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清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清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清水河流域污染源整治的通知》(蓝天碧水办〔2018〕3号)精神和区、市领导指示要求,根据《中卫市2018年河长制工作要点》《中卫市“清河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和市委四届四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突出重点、标本兼治、集中整治、长效管理的原则,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为根本,系统推进清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
二、整治目标
严格落实清水河河长制工作要求,通过对清水河流域控源截污,实现水生态环境整体改善,清水河中卫段无畜禽养殖场、无新增排污口,达到长治久清;清水河泉眼山国控断面水质达到国家考核目标。
三、重点工作
(一)加大巡河(沟)道排查力度。对沿清水河(沟)道进行排查,摸清本辖区入清水河的沟道,建立排污沟道电子台账,列出监督监测计划。定期对清水河(沟)道沿线进行巡查,加强管控,对入河(沟)道的排污口的规范性进行排查,严防污水直排,杜绝新增直排口。(各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市水务局〈河长办〉、环境保护局、农牧局配合)
(二)加强清水河河道综合整治。结合“清河专项行动”加大对清水河河道内乱挖乱采、非法养殖、违规种植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力度,建立长效机制,分类施策。针对违法违规、无合法开采手续的乱采行为,要在坚决清理取缔的基础上,采取措施,坚决取缔清理恢复河道生态原貌;针对有合法开采手续的采矿、采砂,要加加强监管,依法依规科学管理,确保河道环境不受影响。对河道内抢占抢种的种植行为,采取强制性举措,予以清理,确保行洪畅通。(中宁、海原县人民政府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农牧局、水务局、环境保护局、公安局配合)
(三)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农药销售监管,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合理使用化肥和地膜,禁止废弃薄膜和农药瓶在田间丢弃,减少农田化肥氮磷流失,切实降低农药对土壤和水环境的影响,实现化学农药用量严格控制;加强农田退水污染治理,清水河沿线乡镇要加强农田退水污染防治治理力度,在适宜地段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人工湿地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农牧局牵头,市水务局〈河长办〉、环境保护局、林业生态建设局配合)
(四)深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农村生活污水长效管理,各县(区)对清水河流域内的农村污水收集、排放以县(区)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建立健全垃圾收运长效管理机制,在沿岸群众聚居区合理设置大型垃圾箱,在河(沟)道醒目位置树立警示牌,严禁向河(沟)道内倾倒垃圾,实行农村生活垃圾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体系全覆盖。(各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市规划管理局、环境保护局配合)
(五)加快清水河工程治理进度。海原县人民政府要加强源头管控,加强对海兴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确保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标,加快海兴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尾水净化(苋麻沟入河)湿地建设,确保7月底完工投入运行;沙坡头区加快宣和集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确保11月低建成并投入运行;市河长办要做好顶层设计,加强统筹协调,加快推进沙坡头区九排水沟湿地建设。(沙坡头区、海原县人民政府、市水务局〈河长办〉牵头,市环境保护局配合)
(六)开展入出界断面水质跟踪监测。在清水河海原入出境段、中宁入出境段和沙坡头区山河桥、泉眼山断面设置水质监测点,每月对入出界断面水质达标情况进行跟踪检测,及时准确掌握水质变化情况;在清水河(海原段、中宁段沙坡头区段)入出界设立河长制监督公示牌,公开河长制相关信息,形成有效监督。(各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市水务局〈河长办〉、环境保护局配合)
四、相关要求
(一)严格落实责任。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因地制宜强化措施,集中力量解决清水河流域突出环境问题,确保清水河流经段水质达到考核目标;要全面落实河长巡河职责,健全完善河长日常巡查保洁、河长巡河、多部门联合执法等工作长效机制,确保各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营造良好氛围。各责任单位要将宣传工作贯穿始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平台,大力宣传水污染整治的重要性,并在辖区清水河流经段重点区域设立警示标语,着力提高群众认识,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强化考核问责。市河长办要将各地开展清河专项行动及水质达标情况纳入河长制年度考核。市水务局(河长办)、环保局要加强清水河流域监督检查及专项整治的督导检查,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及时通报。同时,各责任单位要及时报送工作动态信息,每月25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分别函送至市水务局(河长办)和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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