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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大力推行 “人民调解+仲裁”纠纷治理模式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9-12-24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关于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大力推行“人民调解+仲裁”纠纷治理模式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大力推行

“人民调解+仲裁”纠纷治理模式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发展“枫桥经验”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76号)《关于坚持发展“枫桥经验”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8〕1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仲裁工作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9〕116号)《关于坚持发展“枫桥经验”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卫党办发〔2019〕46号)等文件要求,创新机制体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和民商事仲裁各自优势,在市、县(区)信访部门和乡镇、基层调解组织推行“人民调解+仲裁”纠纷治理模式,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为根本目标,在市、县(区)信访部门、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交通、医疗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人民调解组织推行人民调解和仲裁相结合的纠纷治理模式,使各类纠纷纳入法律渠道,在基层得到及时有效化解,努力实现矛盾不上交,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作出积极贡献。

二、充分认识“人民调解+仲裁”纠纷治理模式在基层矛盾纠纷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的转型和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社会矛盾进入叠加期,尤其是以经济利益为焦点的民商事纠纷更为复杂,往往引发“缠访”“上访”“闹访”事件,化解难度增大,需创新纠纷治理模式,才能有效解决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具有网络健全、程序简单、结案快捷等优势,而仲裁具有独立高效、一裁终局、保密性强等特点,“人民调解+仲裁”可以有效拓宽当事人合法维权和矛盾纠纷化解新渠道,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和民商事仲裁各自的功能优势,对依法快速有效解决矛盾纠纷将起到积极作用,对推动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和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力量。不断提高基层专职人民调解员比例。市、县(区)政府要加大投入,统筹整合基层人民调解力量,增加聘任专职人民调解员数量,市、县(区)信访部门、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各乡镇调委会至少应有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矛盾纠纷较多的乡镇可以适当增加;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员力量。

(二)进一步拓宽人民调解员选聘范围。人民调解员应由拥护党的领导、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群众威信高、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要优先聘用具有法学、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技术人才,逐步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素质。对热爱人民调解工作,在本地本行业有威望的热心人士,应适度放宽条件优先选任。

(三)降低标准,积极聘任人民调解员担任仲裁调解员。中卫仲裁委员会要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76号)中“探索聘任基层享有较高威望、善于调处民间纠纷的人士参与仲裁调解工作”的改革要求,经筛选、培训,聘任在市、县(区)信访部门、县(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站、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从事纠纷调解工作的律师、人民调解员、驻村网格辅警等专(兼)职人员担任仲裁调解员。

(四)健全管理制度,推行推广仲裁制度。市、县(区)信访、司法行政部门、中卫仲裁委员会、各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负责仲裁调解员的日常考核和监督管理,并根据工作实际及时予以调整,实行动态管理。中卫仲裁委员会要建立健全仲裁调解员聘用、学习、培训、考评、奖励等管理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建立仲裁调解员名录和个人档案。人民调解员在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法治宣传教育的同时,要学习、宣传、推广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市、县(区)各级政府部门在民商事纠纷中要优先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五)做好“人民调解+仲裁”衔接机制工作。市司法局要围绕市委和市政府“云天中卫”大数据战略发展布局,探索开展“互联网+仲裁调解”的纠纷治理应用平台,实现“一站式”线上调处解决民商事纠纷,与线下调解协同发展,为基层调解提供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法律服务。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和中卫仲裁委员会要加大对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的管理指导,把所有调解案件与仲裁相衔接,对调解成功达成调解协议书的进行仲裁确认,如调解不成的,引导当事人进入仲裁程序依法仲裁,研究解决“人民调解+仲裁”工作中的法律问题和衔接障碍,力求通过试点形成完备的中卫模式。

(六)落实人民调解员工资补助待遇。市、县(区)财政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保障专职人民调解员最低生活补助;人民调解员享受“以案定补”,案件补贴标准应考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质量、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以及调解的规范化程度;对经仲裁确认的人民调解案卷,办案补贴标准由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市、县(区)财政部门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七)通过政府购买仲裁法律服务为试点提供保障。市政府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76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司法厅和财政厅印发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暂行办法》等文件相关要求,采取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方式支持“人民调解+仲裁”矛盾纠纷治理模式,市、县(区)财政将仲裁法律服务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司法行政部门制定《中卫市“人民调解+仲裁”衔接机制实施办法》,按规定及时向仲裁委(仲裁员)拨付资金,保障仲裁委仲裁员依法开展工作。在政府购买服务后,中卫仲裁委员会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移交的调解案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中卫市“人民调解+仲裁”纠纷治理领导小组,副市长董立军同志任组长,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推进,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衔接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切实抓好此项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主动开展工作,抓好督促落实。将仲裁参与基层社会纠纷化解工作与单位的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落实,确保顺利推进、取得实效,切实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

(三)加强沟通协调。全市各级人民法院要把“人民调解+仲裁”纳入法院减诉工作中一体推进,积极支持仲裁参与诉前调解和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纠纷治理工作,中卫仲裁委员会和各调解组织要加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工作协调机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及时沟通有关情况,共同分析并研判相关法律问题和案件,总结经验,做好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四)强化考核评价。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要组织各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组成考评小组,制定考核细则对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进行考评,按照考核结果作为奖励、辞退和工资发放的依据。中卫仲裁委员会要对仲裁调解员进行考核评价,对工作拖拉、推诿扯皮、推卸责任等不良作风的仲裁调解员予以通报批评直至除名。

(五)做好宣传引导。市、县(区)政府及相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引导群众通过“人民调解+仲裁”化解矛盾纠纷,为打造社会治理中卫模式的“枫桥经验”提供良好的舆论氛围。


相关链接:图解《关于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大力推行“人民调解+仲裁”纠纷治理模式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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