对辖区内养犬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督促犬只主人主动登记并接种狂犬病疫苗。二是城市犬只管养严格施行拴养或圈养,农村养犬管养必须实行圈养或拴养。犬只主人因检疫、免疫接种和诊疗确需携犬出户的,必须束以犬链,并不得乘坐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三是严禁携带犬只进入娱乐场所、学校、医院、网吧、商场、市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四是各县(区)应加强对城乡流浪犬只的管理,农牧部门至少建立一个流浪犬收容场所,定期收容和处置流浪犬只。

(二)加强疫情监测与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狂犬病疫情监测与报告工作。一旦发现狂犬病病人,要及时报告疫情;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立即派出专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及时向兽医主管部门通报。动物防疫机构要加强动物间疫情监测,科学预测预报狂犬病疫情。卫生、公安、农牧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建立疫情情况通报制度。

(三)提高犬只免疫接种率。各乡镇、村(社区)要动员督促犬主按时携犬到当地动物防疫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各级动物防疫机构要合理设置动物接种日并向社会公布。各级动物防疫机构要建立犬只狂犬病疫苗接种台帐,及时办理“动物免疫证”,准确掌握辖区内犬只预防接种情况,提高犬只狂犬病疫苗接种率。同时做好犬只免疫工作人员狂犬病疫苗预防接种工作。

(四)及时科学处置狂犬病疫情。发生动物狂犬病疫情或人间狂犬病疫情的地区,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在疫情发生后一周内组织有关部门,对病犬以及病犬密切接触的犬只进行彻底捕杀。同时要做好收容工作人员狂犬病疫苗预防接种工作。

(五)规范狂犬病暴露后预防处置工作。各县(区)设置的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要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原卫生部)下发的《狂犬病暴露后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版)》的要求,做好狂犬病暴露后伤口的处理、狂犬病疫苗和免疫被动制剂的接种。做好犬只免疫和捕杀工作人员的疫苗预防接种工作。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查非法经营、使用人用狂犬病疫苗和假、劣疫苗的行为,确保疫苗质量安全有效。

(六)加强狂犬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新闻媒体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栏等,大力宣传狂犬病严重危害和预防知识,尤其要加强农村地区狂犬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在狂犬病高发的县(区)每年要组织开展大型宣传教育活动,使狂犬病防控知识家喻户晓,提高群众主动做好犬只免疫和犬咬伤后主动就诊的自觉性。

二、职责分工

(一)教育部门:负责将狂犬病预防知识纳入学校健康教育课堂,做好狂犬病防控工作在学校的预防宣传教育工作;做好在校学生被犬咬伤进行狂犬疫苗和免疫球蛋白的预防接种工作。

(二)公安部门:负责对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依法查处;配合牵头部门进行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及开展狂犬病防控知识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等活动,配合农牧、城市管理部门做好城乡犬只登记发证和病犬捕杀工作,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在“9.28世界狂犬病日”开展大型宣传活动。

(三)财政部门:负责划拨财政资金专项经费,支持狂犬病防控工作的全面开展。

(四)人社部门:负责将狂犬病暴露后预防医疗处置和人用狂犬病疫苗及免疫被动制剂纳入医保报销范围(为犬咬伤患者接受狂犬病疫苗、免疫球蛋白等生物制剂接种按比例进行医疗保险报销)。

(五)农牧部门:负责对犬只进行登记发证和动物免疫证的发放工作,落实家犬一犬一免疫的制度,到2015年底有主犬只登记管理率≥80%;做好城乡犬只以及集中收容流浪犬只接种的组织和技术指导,组织兽用狂犬病疫苗的采购、管理;做好狂犬病疫苗接种工作,制定犬只免疫接种方案,在全市各县(区)、各镇(乡)及社区设立动物狂犬病疫苗接种门诊;加大动物疫情监测力度,开展动物间狂犬病疫情监测和动物狂犬病疫情处置,对犬只(家犬、流浪犬)适时进行病情监测工作,随时掌握畜间疫情;设立流浪犬集中收容所,集中收容城市和农村流浪犬并进行免疫;抓好动物医院审批发证、监管及市场犬只交易的管理及检疫工作;负责农村病犬捕杀,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扩大犬只疫苗免疫覆盖面,到2015年底,全市范围内犬只疫苗免疫覆盖率达到30%以上。

(六)卫生计生部门:充分发挥中卫市儿童免疫工作和重大疾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织协调职能,定期召开相关部门联系会议,研判狂犬病防治工作情况及发展趋势,强化对全市狂犬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向市人民政府及时报告狂犬病防控信息。做好人间狂犬病疫情监测、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狂犬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做好狂犬病暴露后预防处置和犬只免疫捕杀工作人员预防性接种等工作,开展人用狂犬病疫苗及抗狂犬病血清不良反应监测;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居民狂犬病暴露后规范化处置率;合理设立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为犬咬伤患者提供方便的伤口处理及疫苗接种场所;应对狂犬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根据狂犬病防治工作需要,联合公安、农牧、城市管理部门组成专项工作组,开展狂犬病防控专项行动,应对狂犬病防控工作中所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各县(区)、乡(镇)建立人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到2015年底达到80%以上。

(七)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动物医院营业执照发照、监管和市场犬只交易的管理工作,对无“动物免疫证”犬只不准上市交易,与农牧部门共同做好市场犬只检疫等工作;加强人用狂犬病疫苗及免疫被动制剂的监管和对狂犬病疫苗及免疫被动制剂供销渠道的监督,查处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人用狂犬病疫苗及免疫被动制剂等违法行为。

(八)城市管理部门:做好城市犬只管理工作,加强对城市犬只进行登记和“动物免疫证”发放等工作;做好城市犬只免疫接种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对于城市居民家犬要切实负责落实一犬一免疫的制度,配合农牧部门做好城市动物狂犬病疫情处置;做好城市流浪犬集中收容免疫工作,配合农牧部门对城市流浪犬集中收容并对其进行免疫;负责城市病犬捕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开展携犬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九)新闻传媒部门:积极开展狂犬病防控知识的宣传,免费刊播科普宣传知识及狂犬病防控公益广告等。

三、工作要求

(一)两县两区及市直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要强化狂犬病防控工作职责落实,加强狂犬病源头管理,控制疫情蔓延,全面安排部署本县区、本部门(单位)狂犬病防控工作。

(二)市儿童免疫工作和重大疾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每半年召开一次狂犬病防控工作分析会: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每季度向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报表,通报本部门防控工作进展及疫情情况,年底总结上报狂犬病防控工作情况。

(三)两县两区每季度要通报一次狂犬病防控工作情况,每半年召开一次狂犬病防控工作分析会,年终总结上报狂犬病防控工作情况。

(四)农牧、城市管理和市场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犬(禽)类交易市场的管理,做到一日一清扫,一周一消毒,一月一休市。

(五)卫生计生、公安、农牧、城市管理等部门结合各自宣传节日及“9.28世界狂犬病日”大型宣传活动,开展狂犬病防控知识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等活动,到2015年底,全市城市居民狂犬病防控要素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

(六)市、县(区)新闻媒体每季度刊播狂犬病防控相关知识不少于10篇(次),做好重要宣传日的狂犬病防控工作的宣传报导工作,有效提高居民对狂犬病预防知识知晓率。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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