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关于持续推进全市“扶贫保”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持续推进全市“扶贫保”工作方案
为摆脱贫困人口因病、因灾致贫返贫,充分发挥保险业为打赢脱贫攻坚战保驾护航作用,根据自治区扶贫办、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开展精准扶贫“脱贫保”工作的通知》(宁扶贫办发〔2016〕59号)和《关于深入推进“扶贫保”工作的通知》(宁扶贫办发〔2017〕109号)的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持续推进全市“扶贫保”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对象
“扶贫保”政策的实施对象,以2014年自治区建档立卡时认定的贫困户和贫困人口为基础,并将建档立卡动态调整和查漏补缺新增的贫困户和贫困人口(以下统称建档立卡贫困户)纳入范围,享受相关保险政策。
二、目标任务
(一)实现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全覆盖。各县(区)结合精准扶贫的工作要求,在用足用好自治区“扶贫保”政策的基础上,实现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意外伤害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全覆盖。2017年,对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责任进行拓展,保险金额提高到10万元/人。取消赔付线,建档立卡贫困户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仍需个人负担的费用,目录内报销70%,目录外报销50%,年度限额2万元/人。同时,22-60周岁的妇女,如患有原发性卵巢癌、原发性子宫内膜癌、原发性宫颈癌、原发性输卵管癌、原发性阴道癌、子宫肉瘤、乳腺癌七种特定疾病,目录内报销100%,目录外报销50%,年度限额2万元/人。
(二)持续开展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各县(区)要继续加大建档立卡贫困户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力度,力争做到全覆盖。各合作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关于开展精准扶贫“脱贫保”工作的通知》(宁扶贫办发〔2016〕59号)精神,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按1.8‰的费率收取保险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额外增加贫困户负担。
(三)扎实开展优势特色产业保险。要重点开展优势特色产业保险,拓展保险产品、项目,力求提高保额、降低保费。各县(区)依据《关于深入推进“扶贫保”工作的通知》(宁扶贫办发〔2017〕109号)文件精神,参照《中卫市“扶贫保”优势特色产业保险指导目录》(附件1),结合建档立卡贫困户产业情况,稳步推进主要农产品、优势特色产品的价格保险和收益保险,有效防范建档立卡贫困户种植业、养殖业因自然灾害和疫病、意外事故造成的减收绝收风险。县(区)政府要建立“扶贫保”竞争创新工作机制,引导保险业机构积极参与“扶贫保”工作,参保品种和保险金额由各县(区)与合作保险公司具体商定。未列入指导目录的品种,可参照相关品种及标准执行。
三、合理确定保费承担比例
着力培养贫困户的保险意识,逐步转变其长期依赖政府救助的传统思想观念,充分发挥保险分担风险的功效作用,通过典型案例宣传引导,提高其投保积极性。在脱贫攻坚期内,保险产品采取政府承担和贫困户个人自筹相结合的形式购买。保险费的具体承担比例,由各县(区)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对于带动贫困户脱贫的扶贫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各县(区)可参照指导目录中对应的优惠政策,根据带动贫困户发展的有效数量,给予适当保费补贴。
四、探索建立风险调节机制
构建“扶贫保”超赔风险防范体系,在现有商业再保险和大灾准备金管理制度安排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扶贫保”风险分担、盈利分成调节机制。各县(区)采取筹措财政资金、汇集捐赠资金等方法,设立风险调节资金池,结合各自实际确定分担比例。经考核评估,一个保险周期(一年)亏损的情况下,亏损部分由政府与合作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比例分担风险;一个保险周期(一年)盈利的情况下,盈利部分由政府与合作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比例返回资金池,滚存下年,周转使用。如风险调节资金不足,应及时补充追加,并调整相关政策。风险调节资金池的建立和风险调节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各县(区)研究制定具体细则,安排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五、工作要求
(一)制定方案,明确职责。各县(区)要根据工作要求,主动与合作保险公司洽谈对接,制定细化本县(区)“扶贫保”实施方案,并强化落实。今年指导目录中的优势特色种植业保险,均在以往承担自然灾害的基础上,创新增加了产量或价格险种,既保灾害,又保产量或价格,投保责任叠加。各县(区)要牵头协调当地农牧、林业、物价部门,分工负责,扎实做好各类作物受灾后的产量测定和种养业产品上市后的价格采集工作,确保合作保险公司理赔使用的数据精准、公正、合理。
(二)多措并举,加强宣传。各县(区)与合作保险公司,要加强对接沟通、协作配合工作,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制作宣传彩页、宣传手册等资料,分发到贫困户手中。积极开展“保险大篷车”“送保险知识下乡入村”等活动,通过墙体标语、宣传栏、微信平台等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引导,让贫困户广泛了解参保品种的保险金额、保障责任、自筹保费、理赔程序等政策知识。发生风险损失后,能够正确指导贫困户报案,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卡通”账户等相关手续,促使贫困户知晓“扶贫保”投保、签订协议、公示、赔付的工作操作流程。
(三)总结经验,挖掘亮点。各县(区)要及时梳理、总结扶贫保险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和成功案例,挖掘“扶贫保”服务工作中的亮点及成效,注重宣传推介,开展经验交流,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四)掌握进度,统计上报。建立“扶贫保”统计制度,每月10日前,合作保险分(支)公司要将上月“扶贫保”业务承保赔付情况,分险种填报《中卫市“扶贫保”业务统计汇总表》(附件2),报送区、市扶贫办和宁夏保监局。同时,按照中卫市金融扶贫信息管理系统和“扶贫保”信息管理模块导入模板格式,统计导入投保及理赔信息。每年1月15日前,各县(区)总结上报上一年度“扶贫保”工作开展情况。各县(区)要主动接受自治区扶贫办、宁夏保监局和市扶贫办对“扶贫保”工作的督查、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本方案所涉及的内容,以《关于深入推进“扶贫保”工作的通知》(宁扶贫办发〔2017〕109号)规定为准,未涉及的内容按《关于开展精准扶贫“脱贫保”工作的通知》(宁扶贫办发〔2016〕59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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